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释义

出版时间:2008-6  出版社:法律  作者:信春鹰 编  页数:323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辑的一套系列丛书。    该套丛书由一系列法律释义组成。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部分参与立法的同志编著。该丛书坚持以准确地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为最基本要求,在每部法律释义中努力做到观点的权威性和内容解释的准确性。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残疾人定义】   第三条【残疾人权利】   第四条【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   第五条【经费保障】   第六条【保障残疾人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第七条【社会支持残疾人事业】   第八条【残联组织】   第九条【对残疾人的扶养义务】   第十条【残疾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残疾预防工作】   第十二条【对残疾军人等的特别保障】   第十三条【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助残日】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五条【康复服务】  第十六条【康复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十七条【举办康复机构】  第十八条【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  第十九条【培养康复专业人才】  第二十条【残疾人辅助器具】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一条【残疾人的教育权利】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方针】  第二十三条【实施残疾人教育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特殊教育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  第二十九条  【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   第三十二条【集中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四条【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   第三十五条  【扶持农村残疾人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六条【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残疾人就业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第三十九条【对残疾职工的技术培训】  ……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二部分 附录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残疾人概念、残疾人类别和残疾标准的规定。  从各国立法实践来看,残疾人概念、残疾人类别和残疾标准都是十分重要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明确了这三个问题,就明确了法律所调整的主体范围。因此,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残疾人保障法中对这三个问题加以规定。  (一)残疾人概念  本法规定的残疾人概念具有医学和社会的双重属性。从医学角度看,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的人;从社会角度看,残疾人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这里的医学属性和社会属性互相作用,缺一不可。  本法规定的残疾人的概念,与《残疾人权利公约》中规定的残疾人概念非常接近。《残疾人权利公约》中规定的残疾人是指,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  (二)残疾人类别  根据本法规定,残疾人共分为八类:(1)视力残疾人,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人;(2)听力残疾人,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人;(3)言语残疾人,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的人;(4)肢体残疾人,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的人;(5)智力残疾人,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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