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治理研究

出版时间:200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周佑勇  页数: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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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现代社会,裁量作为公共行政的典型特征,已经完全渗透到行政法领域的每一个角落,从而构成了行政法的最核心部分。很大程度上讲,现代公共行政的生命就在于裁量,行政法的中心任务则在于通过法治解决行政裁量的问题。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行政法就是关于治理行政裁量权的法,而行政法学则是一门关于治理行政裁量权的艺术和事业。然而,行政裁量问题又是如此的复杂广泛而又令人揣摩不定,要想实现行政法对这一问题的有效治理,这无疑是一项十分宏大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值得行政法学去认真而理性对待的重大课题。  本书从分析行政裁量与法治的关系人手,以一种功能主义的立场,围绕行政裁量的治理模式选择,以及作为行政裁量法治化治理模式的四个环节即“作为规则之治的裁量基准”、“实体上的利益衡量”、“过程中的利益沟通”、“对裁量的司法制衡”等问题。

内容概要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司法部等部级以上科研项目5项,承担其他项目10余项。曾获教育部“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九届高校青年教师奖、首届“钱端升法学成果奖”等,并入选教育部首批“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江苏省“3337,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二层次人才。很大程度讲,现代公共行政的生命在于裁量,无裁量即无行政。然而,在现代法治社会,任何裁量都应当受制于法律的治理,行政法的核心就在于通过法治实现对行政裁量问题的有效治理。《行政裁量治理研究》从分析行政裁量与法冶的关系人手,以一种功能主义的立场,围绕行政裁量的治理模式选择,以及作为行政裁量法治化治理模式的四个环节即“作为规则之治的裁量基准”、“实体上的利益衡量”、“过程中的利益沟通”、“对裁量的司法制衡”等问题展开研究,旨在通过科学创建行政裁量的法治化治理框架及其运行规则体系,勉力构建系统而成熟的行政裁量理论体系,探求切合中国特色的行政裁量治理方案。  很大程度讲,现代公共行政的生命在于裁量,无裁量即无行政。然而,在现代法治社会,任何裁量都应当受制于法律的治理,行政法的核心就在于通过法治实现对行政裁量问题的有效治理。  本书从分析行政裁量与法治的关系入手,以一种功能主义的立场,围绕行政裁量的治理模式选择,以及作为行政裁量法治化治理模式的四个环节即“作为规则之治的裁量基准”、“实体上的利益衡量”、“过程中的利益沟通”、“对裁量的司法制衡”等问题展开研究,旨在通过科学创建行政裁量的法治化治理框架及其运行规则体系,勉力构建系统而成熟的行政裁量理论体系,探求切合中国特色的行政裁量治理方案。

作者简介

  周佑勇,男,1970年10月生于湖北省大悟县。1992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97年、2002年先后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分获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历任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1997)、副教授(1999)、教授(2002)、博士生导师(2003)。现任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校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兼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学术委员等。  已出版《行政法原论》、《行政不作为判解》、《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行政规范研究》(合著)、《行政刑法的一般理论》(合著)等著作2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行政裁量及其治理模式一、域外行政裁量理论之考察(一)德国法中的行政裁量学说溯源(二)英美法中对行政裁量的认识二、我国对行政裁量的研究状况(一)台湾地区学者的研究(二)大陆地区学者的认识三、行政裁量的理论界定(一)外延:行政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关系(二)内涵:行政裁量是否存在“自由”的问题(三)行政裁量的存在形态剖析四、行政裁量与法治:排斥或补充(一)实质法治与行政的能动性(二)形式法治与个案的正义性(三)裁量的另一面——危害与治理五、英美行政裁量的治理模式(一)传统主流的规范主义控权模式(二)正在生长的功能主义建构模式(三)两种治理模式之比较六、行政裁量的中国治理模式选择与制度构建(一)通过行政规则对行政裁量范围的适当限定(二)通过均衡性利益衡量对行政裁量的实体建构(三)通过实质性利益沟通对行政裁量的过程建构(四)司法审查技术的跟进与完善第二章 作为规则之治的裁量基准一、引言:现象、问题与理论回应二、裁量基准的正当性基础三、裁量基准的范围与效力(一)裁量基准的功能范围(二)裁量基准的适用效力(三)小结四、裁量基准制度的构建(一)裁量基准设定的原则(二)事实情节与裁量格次的划分(三)裁量基准制定中的公众参与(四)裁量基准的公开公布机制(五)对裁量基准的监督制约第三章 实体上的利益衡量一、利益衡量的必要性及其一般原则(一)利益衡量方法及其在行政裁量中适用的必要性(二)行政均衡:利益衡量之一般准则(三)均衡性利益衡量的实现二、裁量的情节与适用(一)裁量情节的体系及其影响(二)多项情节的适用冲突与竞合(三)构建裁量情节适用的新模式三、惯例、公共政策与利益衡量(一)行政惯例的影响(二)公共政策的调整四、个人社会资本的影响(一)个人社会资本的类型及其对裁量的作用方式(二)个人社会资本影响裁量的原因分析(三)削减个人社会资本对裁量不当影响的策略第四章 过程中的利益沟通一、利益沟通的价值及其一般原则(一)在行政裁量中引入利益沟通机制的价值(二)行政正当:利益沟通的一般原则(三)实质性利益沟通之提倡二、参与、听证和公开:利益沟通的一般方式(一)参与的形式(二)听证的价值(三)公开的作用三、构建新型的实质性利益沟通方式(一)行政契约(二)磋商抑或协商(三)和解与调解(四)小结四、和解的引入(一)裁量:和解在行政法中引入的前提与空间(二)和解:行政裁量有效运行的一种制度选择(三)构建我国行政裁量的和解制度(四)行政诉讼和解的制度改革第五章 对裁量的司法制衡一、司法制衡的必要性及其策略调整二、司法审查的范围与标准(一)对裁量的司法审查范围(二)对裁量的司法审查标准三、从规则到原则:司法审查标准的抽象化路径(一)法律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引入(二)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功能与效力(三)法律演进中的法律原则(四)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个案分析四、从案例指导到判例制度的发展(一)观察对象:“行政[2005]004号案例”(二)案例指导制度对以往案例编纂制度的超越(三)现行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不足与未来发展(四)结语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我们认为,在行政领域可以建立两种相互补充的行政质询制度:一种是定期的质询制度。这种质询由行政机关按部门定期举行,由一般社会公众参加。公众可就重大或有疑问的行政管理政策和措施,向到会的答复人提出质询。答复可以现场给出,也可以事后通过公告的方式给出。为提高质询的威慑性,确保质询的“刚性”,定期的质询会必须邀请媒体到场,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人大、纪委必须派员列席。另一种是个案质询制度,①由满足一定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就行政主体的某一次具体的行政行为行使质询权。个案质询由行政机关的其他非裁量人员或部门负责人主持,裁量人员应到会接受质询,应对行政裁量行为的作出过程作出解释并答复质询。质询的过程应公开进行,应允许旁听和新闻采访。这样,作为一种事后监督程序,行政质询制度就可以和事前的行政听证制度形成一种相互呼应之势。通过裁量者的质询答复,公开裁量结果的形成过程,可以进一步让裁量者暴露在公众的目光之下,可以更有力地防止社会资本在“暗箱”之中的不当操作。  最后,发展法律咨询、援助制度,寻找一个好的“中间人”。社会资本对行政裁量正义不当影响的另一个原因来自于社会资本的非均衡性。相对于强势群体,弱势群体往往因拥有较少的社会资本,而成为被蹂躏和压迫的对象。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基于某些天然的本性,极易孳生一种“欺软怕硬”的本能思想。当手中握有的权力成为炫耀的资本和发泄的工具时,受伤害的往往是社会的弱者。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保障弱势群体能平等与之对话的一种最简单、最有效的方式,便是为弱势者寻找一个可资依靠和信赖的“中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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