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经营监管法律法规文件选编(上下)

出版时间:2000-1  出版社:煤炭工业出版社  作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页数:894  

内容概要

  煤炭是由远古植物遗体埋藏在地下,历经数十亿年漫长复杂的沉积变迁,通过生物化学、地球化学和物理化学作用转化而成的一种固体可燃矿产资源,既能作动力燃料,又可作工业原料。我国煤炭资源储量丰富,分布广泛。据国土资源部2003年公布,我国煤炭资源总量超过5万亿吨,已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1. 02万亿吨。同时,我国煤炭资源品种齐全,气煤、肥煤、焦煤、瘦煤、贫煤、无烟煤、弱粘结煤、长焰煤和褐煤等煤种均有分布。但我国煤炭资源的地域分布不均衡,90%以上集中在秦岭、大别山以北地区,其中山西、陕西和内蒙古西部占全国近三分之二,呈现北富南贫、西多东少的格局。

书籍目录

上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2005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2004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及换发启用新证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3]2109号,2003年12月4日)关于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和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39号,2003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资格证工本费执收单位等问题的复函的紧急通知(发改办运行[2004]66号,2004年1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关于发放煤炭经营资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贯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006号,2005年6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监管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5]1166号,2005年6月14日)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规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第27号,2006年4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和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规划制定等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6]824号,2006年4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关于开展中央监管的煤炭经营企业2006年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的通知(2006年6月1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今第83号,1998年1月7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1999年6月23日)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1998年8月28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2004年6月10日)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1号,2004年6月14日)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04年6月14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2001年6月26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财会[2001]1002号,2001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入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1987年4月15日)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1991年8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2001年12月29日)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及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1999年4月1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2003年12月17日)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1993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1993年12月28日)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发[1994]255号,1994年10月9日)……

章节摘录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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