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隐私权研究

出版时间:2008-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屠振宇  页数:252  字数: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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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未列举基本权利保护的理论,是现代宪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基础性命题。世界上多数成文宪法国家通常以列举的方式,将基本权利的内容一一列举并规定于宪法文本之中。采用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基本权利量的表述比较清楚,权利主体也容易掌握权利的内容与界限,但也给基本权利的开放性结构带来困难。于是,未列举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成为基本权利研究中无法回避又十分重要的一个命题。美国学者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制宪之初,其他国家在实践中也根据本国的宪法实践发展了这一理论。但是在我国,如何保护未列举基本权利的问题还没有成为学术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相关方面的研究更是匮乏。屠振宇博士的学术专著《宪法隐私权研究——一项未列举基本权利的理论论证》虽然不是关于未列举基本权利理论方面的专门著述,但是他以隐私权这一未列举基本权利的理论论证为切入点,对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学术命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是一部值得推荐的学术著作。

内容概要

隐私权,是权利谱系中的新生力量。它在晚近获得侵权法上承认之后,又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在宪法领域展开。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权利,宪法隐私权甚至在许多国家的宪法文本中并未被明确列举。那么,凭什么认定宪法隐私权?隐私权又何以成为一项基本权利?围绕这一核心命题,本书从隐私权在宪法领域展开的现象出发,层层深入地论证了“隐私权是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命题。首先,隐私权的权利属性为宪法隐私权的确立奠定了权利基础。其次,从现实发展的需要出发,解释了宪法隐私权何以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兴起的原因。第三,通过对基本权利认定标准的探讨,阐明隐私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学理依据。第四,通过描述各国保护宪法隐私权的实践经验,表明隐私权作为基本权利保护的宪政价值。

作者简介

屠振宇,男,1978年4月出生于江苏吴江。1996年至2006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习,先后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现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方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书籍目录

导论  0.1 问题的缘起  0.2 学术研究的回顾  0.3 本书的研究思路和框架第一章 宪法隐私权的确立与发展  1.1 宪法隐私权第一案:Griswold案    1.1.1 Griswold案的背景、案情及判决    1.1.2 Griswold案判决的评析    1.1.3 Griswold案判决的巩固  1.2 隐私权宪法保护在各国的发展    1.2.1 通过宪法裁判“发现”隐私权    1.2.2 宪法隐私权的成文化发展    1.2.3 国际人权文件对宪法隐私权确立的影响第二章 燕法隐私权确立的权利基础  2.1 隐私权的历史考察    2.1.1 隐私观念的演进    2.1.2 隐私观念的法律化    2.1.3 隐私权在各国的承认  2.2 隐私权的本质之争    2.2.1 独处权理论    2.2.2 信息控制权理论    2.2.3 亲密关系理论    2.2.4 人格权理论  2.3 隐私权何以成立?    2.3.1 隐私权保护的共同基础    2.3.2 隐私权的本质是私生活权第三章 宪法隐私权必起的现实原因  3.1 私法自治原理的兴衰与宪法隐私权    3.1.1 私法自治原理的形成与发展    3.1.2 私法自治原理的衰落    3.1.3 私法自治与私权的变迁    3.1.4 宪法隐私权与民法隐私权    3.2 国家影响力的全面扩张催生宪法隐私权    3.3 不可替代性的宪法隐私权      3.3.1 宪法隐私权与一般人格权    3.3.2 宪法隐私权与宪法财产权    3.3.3 宪法隐私权与人身自由  第四章 宪法隐私权成立的学理依据  4.1 宪法文本与基本权利的“识别”问题    4.1.1 宪法是对基本权利的不完全列举      4.1.2 基本权利是不断发展的体系      4.1.3 基本权利是否因宪法的列举而不同    4.2 解释隐私权为基本权利的不同论证方法      4.2.1 求诸历史传统的论证方法      4.2.2 “惊扰良心”的论证方法      4.2.3 基于人格尊严的论证方法      4.2.4 评析:并非无懈可击的论证    4.3 隐私权何以作为基本权利      4.3.1 基本权利宪法保护的现代解读      4.3.2 宪法隐私权的民主价值第五章 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宪政经验  ……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1.2.1.1 德国基本法对个人隐私的宪法保护德国法作为传统大陆法系相当重要的一支,其源远流长的历史与社会人文,塑造出与美国法文化迥异的隐私权观念。使其对于隐私权的观念,就德国法而言,“隐私权”并不是其法制中所接受之观念。国家至上的文化传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隐私权进入宪法视野的可能性。然而,这并不是说隐私权的概念或相关利益在德国未受保护。经历了纳粹政权无视人权、践踏人权的暴政,战后的德国痛定思痛,认识到“个人隐私之揭发:不但构成对人的尊严之侵犯,亦妨碍人格之自由发展,故个人隐私权之保障,已为战后德国之宪法所确认”。①但是,与美国的情况不同,在德国实证法律及法释义学的讨论中,“隐私权”用语并未被广为采纳。德国基本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意义上的隐私权。但是,基本法中的三个条款肯定地保护了隐私利益。第一个是基本法第2条的一般人格权条款,第二个是基本法第10条对邮件和通讯隐私的保护条款,第三个是基本法第13条对居所不可侵犯的保护条款。②其中,德国基本法第2条第1款对隐私利益的保护最为关键。基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人都有自由发展其个性的权利,但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或触犯宪法秩序或道德准则。”该条款是与德国基本法第1条规定的人格尊严密切联系的。基本法第1条第1款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全部国家权力的义务”。

后记

本书是在我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虽然修改工作消耗了我大量的时间,但是本书与博士论文原稿对照,其改动并不大。因为每每捧出论文,在字里行间斟酌,常常勾起我对博士生活的回忆。从博士论文的选题、写作到最后完成,占据了我三分之二的博士生活,也造就了那一个个无眠无休的日子。其间的烦恼与艰辛、喜悦与激动,或许只有写过博士论文的人才能体会。为了避免这种“未老先衰”的举动,我不得不草草完成了对论文的修订。尽管这样一来难以弥补博士论文写作中的遗憾,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尽可能地保持原汁原味是对那段日子最好的纪念,也是对自己学术生涯的一个见证。博士论文的写作,对我来说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其中更是倾注了恩师韩大元教授的大量心血。从选题、开题、写作,到初稿、修改稿、第三次修改稿……其中的每一步都离不开恩师的悉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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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隐私权研究》编辑推荐:中国法学院校学术大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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