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立宪主义的文化基础

出版时间:2008-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朱海波  页数: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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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英国社会学家和哲学家霍布豪斯(L.T.Hobhouse,1864~1929)在《自由主义》一书中开宗明义地说道:“现代国家是一种独一无二的文化的特殊产物”,[1]霍布豪斯所谓之“现代国家”是启蒙运动以降建立在现代立宪主义(theModernConstitutionalism)基础之上的各类民主共和国。现代立宪主义既是政治思潮,又是政治过程,更是一种政治和法律行为模式,其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文化现象,是“一国之中道德、理性和文化习俗的”组成部分,[2]因而现代立宪主义不是突然形成的,而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有独特的文化基础。

内容概要

就西方文化本身的范畴而言,本书试图在复杂的文化现象中为现代立宪主义抽象出一个基础结构。以这个结构为分析框架,可以在基本共性上深刻认识以自由主义、民族主义和社群主义三大释宪传统为代表的各种现代政治思潮和政治运动,现代民主宪政国亦因此被解释为某种独一无二的文化的特殊产物。    从文化的角度来解释一种思潮、政治过程以及相应的政治和法律行为模式,可以有多个切入点。本书旨在展开一种“元叙事”式的文化结构研究,即试图抽象出共享于不同时空欧洲各民族心灵中的基本结构。这个结构蕴含一套相对稳定的思维结构、哲学观念和价值信仰,现代立宪主义是与此相适应的思想、行为模式和社会制度,即一种受理性思维支配,以自然法哲学为基础的文化传统。而所谓宪政制度,就是受理性思维主导的制度形态。它试图建立起理性型的政治关系以取代原始支配型和征服型的关系,从而为各个领域的利益斗争建立起一种以比例为原则的民主协商解决制度。

作者简介

朱海波(1977~),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副教授,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2006)。研究领域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基础理论,发表相关领域的研究论文、书评、译文多篇。

书籍目录

引言第一章  文化模式与思维结构  第一节  文化绝对主义和文化相对主义    一、精英文化观与文化绝对主义    二、文化相对主义与文化霸权  第二节  文化研究的路径和文化的结构    一、文化研究的路径    二、文化的结构    三、小结第二章  现代立宪思维的理性主义认识论  第一节  诞生于古希腊理性主义的欧洲宪政精神    一、古希腊城邦政治与理性思维    二、“第一个理性主义者”巴门德尼    三、从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到伊壁鸠鲁的“契约论”    四、柏拉图的“理念论理性主义”与亚里士多德的实践理性  第二节  理性主义的认识论    一、知识的对象    二、知识的来源    三、知识的标准  第三节  理性的人格与政治共同体意识的构造    一、理性思维主导自由与自信的人格    二、理性构造的主体意识和政治共同体  第四节  中西方文化差异在认识论及其社会哲学领域的深层原因    一、中西思维在认识论上的区别    二、中西思维在社会哲学上的区别    三、理性主义与西方文化第三章  自然法哲学之一:自然法哲学及其在欧洲政治文化中的演进  第一节  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    一、前斯多葛时期的自然哲学和“自然正义”观    二、斯多葛学派自然法理论的五项特征    三、古罗马法学家的自然理性观  第二节  中世纪世俗国家政治的自然法化过程  第三节  奠定现代立宪主义基础的古典自然法    一、古典自然法哲学的理性主义话语结构    二、人性化的“理性”内涵    三、古典自然法的基本内容  第四节  理性主义自然法理念统率下的现代法治浪潮    一、德意志法系的法典化运动    二、法国法典化    三、英国的自然法理念及其商法形式化  第五节  世纪以来自然法哲学的衰落第四章  自然法哲学之二:自然法哲学奠定现代立宪主义的基础  第一节  社会契约论    一、契约论的原始表达    二、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契约理论的繁荣    三、世纪契约理论的鼎盛  第二节  从人文主义到自然权利再到人权宪政    一、古希腊和古罗马理性主义自然法的正义和平等内涵    二、捍卫自由、平等的中世纪人文主义    三、以世纪自然权利理论为基点的现代立宪主义  第三节  人民主权说    一、统治权的渊源:“下移”与“上升”理论    二、统治权的归属及统治权的架构第五章  现代立宪主义的思维结构和对理性主义殖民倾向的反思  第一节  现代立宪主义的思维结构  第二节  反思理性主义的殖民倾向    一、理性的人与非理性的人    二、普遍主义的立宪主义  第三节  迈向文化共融的当代立宪主义    一、“文化主义”视角下的当代立宪主义    二、人格转型与文化多元时代的宪政诉求    三、交往理性与当代立宪之路    四、团结社会与多元文化的共存之道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主张文化绝对主义的是从古希腊文明到18世纪晚期这一段理性主义居于绝对优势的时期,这一时期极为推崇理想文化或精英文化。无论是古希腊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伦理哲学,还是16世纪至18世纪英国的霍布斯(TomasHobbes,1588~1679)、洛克(JohnLocke,1632~1704),德国的普芬道夫(S.Pufendort,1632~1694)、康德(Kant),意大利的维柯(G.B.Vico)等,这些理性主义者、自然法学家、现代立宪主义的启蒙思想家们,无不共同将文化视为“世界上最好的思想和言论”,[1]这是一种古典而唯美的文化哲学观。17世纪的普芬道夫是欧洲文化概念的先行者之一,他认为文化与“人的尊严”密切相关,而文化生活,究其实质就是精神生活。但所谓精神生活,不是为了服从权威或者尊重某种宗教戒律而压抑自己的心灵的生活,而是作为社会的人的天性得以充分发展、是探索人类群体建立基础的一致性、使人类的各种潜在能力依据自然权利得以发挥的生活。所以,普芬道夫的文化观是建立在自然权利基础之上的文化观。[2]这种文化观充满浪漫主义、理想主义的意味,有文化意味着有教养、有道德、有理性,同时意味着拥有一套可以促成这些美好德行的美好制度,而在17、18世纪被启蒙思想家们认为最有理性、最美好的制度,就是英国、美国和法国立宪革命以来建立的宪政民主制度。

后记

关于思想思想皆有其宿命。所谓思想的宿命,亦可谓一种无论如何努力也难以逃脱的执念。10多年来的学习、研究生涯,我的执念就是不断地固执地追寻着一切法律表象背后那只看不见的规律之手。或者说,我其实是一个过于僵硬的理性主义者,以致面对任何“偶然”,都热切地希望能在偶然的背后,推导出哪怕仅仅有那么一丁儿点儿蛛丝马迹可循的必然来。所以,当面对存在于中国法治和民主宪政发展中那些永远难以逃脱的人治怪圈,深刻存在于我思想中的理性因子开始蠢蠢欲动。在对我国法治现状各种弊端缘由的追问与分析中,我从最初重视法律体系的构建,逐渐转向于更重视支撑这套体系如何构建并运行的那些因素:包括整个国家的政体结构特征、支配这些特征形成的思想、政治行为模式和国民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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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立宪主义的文化基础》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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