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出版时间:2001-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本社 编  页数:320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3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第四章  预算编制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六章  预算执行第七章  预算调整第八章  决算第九章  监督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四章  预算执行第五章  预算调整第六章  决算第七章  监督第八章  附则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第三条 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条 中央政府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第五条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第六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七条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八条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第九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十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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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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