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理论与实务

出版时间:2008-01-01  出版社:中国计量  作者:张立保  页数:549  

内容概要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理论与实务》对古今中外在保护森林资源方面的立法进行了全面介绍;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司法认定和刑罚适用等四个方面,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十三个主要罪名进行了详细讲解;对近几年发生的部分具有一定典型性和影响力的案件进行了剖析;收录了我国现有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的政策法规和部分综合性法律法规。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理论与实务》适合各级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办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中使用,也可供有关专家学者在研究工作中参考。

书籍目录

第一篇 理论与实务第一章 概述第二章 盗伐林木罪第一节 盗伐林木罪的罪名渊源第二节 盗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第三节 盗伐林木罪的司法认定第四节 盗伐林木罪的刑罚适用第三章 滥伐林木罪第一节 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渊源第二节 滥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第三节 滥伐林木罪的司法认定第四节 滥伐林木罪的刑罚适用第四章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一节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罪名渊源第二节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犯罪构成第三节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司法认定第四节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刑罚适用第五章 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第一节 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的罪名渊源第二节 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的犯罪构成第三节 非法占用农有地(林地)罪的司法认定第四节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罚适用第六章 放火罪第一节 放火罪的犯罪构成第二节 放火罪的司法认定第三节 放火罪的刑罚适用第七章 失火罪第一节 失火罪的犯罪构成第二节 失火罪的司法认定第三节 失火罪的刑罚适用……第二篇 案例第三篇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章节摘录

  二、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一)与盗窃罪的区别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与盗窃罪中盗窃林木的行为非常相似,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侵犯了国家、集体和他人对林木的所有权。实质上二者存有很大区别:①侵犯的客体不同。虽然二者都侵犯了林木财产所有权,但本罪还必须同时侵犯了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②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须凭证采伐的林木,而盗窃罪中的盗窃林木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则是凭证采伐的正在生长中的林木以外的林木,如被伐倒的树木,林场、贮木场等地堆放的林木、原条;农村公民个人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苗圃中的育苗等。③客观表现不同。本罪必须实施了采伐林木的行为,且行为手段不一定有秘密性;盗窃罪则不一定实施采伐林木的行为,通常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④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和自然人,而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剥树皮、挖树根(包括有死的和活的)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如:2001年3月,江西省松阳县私营业主叶高华打着外商的幌子,到贵溪市河潭镇投资办松香厂,非法违规采集松脂约15吨,获赃款3.6万余元,后被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行为对象为珍贵树木的,则同时触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二)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林坏木行为,都对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造成了损坏,侵犯了林木所有权,都属于故意犯罪,但二者有着质的区别:①侵犯的客体不同。虽然二者都侵犯了林木财产所有权,但本罪还必须同时侵犯了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②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只能是须凭证采伐的林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林坏木行为的对象既可以是凭证采伐的林木,也可以是不需要凭证采伐的林木;既可以是已经枯死的树木,也可以是已经被伐倒的树木;既可以是一般树木或幼树,也可以是幼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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