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法学

出版时间:2006-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杨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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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功利主义法学生产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英国,是把功利主义运用到法学领域而产生的法学流派。功利主义基于这样一种伦理原则: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的,人的行为是受功利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而对于社会或政府来说,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基本职能。功利主义法学的最基本特点就是强调追求“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是立法的宗旨、评判法律优秀的标准和法律实务欧洲大陆,对政治学、法学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0世纪以后,功利主义法学的一些基本原理被西方法学、社会法学、自由主义法学、经济法学等所吸收。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章 功利主义法不概述  第一节 什么是功利主义法学  第二节 功利主义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  第三节 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第二章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思想  第一节 边沁的生平与重要著作  第二节 功利主义基本原理  第三节 国家和政府理论  第四节 功利主义的法律观  第五节 立法思想  第六节 刑法思想  第七节 犯罪控制思想  第八节 法制改革思想第三章 詹姆斯·密尔和奥斯丁的功利主义法律思想  第一节 詹姆斯·密尔的功利主义法学  第二节 奥斯丁的功利主义法律思想第四章 约翰·密尔的功利主义法律思想  第一节 约翰·密尔的生平与重要著作  第二节 新功利主义思想  第三节 功利与正义  第四节 法律观和社会自由思想  第五节 平等思想  第六节 政府理论  第七节 选举权思想第五章 功利主义法的历史地位和局限性  第一节 功利主义法学的历史地位  第二节 功利主义法学的局限性附录  主要代表人物与代表著作一览表  主要名词术语与代表人物索引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书摘功利主义法学同任何一个法学流派一样,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的局限性和阶级的烙印。    第一,功利主义法学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意识形态,它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尽管从表面上看与“为绝大多数人谋福利”、“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运动的指导思想有相似之处,但两者有实质性的区别。功利主义所谓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本质是自由主义而非社会主义,这个原则鼓励每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去自由竞争,国家奉行不干涉主义,国家的任务只是为自由竞争提供良好的环境。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是优胜劣汰、两极分化,这与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原则当然不可同日而语。    第二,功利主义原则不是人类伦理的绝对最高原则,人类伦理的原则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而发展的,因为人类对自身的认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深化的。过分地强调功利,实际上使功利主义学说最终陷人到自然法的思维方式中去(尽管边沁坚决地反对自然法学),即用一种绝对的标准去衡量、限定人类行为,所以有些西方学者认为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没有自然法的自然法理论。关于这一点,可以借用丹宁勋爵的评价:“他(指边沁)是世间最自负的人。就像浴室里的阿基米德一样,1768年他发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成语时,他喊道:‘尤里卡!’(Eureka,是古希腊语,意为好啊!有办法啊!)他认为功利主义哲学可以解释所有法律和社会问题。但它什么也解释不了。”    第三,功利原则并非是人类行为的惟一原则。人类行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功利只是人类行为的动机之一,功利主义试图以功利来概括全部人的行为动机,把快乐当做道德的惟一价值,把追求功利当做人生的惟一目标,忽略了人的需要的多样性,经不起现代心理学研究成果的检验。汤因比认为,功利原则不可能涵盖人类所有的行为。“人在想像到关于星辰的知识可以对农民或航海者具有任何实际用途之前很久,早就已经对星辰怀有好奇心了。假如他没有这种无私的好奇心,没有这种显然是人的、超越于动物之上的对待宇宙万物的态度,那么功利也就不会接踵而来。”事实上,人不是以功利为动机的冰冷的计算器,而是丰富多彩、充满激情的社会主体,功利主义把人的本质简单化和绝对化了,无法解释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这也是功利主义法学虽然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是却没有能够长期占据西方法律思想舞台的重要原因。    第四,功利主义必须对幸福进行公正的分配,幸福的最大化之外还应当考虑幸福的正当分配,行为的正当性应当包括这两方面的内容。格罗特认为,功利主义应当对正义做严格平等的分配,忽视幸福在不同个人之间的分配,实际上可能给被忽视的个人带来巨大的痛苦,因而不符合功利主义的宗旨。约翰·罗尔斯曾对功利主义原则进行过尖锐的批评,说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它忽视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功利主义法律观也存在不少难以克服的片面性。功利主义对自然法持绝对否定态度具有片面性,自然法反映了人类对法律理想价值的追求,是评价实在法的一个参照系,可以促进实在法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地走向完善。全面否定自然法很可能使法律失去“良法”基础,从而出现“有法制而无法治”的现象;功利主义法学关于权利来源于功利,取决于法律的规定等对公民人权的保护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功利主义关于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的命题,没有讲清权力的来源和正当性基础,这使其学说失去了道德的基础,为以后分析法学的“恶法亦法”论留下了空间。从这个意义上看,功利主义法学,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受到了各法学流派批评的“恶法亦法”论的形成,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不讲道德的“恶法亦法”向前一步的极端后果,就是直接诉诸意志和暴力,走向法治的衰弱甚至虚无。    关于功利主义法学的阶级局限,马克思和恩格斯有一段精辟的评价:“把所有各式各样的人类的相互关系都归结为惟一的功利关系,看起来是很愚蠢的。这种看起来是形而上学的抽象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一切关系实际上仅仅服从于一种抽象的金钱盘剥关系。”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实际上是为维护资本主义社会的秩序,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服务的。当时,对于已经完成工业革命、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的英国资产阶级来说,它的要求已不是像启蒙思想家所鼓吹的革命、谋求人权,而是要获得更多的权利。边沁、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正适应了这一形势的需要。他们倡导的公民的个人自由、放任主义,国家只是保障人身和所有制的安全,维护公民的个人自由,反对国家干涉经济;他们主张建立君主立宪政体,主张资产阶级充分掌握国家政权。所有这些,都充分反映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点。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曾尖锐地批判过边沁,指出他是英国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并把他对于功利的计算讽刺为“边沁式的簿记”。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边沁“把现代的市侩,特别是英国的市侩说成是标准的人。凡是对这种标准的人和他的世界有用的东西,本身就是有用的。”    P212-215

媒体关注与评论

书评无论是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还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无论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还是庞德的社会控制论,无不闪烁着西方法治文明的灿烂光辉。在历史长河中不断涌现的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正是这种文明的生动体现。《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丛书在国内第一次全景式展现西方各法学思潮与流派的主张、源流与发展,为人们了解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提供了全新的读本。     —— 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吉林大学党委书记、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具有历史的多样性和稳定性,了解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对把握其间的理论要义和精髓十分有益。《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丛书对作为西方法治文明组成部分的法学思潮与流派做了很好的梳理,勾画出上千年来西方法律的智慧与思辨的清晰轮廓。这套丛书有助于人们开拓视野、汲取精华,促进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 公丕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人类法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融入了无数法学家的睿智和诸多法学思潮与流派的精神。各种思潮、各个流派都蕴涵着引人深思的哲理,它们都是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的不同组成部分。法学家们的睿智体现在哪里,引人深思的哲理又在何方?《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丛书以其系统、扼要和清晰的笔触,图文并茂的卷面,为人们提供了初步的答案。     —— 何勤华(华东政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推荐

《功利主义法学》编辑推荐:源远流长的西方法学,是人类文明史的一颗璀璨明珠,无论是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还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无论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还是庞德的社会控制论,无不闪烁着西方法治文明的灿烂光辉。在历史长河中不断涌现的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正是这种文明的生动体现。《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丛书在国内第一次全景式展现西方各法学思潮与流派的主张、源流与发展,为人们了解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提供了全新的读本。《功利主义法学》是其中的一册,重要向您阐述功利主义法学这门学科的构成体系、发展历程及其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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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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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读呢,幸而比较薄
  •   哈皮
  •   这本总体来说写的很差。内容基本上是罗列出来的。不过作为入门的书籍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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