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之女性主义分析

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群众出版社  作者:黄宇 著  页数: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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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女性主义开辟了一条新通道。人们开始关注一个立法将会影响社会中的哪些群体,或将由哪些群体承担起更多的责任。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是人们的性别意识随着经济发展开始有所变化的反映,也是我国学者开始在婚姻立法中运用不同研究方法的结果。—— 黄

作者简介

黄宇女,1972年出生,贵州遵义人,200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现就职于贵州遵义医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法学教授,院长,硕士生导师,贵州遵义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和法社会学研究,在全国核心期刊与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2009年获贵州省第三届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称号。

书籍目录

前言
自序
引论
第一章 近代以来西方婚姻家庭法的巨大变革与女性主义
第二章 女性主义研究理论之考察与评析
第三章 女性主义研究视角和方法之考察与评析
第四章 从女性主义视角对中国婚姻家庭法历史演进之审视
第五章 中国现行婚姻家庭法之女性主义分析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附录: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简介(中英文对照)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一章 近代以来西方婚姻家庭法的巨大变革与女性主义第一节 19世纪以前西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之考察家庭是极其普遍的现象,社会恢弘复杂的变迁往往会从家庭这一微缩形式中体现出来。夫妻家庭往往是了解某个社会制度的最好路径,家庭结构演变的重点往往表现在其中的夫妻关系和妇女作为财产持有者的地位上。①如果撇开家庭与婚姻这对基本的构成要素,人类社会发展形成的描述便不可能真正贴近生活。本章的主题是对19世纪以后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以及19世纪之前的状况做出比较与分析。选择19世纪末作为一个时间“分界点”,是因为在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便开始经历与以往迥异的发展过程。一、 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古希腊是欧洲最先进人阶级社会和产生奴隶制国家和法律的地区。从公元前20世纪伊始的爱琴文明直到公元前2世纪的马其顿统治时代,漫长的古希腊文明在欧洲文明史上有着重要的影响。古希腊文明中,婚姻家庭中的女性地位经历了一个逐渐下降的过程。古希腊时期的家庭已经实行一夫一妻制。家庭中,家长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终身性,可以对家庭成员实施审判权、惩戒权、体罚权、出卖权直至杀戮权。男性永远是“想象中的民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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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之女性主义分析》由群众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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