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难点案例判解

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在魁,刘慧卓,李焱辉 著  页数: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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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当前,随着各种新类型案件、重大疑难等案件不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在各地法院时有出现。例如,同是一个法院受理的案件,类似的法律事实,由不同的业务庭审理,适用法律的标准却不统一,甚至同一业务庭内不同合议庭对相似的法律事实也会作出大相径庭的裁判;不同法院之间也存在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大大地削弱了司法的权威,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度。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已成为目前司法公正的迫切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内容,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形式。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重要内容之一。

内容概要

法律出版社是我国著名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该社组织编写的这套《热点难点案例判解》系列丛书,可以说是一次案例研究的较好尝试。这套丛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案例编选精当。典型案例、热点难点案例的挑选是一件见水平、费工夫的工作,典型案例、热点难点案例不等于奇案怪案,而是蕴涵了法学原理,也富于实践指导意义的实践精华。本丛书案例编选具备相当专业水准,精当贴切,并注重社会效果,反映了近年来我国审判实践的进展。第二,案例分析深入。本丛书的案例研究,准确抓住案例的核心点,鞭辟入里,富于创新,析案思路清晰敏捷,不但透析了案例中的法学原理,还能进一步引申新理论,发现新问题,这就对实务工作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第三,编写队伍整齐。相信本套丛书以其较高层次的理论性和实用性,一定会受到全国广大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的欢迎。

作者简介

王在魁,男,1966年生,吉林省农安县人,法学博士。现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1988年毕业于吉林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中山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1988年至1994年在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民事行政检察处工作,任书记员、助理检察员。其间,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下派锻炼一年半,从事批捕、经济检察工作。1994年10月至2008年5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事处、刑二庭工作,2004年3月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2001年12月至2004年3月任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管刑事、审监,书记员处工作。
1996年在《人民司法》上发表《论骗取出口退税款案件的特点及审理》;2002年在《刑事法评论》上发表《成文法下的个案公正》。2006年出版专著《法官裁量权研究——以刑事司法为视角》。

书籍目录

1  伙同他人伪造美元是否构成伪造货币罪2  为他人购买、运输假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3  购买、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应定何罪4  以假币秘密换取真币且共同持有假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和认定犯罪数额5  如何评判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6  变造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应如何定性7  帮人存赃款却提供变造的存单的行为如何定性8  董事长和普通员工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股票应如何定性9  如何评判银行工作人员以假按揭方式发放贷款的行为10  充当中间人为客户融资的行为如何定性11  如何评判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出具“承诺书”的行为12  公司秘书虚构外贸合同,骗购外汇汇至境外是否构成逃汇罪13  不确切知道款项来历而帮他人开立账户的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14  吸引公众投资、私分投资款的行为如何定性15  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16  开出不能兑现的支票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17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空头支票骗取货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票据诈骗罪18  伪造金融凭证骗取专项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19  金融凭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20  占用信用证项下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证诈骗罪21  利用信用证套取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22  明知信用卡是非法取得的而冒用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3  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构成何罪24  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何定性25  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应如何定罪处罚26  以非法手段取得出口配额并转卖牟利的行为如何定性

章节摘录

  1 伙同他人伪造美元是否构成伪造货币罪  二、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伙同赵某某、李某制造假美元,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被告人万某某首先提出制造假美元的犯意,并伙同赵某某进行预谋,后二人又分别出资购买设备和原材料,万某某提供场所,赵某某提供技术共同制造假美元,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且作为主犯的作用没有明显区别。被告人李某受万某某雇用,为万某某、赵某某制假币端水、打扫废纸等,在共同犯罪中明显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在伪造货币过程中,由于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的原因,尚未最终完成制造假美元的全部工序,所制造的假美元还属半成品,尚不能投入流通领域冒充真币使用,符合犯罪未遂的一般特征和构成要件,属伪造货币未遂。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某、赵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万某某、赵某某、李某均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确认了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采纳的证据,并裁定驳回匕诉,维持原判。  三、焦点问题  1979年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对伪造货币罪的主观方面均未予描述,在刑法法条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理论界及实务界均有较大的分歧。大致有如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只要有伪造货币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依据是刑法对本罪没有规定特定的犯罪目的。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是目的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或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是目的犯,但不能以“营利目的”为要件,而应以“意图流通”为目的。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一)伪造货币的对象范围包括正在流通的外币  伪造货币的对象是正在流通的货币,有人认为包括境外的法定货币,但仅限于法定货币中的可兑换人民币的货币;有人则认为,伪造货币的对象的本质特征是流通,只要是正在流通的货币,包括港澳台货币以及可兑换和不可兑换的外国法定货币。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  (二)万某某等人伪造货币的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  首先,有人认为万某某等人伪造货币属“行为金融犯罪”,一经实施即构成既遂,不存在未遂的情况。另外的观点则相反。由于笔者认为伪造货币罪要以流通为目的,故伪造货币罪有既遂和未遂之分。至于认定既遂的标准也有争论: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伪造货币的主要程序已经完成作为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即伪造货币的主要程序实施完毕,即为犯罪既遂;但如果主要伪造工序虽已完成,而伪造的货币又明显过于伪劣时,应当以未遂论。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伪币是否进人流通领域为标准。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制造的假币是否达到使一般人足以误认其为真币之程度为既遂标准。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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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不懂所以不好评价,可以学到一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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