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知识产权典型疑难案例判解(第一辑)

出版时间:2008-1  出版社:法律  作者:林广海 编  页数:456  字数:580000  

内容概要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领域的不断拓宽,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争议标的也呈现上升趋势,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增大。广东作为国内经济总量最大的省份,其知识产权拥有量主要指标位居全国之首,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数量、类型及复杂程度也具有代表性和指导意义。  本书案例来源广泛,类型齐备,收集了2006年度广东知识权行为政执法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行政查处,司法判决的50多个案例,使全书兼具实务性,理论性和前沿性。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民事审判案例 (一)专利案例  罗绍远与广州市富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专利权属纠纷上诉案  TCL王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姜牧、吴小平专利申请权纠纷案  新白云机场幕墙专利侵权纠纷案  李敏诉季明芳发现权纠纷案  何建辉诉广州金鹏实业有限公司确认专利不侵权案  风琴针株式会社诉广州市荔湾区捷成针车商行、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南方制针有限公司专利以及商标侵权纠纷案  张良纯与韩辉、珠海市江河海水处理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解读《专利法》第42条  原告吴明诉被告佛山分析仪有限公司等技术合同纠纷案  李池苟诉陈仕荣摩托车尾箱专利侵权案  海口明亮安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广州市海珠区美科金属制品厂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二)商标案例  永备电池有限公司(EVEREADY BA'ITERY COMPANY,INC.)与中山市广勤 贸易有限公司、增城市老百姓电池厂侵犯商标权上诉案  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和深圳市江兴实业有限公司、李小娟商标侵权纠纷案  波马公司诉淘宝网等网络商店商标侵权案  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诉广州园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通用网址纠纷及商标侵权纠纷案  贝维雅诉采丽源公司确认商标不侵权纠纷案  佛山市南海平洲南方美电器厂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上诉案  最新知识产权典型疑难案例判解  孙亚伟诉被告陈沛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不当得利纠纷案  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金夫人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广州市乐意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国荣域名权属纠纷案 (三)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案例  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四川诸葛酿酒有限公司、泸州千年酒业   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兼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与保护  中山市古镇凌立陶瓷灯饰厂诉张燕萍、余家富等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  佛山市浩昌胜五金塑料有限公司诉余国鸿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诉三水华力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知名商品装潢   侵权纠纷案——谈侵犯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案件裁判思路  中山市莎丽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诉皮义春、佛山市意格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  深圳市英贝尔实业有限公司(原告)诉陶芳、郭德礼、尼卡实业有限公司、陶启锐(被告)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  陈海、深圳市汇天奇电脑有限公司诉蔡伟雄、广州博庭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案  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广东邦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ausny.cn”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案  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世康特制药有限公司、广东保利祝福你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四)著作权案例  奥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诉广东互易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广东对外艺术交流中心、广州新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表演权侵权纠纷案  广东大三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权、东莞市车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廖福彬(残米)诉深圳市瑞新达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邓建国诉宋祖德影视版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美高公司诉被告陈岱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第二部分:行政调(查)处案例第三部分:行政诉讼案例第四部分:刑事案例编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部分:民事审判案例(一)专利案例罗绍远与广州市富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专利权属纠纷上诉案〔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绍远,住广州市赤岗一街24号804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富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32号之二1603室。陈德炽、罗绍远及广州市越秀区永盛贸易商行(下称永盛商行)于1996年共同投资成立广州市富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富华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陈德炽、罗绍远各出资49万元,分别占公司股权的49%;永盛商行出资2万元,占公司股权的2%。公司章程规定,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和投资,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罗绍远被任命为富华公司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罗绍远组织单位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开发,利用富华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设计出名称为“豆奶机(赛珍珠Ⅱ号)”的外观设计。2002年1月23日,富华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豆奶机(赛珍珠Ⅱ号)”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2321468.6,专利证书上记载专利设计人为罗绍远,专利权人为富华公司。2003年1月,罗绍远与陈德炽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罗绍远将其所持有的富华公司49%的股权全部以185.25万元转让给陈德炽。合同还约定双方对富华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包括富华公司现有的应收款,待应收款收到后,扣除收款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及税金,罗绍远按其原来所占股权比例对应收款进行分配。同年2月,罗绍远、陈德炽、永盛商行与公司股东以外的人陈德源、黄伟荣再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约定永盛商行将其出资2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转让给陈德源;罗绍远将其出资49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中的3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9%)全部转让给陈德炽,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l0%)全部转让给黄伟荣;从2003年3月18日起,黄伟荣和陈德源即可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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