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法规手册

出版时间:2002-10  出版社: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中国计量出版社 (2002-10出版)  作者: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编  

前言

1989年10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1989]75号文件,掀开了建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波澜壮阔的画卷。这项制度发展到今天经历了四个高潮:第一个高潮是1989年,国务院[1989]75号文件和GB11714-1989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颁布实施,它标志着建立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工作拉开了序幕。第二个高潮是1993年,在邓小平南巡讲话解放思想精神的指导下,国务院做出了由技术监督系统一家赋码,颁发代码证的重大决策。这一举措使沉寂了2年多的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出现了新的生机,使组织机构代码的赋予和颁证成为国家、省、市、县4级3000多个技术监督部门的一项日常工作,同时,也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三个高潮是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在全行业应用组织机构代码,将组织机构代码作为其税务登记证号的一部分,纳入到国家税务信息系统,组织机构代码首次在全国范围得到实质性的应用。这次应用规模大、范围广,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量当年净增200余万家。极大地推动了组织机构代码的发展。这次的成功应用,对国家基础信息应用和共享的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国务院在1997年初两次召开会议,研究并重新认识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并发布了具有重要意义的国务院第143次总理办公会《会议事项通知》。第四个高潮是2000年,经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实现了国家、省、市、县4级3000多个组织机构代码颁证部门的联网工程,使赋码机构从原有的3000多个减少为44个,从技术上杜绝了重错码的产生,确保了数据质量,实现了实时的网络传输数据,保证了代码数据的动态性,为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与国家税务、银行、统计等系统的横向网络联通打下了基础。这四个高潮,反映了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国家基础信息化管理制度的重要历程。组织机构代码的每一项法规规章的制定或重要文件的发布,都是与各个时期组织机构代码的重点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从开创这项制度的国务院[1989]75号文件,到汲取国际先进编码方法和经验,制定无含义编码原则,保证代码终身不变性的GB11714-1989《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国家标准,确立了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的雏形,经过时间的考验,愈发显现它的前瞻性,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内容概要

《组织机构代码法规手册》内容简介:组织机构代码的每一项法规规章的制定或重要文件的发布,都是与各个时期组织机构代码的重点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从开创这项制度的国务院[1989]75号文件,到汲取国际先进编码方法和经验,制定无含义编码原则,保证代码终身不变性的GB11714-1989《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国家标准,确立了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的雏形,经过时间的考验,愈发显现它的前瞻性,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规章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发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听取关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社会保障号码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的会议纪要国务院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关于实行组织机构代码证集成电路卡副本制度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条例(修订报批稿)第二部分 应用组织机构代码规章关于在账户管理工作中实施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关于为全面实施新的统计报表制度加快《单位代码证书》发放的通知关于在税务登记工作中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关于加快《单位代码证书》发放保证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和实施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通知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进出口企业代码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联合推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全国人事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关于在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关于工会法人组织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通知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工作有关组织机构代码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节选)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第三部分 组织机构代码国家标准GB11714-199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18392-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集成电路(IC)卡技术规范第四部分 地方组织机构代码法律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沈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重庆市统一代码管理办法陕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长春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江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海南经济特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成都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甘肃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章节摘录

插图:第六条(对申请代码登记的核准)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组织机构申请代码登记之日起10日内,对所提交的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经审查核准的,赋予代码并颁发代码证书。第七条(代码的分类)代码分为法人代码和非法人代码。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其代码为法人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其代码为非法人代码。第八条(代码证书的颁发)代码证书是由国家统一印制的、证明组织机构具有法定代码标识的凭证。技术监督部门对经核准赋予法人代码的组织机构,应当分别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法人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法人代码证书》;对经核准赋予非法人代码的组织机构,应当分别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代码证书》。第九条(代码证书的正本和副本)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代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的效力。组织机构可以申领代码证书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任何组织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代码证书的正本和副本。第十条(代码证书的换领)组织机构的名称、住所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或者证书,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换领代码证书。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组织机构申请换领代码证书之日起10日内,对所提交的有关文件或者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经审查核准的,收回原代码证书,颁发新的代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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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法规手册》是由中国计量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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