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犯罪之规范理论与界限

出版时间:2006-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陈建旭  页数:224  

内容概要

本书以证券交易法上的刑事处罚规定为研究范围,讨论这些刑罚规定在犯罪论上所遇到法解释论上的诸问题。本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通过美国、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在证券交易方面的刑事规范的比较,尤其是从法益保护的观点来考察关于刑事处罚的界限,以谋求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持与投资人利益的保护。其次,仅仅进行法制度比较的静态性分析是不充分的,因此本书也考虑到证券交易法在实际运用方面的重要性。因此,对于美国、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在证券交易犯罪案件的裁判案例方面也进行了分析,以澄清在面对实际发生的案例时,如何对于证券交易的刑事处罚规定进行解释与适用,并探讨其异同。最后,检讨证券犯罪之相关学说,并从这些榫结果中寻找出在面对具体案件时应有的法律解释方向。

作者简介

陈建旭,1968年出生于台湾台南市。1992年毕业于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律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毕业于台湾成功大学法律学研究所,获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近来,已陆续在《北方论丛》、《求是学刊》等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数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目的 第二节 研究对象与方法第二章 操纵市场罪之规范理论与界限  第一节 美国关于操纵市场行为之规制    一、概说    二、1933年《证券法》与1934年《证券交易法》    (一)1933年《证券法》第17条(a)款    (二)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条(a)款    (三)1934年《证券交昴法)第10条(b)款    三、《证监会规则》第10条(b)款(5)项    四、操纵行为的种类及认定标准    (一)虚假交易    (二)涉及真实交易的操纵    (三)对操纵的传言或虚假陈述    (四)散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    (五)拒不交割的操纵  第二节 日本关于操纵市场行为之规制    一、立法经过    二、操纵市场罪的可罚性与保护法益    三、操纵市场罪之类型与构成要件    (一)通过伪装交易行为操纵市场    (二)利用现实交易进行变动操作    (三)虚假情报的表示与散布罪    (四)安定操作罪    四、法院的判例    (一)东京钟表事件    (二)日本热学事件    (三)东京证券金融事件    (四)协同饲料事件    (五)藤田观光股股票操作事件    (六)日本Unisys股价操作事件    (七)艾滋病疫苗开发事件    (八)小结    五、学说    (一)关于虚伪买卖罪的问题点    (二)关于变动操作罪的问题点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操纵市场行为之规制    一、操纵市场罪之行为类型与构成要件    (一)伪装性交易之操纵市场行为    (二)借由现实交易进行的变动操作    (三)散布漉言罪    (四)违约不交割罪    (五)概括条款    二、相关判例    (一)宝顺证券事件    (二)京华证券事件    (三)大师资讯公司事件    (四)高兴昌股票事件    (五)凯聚股操纵事件    (六)东隆五叠股事件    (七)检讨  第四节 我国内地关于操纵市场行为之规制    一、概说    二、操纵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    (一)冲洗买卖    (二)相对委托    (三)连续交易    (四)概括条款    三、相关案例    (一)操纵股价案    (二)亿安科技操纵案    (三)小结    四、检讨    (一)《证券法》修订后的影响    (二)关于主观要件  第五节 操纵市场行为规范理论之比较    一、关于安定操作行为之规制    二、违约不交割之操纵市场行为    三、假装买卖之规制    四、小结第三章 内幕交易罪之规范理论与界限  第一节 概说 -  第二节 美国关于内幕交易行为之规制    一、刑事规制的根据    二、内幕交易的规制理论    (一)占有理论    (二)信赖责任理论    (三)受领责任理论    (四)不正流用理论    三、内幕人员的规制范围    四、内幕信息的规制范围  第三节 日本关于内幕交易行为之规制    一、立法经过    二、内幕交易罪的可罚性与保护法益    三、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与问题点    (一)犯罪构成要件    (二)问题点    四、相关判例III    (一)macros事件III    (二)日本商事事件    (三)日本织物加工事件    (四)铃丹股事件    (五)小结    五、学说上的争论    (一)对概括条款采取柔软性解释的见解    (二)对个别条款采取扩张性实质解释的见解    (三)检讨    六、小结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内幕交易行为之规制    一、“立法”经过    二、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主体    (二)内部情报    (三)内部情报的公开发表    (四)行为对象    三、相关的裁判案例    (一)我国台湾地区炼铁事件    (二)广大兴业殷事件    (三)东隆五金内幕交易事件    (四)检讨    (五)结论  第五节 中国内地关于内幕交易行为之规制    一、刑事规制的根据    二、内幕人员的规制范围    三、内幕信息的规制范围    四、相关案例    (一)南方证券内幕交易案    (二)北大方正内幕交易案    (三)轻骑集团内幕交易案    (四)小结  第六节 内幕交易行为规范理论之比较    一、构成要件方面的比较    (一)行为主体    (二)有价证券的种类    (三)情报的公开    (四)内部情报    二、违法性意识的形成    三、法益的平衡追求第四章 新形态证券犯罪之规范理论与界限  第一节 日本的损失填补罪    一、立法经过    二、损失保证与填补罪的可罚性及保护法益    三、犯罪类型构成要件    (一)实行行为    (二)犯罪主体    (三)主观的不法要件    (四)违法性阻却事由    四、裁判案例    (一)千代田证券事件    (二)野村证券事件    (三)山一证券事件    (四)大和证券事件    (五)日兴证券事件    (六)检讨    五、关于本罪保护法益的学说争论    (一)立法目的说    (二)信赖说    (三)证券公司的财产法益说    (四)保护法益不存在说    (五)检讨    六、归纳与整理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利益输送罪    一、为劝诱交易而为损失填补之禁止    二、“证券交易法”空白授权的“违宪宣告”    (一)“大法官”所作“违宪宣告”的要旨    (二)“宣告违宪”的理由    三、利益输送罪    四、整理与归纳  第三节 中国内地的掏空上市公司罪  第四节 新形态证券犯罪规范理论之比较第五章 结论  一、证券交易犯罪的保护法益  二、法益抽象化与概括条款的适用  三、法益的侵害性与既遂时点的判断  四、结语附录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五、关于本罪保护法益的学说争论  刑法目的在于保护法益,然而对于损失填补罪的保护法益,在学说上从各种不同角度对本罪的保护法益提出探讨,大致可归纳如下。  (一)立法目的说  关于损失填补罪的保护法益之探讨,首先有从本罪的立法目的加以说明见解。本罪的立法目的在于禁止证券公司向顾客给予损失填补或利益追加,因为证券公司这样的财产上利益提供行为,侵害了证券市场正常价格的形成机能,以及证券公司身为市场中介者的中立性与公正性,致使一般投资人失去了对于证券市场的信赖,因此这样的行为具有较强的违法性。换句话,如果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之前向顾客保证证券买卖绝无损失,则当然是歪曲了证券市场的交易价格形成机能;如果证券公司是在顾客实际发生损失后才进行事后性的损失补偿,则受到补偿的顾客在下次的证券买卖中又会期待损失补偿,因而在下次投 资时作出轻率的判断,而这种轻率的判断就无法适当地反映出正确妥当的市场价格,扭曲了市场公正价格的形成。据此,为了保护市场公正价格的形成机能,就有必要通过刑法上的罚则来加以禁止。  (二)信赖说  有学说见解强调一般投资人对于证券市场的信赖才是本罪的保护法益。因为如果依照上述“立法目的说”的见解,证券公司对顾客进行事后性的利益追加或损失填补时,该顾客因而期待证券公司下次的补偿,结果在投资时作出轻率判断,违反了证券法上的自责任原则。但是这种见解有不妥当之处,因为证券公司即使向顾客进行了事后性的损失填补,但并不意味着下次还会进行损失补偿,所以顾客仅仅是期待而已。在此意义下,虽然无法否定损失补偿行为的确违反证券交易上的自责任原则,因此歪曲了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能,但是以此理由来处罚损失填补行为却没有足够钓说服力。据此,较为合理的处罚依据是,损失填补行为违背了一般投资人对证券市场的健全与公正机能之信赖,损害了证券市场的活性化,严重威胁证券市场的健全与公正。所以本罪的处罚根据应当在于,证券公司违背了市场中介者的中立性与公平性,损害了一般投资人对于证券交易市场的信赖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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