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态损害的国家索赔法律机制与国际溢油案例研究

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海洋出版社  作者:刘家沂 编  页数: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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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编写本书的想法是我在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以下简称战略所)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我于2005年4月进入“海洋”,作为一名程序法研究生,可谓对海洋一无所知。适逢当年国内第一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案成为“海洋界”的争议和焦点,在战略所领导张海文女士的指导下,遂开始往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方向跨步,在以后的不断实践和研究过程中,逐步确立了该研究领域。亦凭借在该领域的多项科研成果,于2009年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实属幸运。张海文女士和鹿守本老师给予了我大力的支持、鼓励和帮助。2005-2006年,我开展的“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制度研究”获得战略所科研启动项目支持;2006-2008年,“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又获得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支持。基于上述研究工作的开展,才有可能申请并获得本项目,即2009年度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海洋生态损害的国家求偿法律机制与国际实践研究”。项目于2009年6月正式启动,2010年11月完成,历时一年多。项目的开展得到科技部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软科学组织处、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司和战略所的亲力指导。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是较新的研究方向,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让人欣慰的是,战略所同事疏震娅、密晨曦、张丹、李军、张颖等都加入了这项工作,举众人之力达共同之目的。

内容概要

编写本书的想法是我在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以下简称战略所)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我于2005年4月进入“海洋”,作为一名程序法研究生,可谓对海洋一无所知。适逢当年国内第一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案成为“海洋界”的争议和焦点,在战略所领导张海文女士的指导下,遂开始往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方向跨步,在以后的不断实践和研究过程中,逐步确立了该研究领域。

书籍目录

综述第一章 生态学角度的海洋生态损害研究 第一节 海洋生态损害的科学涵义  一、海洋生态损害的概念  二、海洋生态损害的直接后果  三、海洋生态损害的行为类型 第二节 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界定  一、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二、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第三节 海洋生态价值评估及评估方法  一、海洋生态价值的认识  二、海洋生态价值评估的研究意义  三、海洋生态价值评估  四、海洋生态价值评估方法 第四节 典型案例分析——“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的海洋生态损害评估  一、海洋生态损害现场调查  二、事故污染源诊断分析  三、污染损害对象的确定及受损程度分析  四、海洋生态价值损失计算  五、分析与总结第二章 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法律关系研究 第一节 海洋生态损害的法学涵义  一、海洋生态损害的法学概念  二、海洋生态损害的法律特点  三、海洋生态损害的法律事实  四、海洋生态损害行政法律原则 第二节 国家作为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的法理支持  一、海域国家所有权的法律分析  二、国家索赔权的立法体现 第三节 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索赔权的法理支持  一、行政机关代表权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实践的具体体现 第四节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义务  一、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海洋生态损害侵权法律事实的适用原则第三章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第一节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概述  一、国内环境保护立法中归责原则的体现  二、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二节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海洋生态损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海洋生态损害的行为类型和赔偿范围  一、海洋生态损害的行为类型  二、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 第四节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一、海洋环境污染赔偿额的确定  二、破坏海洋自然资源赔偿额的确定 第五节 海洋生态损害中的共同致害法律责任问题  一、海洋生态损害共同损害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海洋生态损害共同致害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海洋生态损害共同致害法律责任的承担 第六节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责任限制问题  一、责任限制概述  二、相关国际立法  三、相关国内立法第四章 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制度研究 第一节 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概述  一、相关国际公约与国外立法情况  二、相关国内立法  三、海洋生态索赔诉讼的法律性质及其特点  四、有关案例对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发展的影响 第二节 公益诉讼概念及理论发展  一、公益诉讼概述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及特点 第三节 环境公益诉讼的国内外现状  一、国外环境损害索赔现状及分析  二、中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现状及存在问题 第四节 构建海洋生态损害公益诉讼制度  一、公益诉讼作为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救济途径的可行性  二、建立海洋生态损害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设想第五章 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第一节 国际上关于生态损害责任保险的立法和实践  一、生态损害责任保险有关的国际条约  二、美、日、欧盟等国关于生态损害责任保险方面的规定与实践 第二节 中国生态损害责任保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关于环境责任保险的规定  二、中国关于环境责任保险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一、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二、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第四节 构建中国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  一、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的制度设计  二、对我国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附录: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规定(研拟稿)第六章 墨西哥湾溢油事故概况、影响及趋势分析 第一节 墨西哥湾溢油事故及应急处理概述 第二节 墨西哥湾溢油事件的影响分析  一、对墨西哥湾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二、对墨西哥湾沿岸渔业及旅游业的影响  三、对墨西哥湾沿岸民众的健康影响  四、对美国能源政策的影响  五、对全球保险和再保险市场的影响  六、对英国石油公司和英国在美投资业的影响  七、对美国与英国政治关系的影响 第三节 墨西哥湾溢油事件有关问题的趋势分析  一、新能源政策的发展趋势  二、溢油响应基金的作用呈现  三、法律责任承担与诉讼的可能性预测第七章 “埃瑞克”号油轮法国海域溢油损害赔偿案 第一节 “埃瑞克”号油轮法国海域溢油事故概述  一、事故综述  二、事故应急处理  三、“埃瑞克”号事故发生后的各界反应 第二节 “埃瑞克”号油轮法国海域溢油损害赔偿案的判决归纳  一、法国高等刑事法院的判决  二、欧洲共同体法院的判决  三、针对“1992Fund”提出的个案索赔  四、索赔执行情况 第三节 “埃瑞克”号油轮法国海域溢油损害赔偿案的案情分析  ……第八章 倡导预防海洋生态损害的管理理念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结果的原因及其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来分别确定每个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各国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解决这一问题:①根据侵害程度确定责任范围。即对行为人的行为分别加以考查,各行为人对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行为有强弱之分;各行为人参与侵害的程度有大小之分,强者、大者多分担一些责任,反之少承担。②根据因果关系确定各行为人应分担的赔偿责任。这是以共同侵权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害的各个部分可分的前提,损害可分,则各行为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③根据共同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平均分摊责任。即不考虑共同侵权行为人的侵害程度大小以及其行为在损害结果中所起的作用强弱等因素,一律平均分担赔偿责任。目前,美国一些州就是采取这种做法的。应该说,处理环境共同侵权责任分担问题以上三种方法都有不足之处。由于环境侵权存在着社会性、价值性、间接性、复杂性和缓慢性等诸多特点,它决定了共同侵害程度的责任难以公平合理地划分。第三种方法最易于操作,可使每个当事人都可预先确知赔偿责任分担之诉的结果。但将之应用于实践,显然有失公允。因为环境侵权所造成的损害一般都比较大,其赔偿数额通常都相当高,对于参与程度极小的行为人,也让其平等分摊责任,很有可能使之损失惨重或无辜受毁。第二种方法应以损害的可分性为前提,而环境共同侵权是不可分的,故此种方法也难适用。因此,一般都认为,上述第一种方法相对较为可取,并在司法实践中也较为常用。由于共同侵权责任客观上存在着两种关系: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连带赔偿责任关系和加害人之间的赔偿责任分担关系。连带赔偿责任仅解决了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并没有解决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简化诉讼,一次性地解决共同侵权行为人最终所应负担的赔偿责任,有学者提出了“比例分割赔偿制”①,主张应当根据各行为人参与致害程度的大小而按比例地承担赔偿责任。比例分割赔偿制有助于克服平均分担赔偿责任之弊端,弥补共同侵权损害不可分之不足,目前为一些国家立法所采用。中国现有法律中对环境共同侵权责任没有作特别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援用《民法通则》第130条。由于环境共同侵权理论客观上超越了传统的民法理论,因此该条款未免有简陋之嫌。

编辑推荐

《海洋生态损害的国家索赔法律机制与国际溢油案例研究》:科技部“国家软科学计划”面上项目(2008GXS5B100)项目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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