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溢油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与技术研究

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海洋出版社  作者:徐祥民 等著  页数:202  

内容概要

本书是关于生态损害赔偿法律和技术问题的专门研究。本书由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与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的法学、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的专业工作者合作完成。写作的创意最初来自对“塔斯曼海”轮船溢油污染生态损害索赔案件的关注,而后则是对生态损害的防治问题的共同兴趣。

书籍目录

引言  “塔斯曼海”轮事件引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  第一节  “塔斯曼海”轮事件及其引起的反响  第二节  中国首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提起第一章  海洋溢油生态损害的概念及特点  第一节  “生态损害”的法学界定    一、“生态损害”概念的提出    二、“生态损害”的法学定义及其阐释  第二节  海上溢油及其造成的生态损害    一、海上溢油的来源    二、致生海上溢油事故的根本原因    三、海上溢油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  第三节  海洋溢油生态损害的法学定义    一、国际公约对油污损害的规定    二、美国《1990年油污法》对油污损害的规定    三、其他国家的法律中对油污损害的规定    四、油污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  第四节  海洋溢油生态损害的特点    一、海洋溢油发生的风险性增大    二、海洋溢油发生的形式多样    三、海洋溢油生态损害的客体广泛    四、海洋溢油的危害性大    五、海洋溢油生态评估具有不确定性第二章  生态损害赔偿的法理分析  第一节  维护生态利益:生态损害赔偿法的任务    一、生态损害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无法获得有效救济    二、将生态利益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  第二节  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一、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原因    二、生态损害赔偿的功能与指导原则    三、生态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与赔偿范围  第三节  生态损害索赔    一、生态损害索赔权    二、特定环境行政部门提起生态损害索赔之诉的主体资格    三、生态损害赔偿程序  第四节  生态损害赔偿的局限性第三章  生态损害评估的理论基础与方法  第一节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技术    一、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类    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    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    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方法  第二节  复杂性科学理论    一、复杂性概念及特征    二、复杂性研究与生态系统  第三节  生态修复技术    一、物理修复技术    二、生物修复技术  第四节  海洋遥感监测技术    一、海洋遥感监测的分类及应用    二、遥感技术在海洋溢油评估中的应用方法  第五节  地理信息系统技术    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简介    二、GIs在海洋溢油评估中的作用第四章  生态损害的评估程序  第一节  评估原则与基本内容    一、评估需求    二、评估技术程序依据及原则    三、评估信息证据的特征与分类    四、评估的基本程序及内容  第二节  溢油事故与环境调查    一、溢油事故调查    二、环境敏感区调查    三、社会经济调查  第三节  污染源诊断    一、基本要求    二、诊断流程    三、诊断内容  第四节  海洋生态环境监测    一、监测项目    二、调查要求    三、调查内容与方法  第五节  损害对象及程度确定    一、水质环境损害    二、沉积物环境损害    三、潮滩环境损害    四、海洋生物损害    五、典型生态系损害    六、海洋生态系统损害    七、有关说明  第六节  生态损害评估方法    一、评估项目    二、海洋生态直接损失    三、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四、环境容量损失    五、生境修复费用计算    六、生物种群恢复费计算    七、调查评估费用    八、评估方法说明第五章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一节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的相关规定    一、相关法律性文件对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的抽象规定    二、《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与《关于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的国际公约》对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三、《国际海事委员会油污损害指南》(CIM油污损害指南)的规定    四、美国OPA90(Oil Pollution Act《油污法》)的相关规定    五、我国相关立法对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的确认    六、小结  第二节  海洋生态损害应当赔偿的范围    一、“事实”与“应当”的哲学关系    二、损害事实与赔偿范围之间的数量关系    三、海洋生态损害应当赔偿的范围    四、确定海洋生态损害具体赔偿数额应当考虑的因素第六章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一节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的主体资格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提起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资格的规定及其局限性    二、扩大提起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范围  第二节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与举证责任分担    一、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    二、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节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诉讼时效    一、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普通诉讼时效    二、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长期诉讼时效余论  一、一次难得的法律实践  二、现行法律中的生态损害赔偿的意义  三、赔偿对于生态保护的意义附录一  “塔斯曼海"轮溢油生态索赔案件  一、案件概况  二、案件审理过程附录二  美国Louisiana Lake Barre溢油损失评估  一、概述  二、评估方法  一、普通模型方法  二、恢复附录三  “金赣6”轮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  一、概述  二、溢油污损程度  三、海洋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评估  四、评估结论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海洋溢油生态损害的概念及特点  第三节 海洋溢油生态损害的法学定义  海洋溢油事故给海洋资源与环境带来巨大威胁,所造成的灾难不计其数。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MARPOL73/78附则l的1991年修正案所规定的“溢油量50吨及其以上为重大污染事故”的标准,发生重大溢油的频率及次数风险程度越来越大。海洋溢油生成的损害范围将直接关系到责任人与受害人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到国家资源的持续开发利用与海洋环境的保护。目前在我国,除了《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24条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以外,我国还没有针对油污损害赔偿的专门立法,也没有专门的船舶、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等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文。由于缺乏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实践中,油污损害的范围在我国一直有许多争议,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有很大的差异,如对于海洋环境、海洋生态损害、纯经济损失、清污费用性质等问题有待于法律进一步明确。本节在讨论国内外有关油污损害的认识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海洋溢油生态损害的概念给予探讨和界定。  一、国际公约对油污损害的规定  目前,国际上就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建立了两种相对独立和完整的赔偿制度。一种是以《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1969CLC)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简称《1971基金公约》)及其相关议定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属于国际公约。另一种是美国依据《1990年油污法》 (简称OPA90)和《油污责任信托基金》为基础建立的赔偿制度,属于国内法。  我们通常所指的“油污”是指CLC调整的油类造成的污染,三大公约对“污染损害”一词的定义有极大的类似,基本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因油类物质溢出或排放,在该船(或其他输运载体)之外造成的灭失或损害;但对生态损害(不包括此种损害的利润损失)的赔偿,应限于已实际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②预防措施的费用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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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作者是多起溢油事故海洋生态损失赔偿评估的参与者,对溢油生态损害赔偿有着较深的了解。
  •   书不错,就是没有来得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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