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考点举要

出版时间:2005-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北京万国学校编  页数:363  字数:720000  

内容概要

本书严格按照司法考试大纲要求的考点编写,针对考试命题,以部门法为分类基础,对各部门法进行了解析。在各部门法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每个部门法的考试情况进行了提纲挈领的综述。旨在通过宏观地分析每一个部门法的考试情况,使考生对每一个部门法在考试中所占的地位和分量有一个整体的了解,让其明确在考试复习中每一个部门法应当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在复习中做到全面复习又要突出重点。其内容包括对各部门法历年考试试题分值的分析,对考试题型进行总结,并且指出了考试重要知识点在本法中的分布。  二、将若干相对分散和凌知己的重点知识有机地、系统地归纳,使之成为完整的体系,既在宏关上把握完整的知识体系,又要对重点的知识做到心中有数。这是本书的核心所在。  总的来说,本书具有两个重要的特点:  第一,把握考试重点。本书就是将各部门法的重点内容按照一定的体例编排,将法条和重点内容拎出来,并有机结合予以剖析,指出其考点何在、题眼何在、命题角度何在。  第二,突破考生的弱点。建立适合司法考试的知识体系对于大多数考生都是比较困难的,即使对于法学科班出身的考生,面对其他非本专业的其他部门法要建立其科学的知识体系也并非易事。本书在此的意义在于以重点法条为主线将相关的内容进行纵横的串连、归纳,更重要的是将易混淆项全部列举出来,从而在读者头脑中构建起系统的知识点体系。

书籍目录

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  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拍卖法    招标投标法  消费者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银行业法    商业银行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证券法  财税法    税法    会计法    审计法  劳动法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基本理论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民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  担保法  商标法  专利法  著作权法  婚姻法  继承法商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票据法  保险法  海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

章节摘录

  在2004年司法考试中,本部分分值为18分。近几年来法理学内容基本稳定在15分左右,年际分值波动不大,只是由于总分的提高才使得去年达到了近20分,但根据有关考试精神,此部分有加强的趋势。  从题型分布来看,本法只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在选择题型中,多选题与单选题平分秋色。由于卷一的不定项选择不再强调案例形式,因此法理学部分也存在不定项选择题。  对于法理学部分,司法考试较为侧重的考点包括:  1.法的一般理论:法的特征,分类,作用,效力,法律关系,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2.法的运行:立法,法的适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监督等。3.法的演进:法的历史类型,法的继承和移植,法系。4.法与国家,法与道德,法与政策等。  另外我们将立法法列在本章"立法"部分讲述。立法法的内容程序性较强,类似的条文较多,而且各类立法主体、头绪较多,所以不容易完全清楚地掌握。与此相适应,有关该法的试题多为非此即彼的判断性叙述。一方面,命题者寻找迷惑项、干扰项比较容易;另一方面,若考生掌握了该法条文特点,有意识地在复习中多加比较、区别许多条文的相异点、相似点,那么在作答时也会较灵便地识别出干扰、迷惑点所在。  从立法法的条文看,其可考性颇强。从第2章到第5章的86个条文(第7-92条)均可作为命题对象,但重点内容还是相对突出的,尤以第4、5章为要。 一、法的本质特征 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法的阶级性和法的社会性。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  与相近的其他社会现象(如道德、宗教、政策等)相比,法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从形态上看,法是一种规范,一种社会规范,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交互行为;而技术规范调整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法作为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具有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法律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这是法律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目前,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制定法律,即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划分,依照法定的程序将掌握政权阶级的意志转化为法律;一是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这种形成法律的方式是对社会中已有的社会规范赋予法的效力。  3.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从此点上可以看出国家法律与自然法则的区别。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意味着一定条件具备时,人们可以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必须做或必须不做某件事。至于法律的要求对或不对,人们的选择正确与否,就是另外的问题了。而自然法则则不是人们的选择问题,一定的条件具备,必然出现一定的结果。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一切社会规范都有强制性,但是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的强制力是法的实施的最后保障手段。法之所以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取决于下面两个原因:(1)法不能始终为人们自愿地遵守,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强迫遵行;(2)法不能自行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适用。  但是还需要注意:(1)国家强制力是有一定限度的,而不是无限的,并不是每个法的实施活动或实施过程都需要借助国家政权及其暴力系统;(2)国家强制力也不是保障法的实施的惟一力量。  5.法是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任何社会规范都具有约束力。而法的约束力的独特性表现在:(1)范围不同。法对国家权力管辖范围的一切成员,不分阶级、阶层、社会地位、民族、性别等的差别而一律平等适用;(2)形式不同。法的约束力与法的国家强制性相连,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来保证。  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法具有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即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和效力的重复性 (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要注意,法的规范性与普遍性之间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发展和延伸。  二、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概述。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一方面,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所以法具有规范作用;另一方面,法是一定的人们的意志的体现,反映了他们的利益要求,所以法具有社会作用。法的两种作用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关系,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2.法的规范作用。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从法是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具有社会作用(此为法的目的)。  法的规范作用具有以下五种。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此五种规范作用,但是不同的社会,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各不相同。  (1)指引作用: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指引有两种形式:个别性(针对个案)指引和规范性 (普遍性)指引;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有两种方式:确定的指引和不确定(选择性)的指引。  (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注意这里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示警和示范影响。  (4)预测作用:人们通过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之间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  (5)强制作用: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行为人的行为。  3.法的社会作用。如果说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那么,法的社会作用是由法的内容决定的。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三、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法的价值包括自由、秩序、正义等最基本的价值和效率、利益等其他价值形式。这些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从而导致价值之间的相互抵触,因此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可以采纳的原则主要有:  1.价值位阶原则。是指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一般而言,法最基本的价值按先后排序为自由、正义和秩序。  2.个案平衡原则。是指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这就要求法院在处理某些个案时,不应总是将"公共利益"作为高于"个人利益"的价值标准来看待,而是应结合具体情形来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3.比例原则。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也就是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人们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与审视,大致可以包括价值性认识和事实性认识。由此种认识出发,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也分为两类: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所谓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所谓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两者的区别包括:判断的取向不同;判断的维度不同;判断的方法不同;判断的真伪不同。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是有所区别的,包括内容上的不同、适用范围上的不同和适用方式上的不同等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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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本书按照司法部门大纲的要求,针对考试命题,不求“全面”,力求“重点”,不求“博大”,但求“精深” ,确保考生有效性地复习和从容地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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