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组合

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  作者:新起点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研究组 编著  页数:633  

内容概要

  本书2011年是第六次出版,内容为司法考试大纲规定必考法规的重点与必考法条组合,按照知识点进行排列,并加强了重点法条的提醒和真题练习,囊括了市场上该类书的全部优点并自成体系,实用性极佳。

书籍目录

宪法部分
 宪法
 立法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国务院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经济法部分
 证券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商业银行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个人所得税法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环境保护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三国法部分
 对外贸易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领海及毗连区法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国籍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法律职业道德重点法条汇编
 律师法
 法官法重点法条汇编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重点法条汇编
 检察官法重点法条汇编
 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重点法条选编
 公证法概述
刑法部分
 第一部分 刑法总则
 第二部分 刑法分则
刑事诉讼法部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
民法部分
商法部分
民事诉讼法部分

章节摘录

版权页:《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民通意见》153.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系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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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一般般,买不到万国的就买了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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