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国家赔偿制度比较研究

出版时间:2008-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吴东镐  页数: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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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国自1994年颁布国家赔偿法以来,国家赔偿制度得以确立并得到运行,并已引起了人们观念上的巨大转变:很多公民已开始懂得运用这一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大多知道,如果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造成损害,就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从现实情况看,完全由各级财政支出的名副其实的国家赔偿案件之少,赔偿数额之低,获赔之困难,确已使不少人对这一法律制度深感忧虑。究其原因,有实施上的问题,也有认识上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国家赔偿法本身存在众多缺陷,如范围窄、标准低、程序不合理等。要改变这些不利局面,不仅需要关注国情,而且应积极学习和研究国外的制度与经验。笔者相信,此项研究能够为中国国内学者的韩国国家赔偿制度研究提供参考资料,尤其是有关国家赔偿具体制度的比较研究将对中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另外,也希望此项研究能够为促进两国相互间的法律制度的了解、为构建化解各种法律纠纷的相应法律机制创造一个平台。

内容概要

本书在系统阐述中韩两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情况及基本内容、特征的基础上,对两国国家赔偿具体制度作了分析比较,即采取以我国的具体制度内容作为论述的主线,以韩国的相关论述的为辅线,先详细阐述我国具体制度及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考察韩国相关的理论及实践情况,最后,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出一些可借鉴的内容。

作者简介

吴东镐,1971年7月生,吉林汪清人。1998年毕业于延边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日本庆应义塾大学法学研究科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延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在《法学家》《行政法学研究》《韩国地方自治法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多篇。

书籍目录

序论  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一章  中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及其特征    一、中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背景与宪法根据    二、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内容及其特征    三、国家赔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第二章  韩国国家赔偿制度概述  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违法行为所致损害赔偿制度    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要件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三、赔偿标准    四、赔偿程序  第二节 公共营造物的设置或管理上的瑕疵所致损害赔偿制度    一、赔偿责任的成立要件    二、免责事由    三、赔偿责任的承担者第三章  中韩公务员职务违法行为所致损害赔偿制度之比较(一)——对国家赔偿范围的探讨  第一节 国家赔偿类型的划分及其限定的比较法考察    一、分类概述    二、未确立“立法赔偿”形式的原因分析及韩国相关理论的启示    三、未确立“军事赔偿”形式的原因分析及韩国相关规定的启示  第二节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的比较法考察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中韩两国国家赔偿法在“行为范围”界定上所采用的不同规定方式及本节的论述方式    三、两国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职权行为范围的界定    四、两国国家赔偿法对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刑事行为范围的界定    五、两国国家赔偿法对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非刑事司法行为范围的界定    六、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形态——“作为”与“不作为”  第三节 我国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分析    一、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二、其他减免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三、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四节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害”之范围    一、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二、财产损害中的间接损害的赔偿问题  第五节 我国公民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障碍——国家赔偿法对受害人被侵犯权利的限定第四章  中韩公务员职务违法行为所致损害赔偿制度之比较(二)——对其他基本制度的探讨  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    一、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    二、我国学术及实务界对国家赔偿责任之性质问题的讨论情况    三、韩国学术及实务界对国家赔偿责任之性质问题的讨论情况    四、结语  第二节 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比较法考察    一、加害行为主体    二、职务执行行为    三、故意、过失    四、违法    五、损害    六、因果关系  第三节 国家赔偿标准比较法考察    一、确定国家赔偿标准的原则    二、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同民法的相关规定相比较    三、针对不同损害的具体赔偿标准——同韩国法律规定之比较  第四节 行政赔偿程序比较法考察    一、行政赔偿纠纷的解决途径    二、两国行政赔偿程序的差异之一:就非诉讼程序(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司法程序)的衔接问题采取了不同的设计方案    三、两国行政赔偿程序的差异之二:非诉讼程序(行政程序)的具体内容不同    四、韩国行政赔偿非诉讼程序上的特殊制度:先行支付赔偿金制度第五章  中韩公共设施瑕疵所致损害赔偿制度之比较  第一节 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规则——对我国国家赔偿法相关立法说明的考察    一、法律文本的重大漏洞:公共设施管理者为行政机关时,谁是赔偿责任主体?    二、对法律文本的质疑:企事业单位是否为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责任主体?    三、对法律文本的质疑: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是否适用民法通则?  第二节 韩国公共营造物瑕疵所致损害国家赔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韩国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立法意图    二、公共营造物致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启示    三、赔偿责任主体确定制度及启示    四、赔偿标准之比较与启示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附录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附录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附录四: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附录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附录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附录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附录八: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附录九:韩国国家赔偿法附录十:韩国国家赔偿法施行令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中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及其特征国家放任在其执行公共任务过程中实施的对个人的违法侵害,等于侵犯国民每个人稳定的生活。因此,由国家赔偿该损害从而救济被害者是以财产权等基本权保障为内容的当今法治国家理所当然的事情。中国早在1954年《宪法》中就已明确规定国家赔偿责任,但由于错误的决策并未走上法治国家之路,而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出台改革开放政策与法制国家的重建,国家赔偿立法才被提到议事日程。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的制定标志着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中国国家赔偿法的出台,时间上虽在世界发达国家之后,但由于它汲取外国有用的经验,并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力图刻画出其特征,因此,可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赔偿制度。本书主要探讨中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背景与宪法根据以及其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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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国家赔偿制度比较研究:从借鉴的视角》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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