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6 出版社:群众 作者:王亚琴 页数:349
内容概要
《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制度研究》以对目前我国有关违反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分析为切人点,在此基础上主要对违反行政程序的含义、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构成、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追究、行政程序性权利的救济以及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其中具有创新的学术观点主要有: 作者论证了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制度在整个行政法治和行政程序运作中的地位和功能,合理地建构了命题的学术和社会价值; 在行政程序违法基本范畴的理解上,作者提出对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应作广义理解的主张,认为既包括有关行政程序立法的具体明确的规定,也包括有关行政程序立法中所体现出的法目的、法精神、法原则,同时还应包括行政程序立法所保护的行政程序性权利,避免因程序形式主义致使许多实质违反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被排除在法律责任之外的倾向,以有效发挥行政程序法在制约行政权和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双重功能; 作者借鉴国外有关法治理论,提出行政权依法与“遵守权利的界限和约束”具有同等的法律价值取向。行政程序法通过设置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主体作出决定的选择过程,提升了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既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程序权利保障,又使其通过参与行政过程抵制行政权行使的恣意和武断,行政主体违反公正的作为义务,侵害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作者提出违反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权的行使者而不是相对人的主张,同时提出行政程序权能与行政实体权能不同,违反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主体不应当局限于目前我国的“行政主体”范围,应当通过立法将其扩大至包括国家以及所有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公法人等; 在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上,作者首开先河,提出违反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能够反映行政程序的特殊性,为使大量的因缺乏行政程序正当性而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主体不至于因为不具“违法要件”而被免除责任,应当确立较为宽泛的归责原则作为判断某种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应当被迫究法律责任的标准,即在我国行政程序法上应当确立“违反正当行政程序责任原则”; 作者认为从我国执法与司法实践来看,立法要求与责任实现机制之间存在着较大反差,为构建比较完善的包括补正、更正、转换责任形式以及国家赔偿(包括精神赔偿)在内的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制度与权利保障体系,完善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形式和实现机制,加强对行政程序性权利的救济力度,提出应当在我国宪法中建立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并通过立法赋予司法审查权对建立正当行政程序原则享有司法能动性,以使其在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制度中发挥司法审查的能动作用; 作者根据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研究成果,对正在制定中的“行政程序法”草案进行了分析,提出的立法建议具有重要的学术和实践价值,可供有关部门参考。
书籍目录
导论--问题的提出:我国目前承担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现状分析一、我国现行法律有关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规定二、有关司法解释对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补充规定三、人权概念人宪将对我国行政程序法治产生重大的影响四、我国司法实践对正当行政程序要求的发展第一章 违反行政程序概述一、违反行政程序的概念二、违反正当行政程序的性质三、对违反行政程序的一般认识第二章 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一、行政程序法的产生及其影响二、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基本内涵三、违反行政程序正当性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第三章 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构成一、行政程序法律责任构成要素二、违反行政程序正当性的类型三、违反行政程序正当性样态分析四、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程序所承担的行政程序法律责任与不利法律后果是否性质相同的简要分析第四章 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程序法中的地位二、行政程序法律责任主体的界定三、行政程序法律责任主体第五章 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归责与归责原则的含义二、确定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意义三、行政侵权归责原则模式与违反行政程序四、我国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模式选择及其评价五、关于我国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归责原则之构想第六章 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追究一、影响追究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相关因素二、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三、国外行政程序法律责任比较……第七章 行政程序性权利的救济第八章 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制度立法的若干思考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起步较晚,特别是在行政程序立法方面,“法定”缺位较大,当对有关行政的正当程序要求实际上是“法无明文”时,自然也就谈不上有对该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那么,行政行为违反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或造成行政程序侵权是否仍然应当承担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在现代行政法治背景下,回答应当是肯定的。因为在现代法治理念下,任何权力特别是具有“滥用天性”的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治理念。换句话说,构成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原因不仅限于成文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也包括现代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如德国学者普遍认为,法治行政国家至少应承认下列原则,即尊重人性尊严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比例原则、法安定性原则、个案正义原则、行政自我拘束原则、合法听证原则、强制说明理由原则、禁止不当联结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①困难的是,对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情况下违反行政程序正当性的责任追究,无论是司法审查,还是行政体系内部追究,都会由于缺乏具体评判标准和程序而难于操作。正因为如此,我国应当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对于违反行政程序正当性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系统的规定,以建立健全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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