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律法规全书

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861  

内容概要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律的价值日益凸显,法律已经全面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作为社会基本法律之一的经济法律,在公众及社会各界的关注程度一直很高。为此我们精心编辑出版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律法规全书(含司法解释)》。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一、收录全面。编排合理。查询方便    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至2008年12月期间公布的现行有效的全部经济法律、重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全面覆盖经济法律的方方面面。全书分为综合、公司企业、破产改制、财政税收、统计审计、金融外汇、证券期货、保险信托、合同担保、国土资源、建设测绘、能源矿产、水利农业、邮政电信与信息产业、技术监督与检验检疫、工商商务、外贸海关、海事海商共十八部分,并提供总目录索引。本书具有体系清晰、查询方便的特点。    二、特设导读、条旨、经典案例,实用性强    全书每个部分均特设“导读”栏目,对本部分的核心主体法进行解读;对重点法律附加条旨,可指引读者迅速找到自己需要的条文;除法律法规外,还根据编排需要穿插经典案例,使本书的实用性大大增强。    三、特色服务,动态增补    由于经济法领域立法较多、变化较快,为保持本书与新法的同步更新,特结合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的资源优势提供动态增补服务。只要填写书末的“读者意见反馈表”并寄回出版社,即可获得一次免费的法规增补服务(电子版),同时读者还可以优惠价选择常年的法规增补服务。

书籍目录

一、综合二、公司、企业  1. 公司  2. 企业三、破产、改制  1. 破产  2. 改制四、财政、税收  1. 财政  2. 会计  3. 税收征管  4. 所得税  5. 流转税  6. 其他税种五、统计、审计  1. 统计  2. 审计六、金融、外汇  1. 银行  2. 票据  3. 外汇七、证券、期货  1. 证券  2. 期货八、保险、信托  1. 保险  2. 信托九、合同、担保  1. 合同  2. 担保十、国土资源十一、建设、测绘1. 建设2. 房产3. 测绘十二、能源、矿产十三、水利、农业  1. 水利  2. 农业十四、邮政电信、信息产业  1. 邮政  2. 电信  3. 信息产业十五、技术监督、检验检疫  1. 质量管理  2. 计量与标准化  3. 商品检验  4. 动植物检疫十六、工商、商务  1. 特许经营  2. 专营、专卖  3. 交易、促销  4. 价格  5. 广告十七、外贸、海关  1. 外贸  2. 海关十八、海事、海商

章节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 1993牟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 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3. 自1993年12月1日起旒行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原则]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三条 [政府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 [监督]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 [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六条 [禁止垄断经营]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七条 [禁止权力经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八条 [禁止贿赂方式经营]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第九条 [禁止虚假广告]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第十条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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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内容还没看,法律的书没办法怎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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