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律、社会与管理2010年卷

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海洋出版社  作者:徐祥民 编  页数:401  

内容概要

  《海洋法律、社会与管理2010年卷》研究海洋管理、海洋社会和海洋法律。研究内容包括保护海洋环境应当坚持的几项基本原则,我国综合性海洋执法队伍的建设构想,青岛绿潮爆发机理与治理对策,中澳海岸带管理研究中心第一届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等。

作者简介

徐祥民,又名徐进(1958-  ),男,历史学博士,法学博士,中国海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政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985”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研究员,中澳海岸带管理研究中心共同主任(中方),山东省新成环境法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书籍目录

海洋法律 保护海洋环境应当坚持的几项基本原则 中国滨海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制检讨 日本海洋战略与海洋立法动向 船舶压载水国际法律规制研究 Intemational Law Principles of Continental Shelf Del—imi.ta.tion and the Sin0—Japa-nese East China Sea DispUtes:ZHANG Xiaodong ZHOU Yongkm海洋社会与文化 Human Resource Flow in Maritime Community   18—19世纪英国船员群体研究 洋务运动时期海洋观念的进步 中国古代文学中鱼文化的意蕴海洋管理 我国综合性海洋执法队伍的建设构想 国际化视野下我国海洋生态安全与国家安全问题研究二 海峡两岸渔业合作发展趋势探讨 ……海洋政治海洋相关会议综述附录

章节摘录

北部湾虽然也具有封闭性特点,但其海水交换速度快,而渤海就不具有这样的条件;胶州湾在青岛市一个市的辖区内,而渤海沿岸有三省一市和其所辖13个城市,等等。考虑到这些情况,我们认为,最便捷、可行性最强的办法是针对具体海域制定特别法。第三,特别复杂的社会关系需要特别的调整手段。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都以行政区划为执行单位,虽然海洋上有按南海、东海和黄渤海设置的国家海洋局的几个分局,但总体上看,环境执法和海洋执法仍维持着以一定的行政区为一个执法单位的格局。如果说国家海洋局几个分局的设置还与自然的海洋存在基本对应的关系,那么,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确定却与海洋污染防治本身的要求几乎完全不相干。也就是说,在我国实际上存在着污染防治任务和现行的行政区划不一致的矛盾。环境治理的对象区域是自然存在的,非人力所能改变的,而行政区划作为文化发展的结果和主要依照行政管理的需要而作的人为设置,与自然的海域之间没有形成对应关系。这种不一致造成了管理需要与管理利益之间的矛盾。同一个治理对象区域需要统一的管理,而不同行政区划的管理机关的管理利益各有归属,并不统一。在分配利益时,各方都想多得一些;在分摊责任时,各方都想少摊;在需要做出牺牲时,各方都想让他方冲在前头,自己躲在后头。在一般情况下,这种不一致会使统一管理难以实现,统一的管理目标难以实现,而在关涉到污染防治这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眼前利益存在明显摩擦关系的任务结合时,就使管理目标的实现更加困难,因为发展经济和社会进步的需要等堂皇的理由使本来就复杂的社会关系变得更加复杂。而海洋污染防治任务下的这种不一致则更进一步加强了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因为陆海关系本来就比不同行政区间的陆陆关系更加复杂。处理如此复杂的关系,没有尺度精确、程序细密、责任严明、涵盖周全的法律,是绝难奏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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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律、社会与管理(2010年卷·总第2卷)》由海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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