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出版时间:2007-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胡鹏翔  页数:223  

内容概要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是市场经济的命脉。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其一是企业的成员及企业自身;其二是社会。如只靠企业成员和自身的资金,企业的发展非常有限,所以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而获取社会资金的渠道又分两种情况:一是企业通过如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获得资金;二是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企业从资金提供方直接获得资金。企业从第一种渠道获得资金的方式为间接融资,从第二种渠道获得资金的方式为直接融资。现代社会,融资方式的格局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其基本趋势是:直接融资不断发达、直接融资的比重在加强。     资产证券化,理论上又称为结构融资,是一种新型的直接融资,自20世纪60年代末产生于美国。1968年,由美国政府支持的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首次成功发行了抵押支持证券,揭开资产证券化的序幕,以后的几十年里,得到了迅猛发展,在美国金融市场中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同时,这种金融创新,被各国纷纷借鉴,很快在全球范围内确定起来,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等欧洲国家紧跟美国之后,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亦不甘居落后,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中国的香港、台湾地区已在亚洲形成了燎原之势。不仅如此,以它为中心的信用体制正逐渐在全球范围内确立起来,也正改变着全球的金融结构和信用配置格局。资产证券化已倍受各界瞩目。

作者简介

胡鹏翔,汉族,1969年生,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民商法专业博士,主要从事民商法、经济法教学与研究工作,主持、参与科研项目三项,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书籍目录

导言                                              第一章  资产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基本原理          一、资产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的基本结构        二、资产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基本机理          三、资产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与相关机制      第二章  资产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的价值取向        一、债权担保制度的基本价值                      二、债权与债权保护机制的演变                    三、投资利益保护机制价值分析                  第三章  特殊目的载体                                一、特殊目的载体略论                            二、特殊目的信托                                三、特殊目的公司                              第四章  资产转移                                    一、资产转移的法律要求                          二、不正当转移制度与证券化资产转移              三、资产转移与担保性融资的认定                  四、真实出售的确定                              五、资产转移的法律标准之变化                  第五章  资产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与中国本土化      一、中国移植资产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的必要性    二、中国移植资产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的可行性    三、中国移植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理念的障碍    四、中国移植资产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的制度环境与障碍             五、中国移植投资利益保护机制面临的本土问题      六、构建中国资产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的思路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资产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基本原理  一、资产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的基本结构  (一)投资利益保护与证券市场  证券是融资的媒介和资金的载体,证券市场的完整内涵由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四个要素组成:筹资者、投资者、证券、市场组织和管理机构。筹资者是资金的需求者,投资者是资金的供应者,它们共同构成了证券市场的主体。一个健康发展的证券市场必须同时兼顾企业的融资和投资者的回报,忽略证券市场主体任何一方都有会影响市场效益,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投资者是筹资者的“衣食父母”,如果仅仅将证券市场看作企业的融资场所,忽视投资者利益,证券市场则难以可持续发展。  对证券市场的立法及监管,均以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为目的。证券法制较先进的美国,在经历了1929年股市崩溃及后来的经济危机之后,痛感与证券市场相伴生的、损害弱势投资者的欺诈等行为之危害,对证券市场实行国家干预主义,而取代了原有的自由主义,并确立了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投资利益为证券管理的宗旨,这一宗旨在《199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一系列的证券立法中,亦被定为立法目的。我国《证券法》和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法均开宗明义地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证券立法的首要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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