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研究

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春业  页数:261  

前言

  区域行政立法是我国行政法学面临的一个新课题,王春业以此作为选题并完成了《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研究——以经济一体化为背景》的博士论文,我认为是很有意义的研究。春业对此有过较长时间的思考和准备,在校攻博期间就发表了多篇相关论文。作为他的导师我也了解他的这篇博士论文写得很努力、很辛苦,现能成书出版我非常高兴,也乐意为该书的面世写几句。  区域行政立法是我国现行行政立法体制在受到目前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的碰撞中提出来且需要解决的问题。国内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从90年代后期才开始,已有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有人提出了非法制协调的主张,如重新调整行政区划;也有提出法制协调的主张,但主要认为应由中央立法来协调,地方之间则是加强立法信息的交流等。至今还很少有人对跨行政区划的地方行政立法之间进行法制协调——实行区域行政立法模式进行研究。

内容概要

区域行政立法是我国现行行政立法体制在受到目前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的碰撞中提出来、且需要解决的问题。国内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从90年代后期才开始,已有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有人提出了非法制协调的主张,如重新调整行政区划:也有提出法制协调的主张,但主要认为应由中央立法来协调,地方之间则是加强立法信息的交流等。至今还很少有人对跨行政区划的地方行政立法之间进行法制协调——实行区域行政立法模式进行研究,更鲜见有根据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客观趋势提出我国地方行政立法需要变革的思路。春业的研究系统阐述了这一问题,因而具有新意和特点。    本书运用了历史研究方法,分析了我国地方行政立法的流变过程,认为区域行政立法是这个演进的必然结果;运用哲学中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分析了区域行政立法模式产生的必然性;运用经济学的成本与收益方法分析了区域行政立法构建的必要性;运用了立法学、行政法学、区域经济学等学科原理说明了区域行政立法中的一系列具体问题;参考区域经济学、国际经济法学等方面的著述,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了国外尤其是欧盟法对构建我国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的启发意义;运用实证方法,研究了我国几个比较成熟的经济区域如长三角经济区域、泛珠三角经济区域等地的实践。这些方法的运用也使本书的研究更有深度和广度。

作者简介

王春业,1970年生,男,安徽明光人,法学博士,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副教授,中国矿业大学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先后在安徽师范大学、复旦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分别获得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在《行政法学研究》、《现代法学》、《当代法学》、《中央党校学报》、《内蒙古社会科学》等各种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五十多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区域行政立法:一种新型行政立法模式  一、区域行政立法概念的提出  二、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的特点  三、研究的价值  四、宪法依据  五、法律规定上的缺失与障碍第二章  区域行政立法模式构建的现实基础分析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客观趋势    一、经济区域的含义    二、我国的经济区域    三、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现象    四、经济一体化对地方法制统一的要求  第二节  地方行政立法间冲突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矛盾    一、地方行政立法间冲突的现状    二、冲突的原因分析    三、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利影响  第三节  解决冲突的路径思考    一、对现有相关主张的述评    二、欧盟一体化法制协调的启示第三章  区域行政立法模式构建的理论基础分析  第一节  从法律与经济关系看区域行政立法模式产生的必然性    一、法律与经济关系的理论阐述    二、经济与法律关系决定着地方行政立法模式的变革  第二节  从地方行政立法的变迁看区域行政立法模式产生的可能性    一、我国地方行政立法发展的历史考察    二、我国地方行政立法发展的趋势预测  第三节  从立法成本、效益理论看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的必要性    一、成本、效益理论在立法分析中的运用    二、地方行政立法中的低效益现象    三、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的低成本与高效益第四章  区域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及名称探讨  第一节  区域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互利互惠原则    二、平等协商原则    三、依法性与依政策性相结合原则    四、体现区域特色原则    五、立法效益与效率最大化原则    六、适度超前原则    七、科学立法原则  第二节  区域行政立法的内容体系    一、关于区域发展共同规划方面的区域行政立法    二、关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区域行政立法    三、对外招商引资方面的区域行政立法    四、关于区域协调发展的金融保障、税收等方面的区域行政立法    五、关于区域环境利用和保护的区域行政立法    六、其他配套领域的区域行政立法  第三节  区域行政立法的名称    一、区域行政立法在总的称呼上使用的名称    二、区域行政立法在具体法律文件中的名称第五章  区域行政立法体制构建研究  第一节  区域行政立法主体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立法主体的规定    二、区域行政立法主体的构建  第二节  区域行政立法权限    一、现行法律对行政立法权限的规定    二、区域行政立法权限的设计第六章  区域行政立法的程序设计  第一节  区域行政立法程序设计的价值定位    一、立法程序中的价值    二、区域行政立法程序的价值取向  第二节  区域行政立法程序步骤构成的思考    一、现行法律对行政立法程序的规定    二、区域行政立法程序步骤的构成  第三节  区域行政立法程序的设计    一、科学化的立法预测    二、慎重的立法决策    三、周密的立法计划    四、民主的立法起草    五、高效的立法审议与通过    六、广泛的立法公布第七章  区域行政立法的监督问题思考  第一节  区域行政立法监督的一般理论    一、权力制约理论    二、行政法治理论    三、人民主权理论    四、行政立法的立法者有限理性  第二节  对区域行政立法监督的内容    一、合法性监督为主、合理性监督为辅    二、法律角度监督为主、区域特色性监督为辅    三、立法结果监督为主、立法过程监督为辅  第三节  区域行政立法监督体制与监督方式    一、监督体制    二、监督方式第八章  区域行政立法规范的适用问題探讨  第一节  区域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一、效力等级确定的依据    二、区域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探讨  第二节  区域行政立法在行政适用中的解释    一、解释的必要性    二、解释主体的确立  第三节  区域行政立法规范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一、区域行政立法规范在行政复议中的适用    二、区域行政立法规范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第四节  区域行政立法适用中的协调制度    一、对旧规章等的清理、修改补充、废止制度    二、对新规章等的公布、通报制度    三、定期评审制度和调研检查制度附:相关法律修改建议及《区域行政立法条例)建议稿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二、区域行政立法主体的构建  (一)设立区域行政立法机构并明确其职责  为使区域行政立法能顺利进行,可规定由区域内的各行政区划政府的负责人组成区域行政立法委员会,作为区域行政立法机构,各省的政府负责人轮流担任该委员会的主任。同时,区域行政立法委员会下设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区域行政立法的日常工作。综合办公室由该区域内各相关行政区划的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关于区域行政立法机构的性质问题,到底属于权力机关还是属于行政机关?属于临时机构还是常设机构呢?按照现行的立法理论,立法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而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因为立法是国家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而这种国家意志和利益必须通过国家机关来表达,抽象的国家无法自行表达其意志和利益;只有国家机关才能准确、公正地表达国家意志和利益,才有权代表国家表达国家意志和利益。①而国家机关是国家依法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的特定社会组织。如果依据这样的传统理论,作为区域间的行政立法机构就肯定不能拥有任何立法权,区域行政立法也就无从进行。其实,我们没有必要把自己固守在传统理论框架之中,应一切以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出发点;以市场经济的需要为视角,大胆创新。为此,没有必要对区域行政立法机构给予明确的定性,只要该机构有一个定期合作的平台,经过谈判协商并最终制定出对各方都有益处的行为规范,国家只要赋予该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和法律位阶就足够了。因为共同合作本来就是多方情愿的事情,对各方都有好处的事情,只要能达成协议,就不存在故意不执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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