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理解与适用

出版时间:2006-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公司)  作者:张新宝,陈飞  页数:336  字数:254000  

内容概要

根据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强制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即利用保险制度,并设立疲乏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即利用保险来分散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风险,让保险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在实践中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于是国务院又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负责贯彻实施强制三者险制度。条例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本书既注重对《条例》条文本身的解释,让读者能够理解条文的含义,掌握条文的适用,同时也关注对条文背后法理和比较法的阐释,让读者能够领会其中的立法精神。衷心希望,无论是普通的群众,还是法律工作者,都能从本书中获益。

作者简介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信息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侵权法、合同法、信息法等相关领域的研究。
主要代表性著作有:《侵权责任法原理》、《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报告》(合著)等。主要代表性论文有:《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法上的原因力理论研究》、《侵权法立法模式:全面的一般条款+全面列举》以及《股票窃用交易的侵权责任》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第二节  交强险的投保主体和本条例适用范围  第三节  交强险的含义  第四节  交强险的监管第二章  投保  第五节  交强险的承保主体  第六节  交强险的保险费率、制定程序及其计算  第七节  交强险的管理、核算以及费率调整  第八节  交强险的浮动费率制度  第九节  交强险与道路交通安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节  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的强制承保义务  第十一节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的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二节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义务以及保险公司交付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义务  第十三节  交强险合同双方禁止附加条件的义务  第十四节  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合同的禁止及例外  第十五节  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合同的程序  第十六节  投保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禁止及例外  第十七节  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节  投保人变更交强险合同的义务  第十九节  投保人对交强险的续保义务  第二十节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第三章  赔偿  第二十一节  交强险的保障范围以及保险公司的赔偿原则  第二十二节  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及例外  第二十三节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限额  第二十四节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垫付义务和追偿权  第二十五节  救助基金的来源  第二十六节  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节  保险公司在理赔偿时的答复义务和告知义务  第二十八章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与协助通知义务  第二十九节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程序  第三十节  交强险的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十一节  保险金的支付对象以及抢救费的垫付程序  第三十二节  医疗机构救治伤员的参照标准  ……第四章  罚则第五章  附则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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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张新宝对22条的理解有误!张没有结合21条和22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全文去解读22条,他对22条的理解实属断章取义!
  •   简明而实用,但排版不怎么样。
  •   封面很旧,里面很难闻,像是盗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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