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野(上下)

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编  页数:1538  

内容概要

律师的生存发展靠什么?是业务知识技能!律师服务社会靠什么?还是知识技能!律师是专业人士,不是只追求利益的商人。既然是专业人士,那业务知识技能就是律师的看家之必需,立足之根本。    对于刚入行的律师同仁,我们提倡循序渐进,不提倡急于求成。姑且对王国维先生的治学三境界作个新解,掌握好业务知识技能,成为一个成功的律师也要经过三个步骤:第一,“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就是先全面了解律师业务,站得高一些,看得广一些、远一些;第二,“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一旦确定了主攻目标,就要全力以赴,不遗余力,像追求爱人一样钟情自己选定的业务领域;第三,“众里寻她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走过了前两个境界,成功就在蓦然回首之间。你会发现,你在茫茫大干世界苦苦寻求的成功,就在光明将尽的地方。这套论文集,希望能成为人行律师走过三境界的辅助工具。

书籍目录

一、合同法二、担保法三、物权法四、侵权法五、婚姻家庭法六、公司与企业法七、保险法八、金融与证券法九、知识产权法十、财税法十一、国际经济法十二、环境资源法十三、劳动法十四、民事诉讼法十五、刑事诉讼法十六、刑法十七、网络与传媒法十八、律师公益十九、律师事务所管理二十、其他骄傲与怀想(代后记)

章节摘录

1.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由此可见,如果欲出让的土地为农用地的,出让人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将集体农业用地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完成上述手续后,该宗土地才符合出让的条件。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拥有审批权的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土地的农转用由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市、县人民政府不拥有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力。2.供地方案。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换句话说,在供地方案经过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审批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依据出让方案和受让人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哪级人民政府拥有出让方案的审批权《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出让方案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能和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但是,对于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出让方案的具体权限,这些法律法规却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都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供地方案后报有权人民政府审批。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批供地方案,应当提交给本级人民政府。如果本级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再由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批,行政审批是逐级进行的,不能越级审批。从我国土地立法的实践来看,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都具体规定了本地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审批供地方案的权限,比如山东省、浙江省。这些地方性法规符合我国《立法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就上述案例来讲,《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三)占用土地八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案例中的宗地面积为186235平方米,超过8公顷,应当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批出让方案。(三)出让方案未经审批,是否属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合同法》的一大特点就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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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论文集(套装上下册)》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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