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专业化研究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张泽涛  页数:389  

前言

  迄今为止,尚未求证厦大法学院是不是距离大海最近的法学院,只知道近得抬眼一望就看见惊涛骇浪,俯身触摸就是温柔的海滩;尚未求证厦大法学院是不是享受阳光最充裕的法学院,只知道所有的教师工作室都是向南面海,从日出东山的那一刻就开始接受阳光的恩赐,即使在黄昏的瞬间,也能收揽最后一缕光芒!  海纳百川,自然会赋予她宽广浩瀚的胸怀;阳光普照,更使她天生充满了博爱与无限生机。厦大法学院就是在大海与阳光的厚爱中悄然迎来了八十周年华诞,更为欣喜的是伴随生日庆典的到来,厦门大学法学学术文库犹如一个新的生命宣告诞生!

内容概要

加强司法权的专业化,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保障法院独立地行使审理权和裁判权,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司法体制的首要前提。不过,在强调司法权专业化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司法权的民主化。因为虽然在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中,司法权在很大意义上被视为民主的对立物而存在。但我国与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以及法律文化传统上存在根本不同。本书在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下,紧密结合目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时代背景,比较了中西方司法与民主的差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民法院的关系问题、司法中的便民化和大众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冲突及其协调、  “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司法现代化等系列问题展开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希望能够为司法改革提供一些前期的理论准备与制度设计。

作者简介

张泽涛,湖北嘉鱼人,1969年生,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挂职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司法制度、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学家》、《法商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等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文章三十多篇,有二十多篇(次)被《新华文摘》、《高等文科学报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者摘录,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等项目六项。出版个人专著《刑事审判与证明标准研究》等。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司法权概念辨析——以立法权与行政权为参照 第一节 司法权的概念  一、司法与司法权的概念评述  二、本书中所使用的司法权含义 第二节  司法权的本质及特征.  一、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之共性  二、司法权的本质  三、司法权的特征第二章  中西司法权的专业化与民主化关系之比较研究 第一节  司法权的专业化之本质与特征  一、司法权的专业化之本质  二、司法权的专业化之特征 第二节  我国司法民主化的含义及其历史溯源  一、民主的含义与特征  二、我国司法民主化的含义与历史溯源 第三节  中西方司法权的专业化与民主化之差异  一、西方司法权的专业化与民主化之差异  二、我国司法权的民主化与专业化之关系考察第三章  法院与人大的关系(一):法官的遴选与罢免 第一节  法官遴选制度概况   一、任命制  二、选举制  三、选举制与任命制并用 第二节 法官选举制与任命制利弊评析  一、法官选举制与任命制的利弊比较  二、前苏联法官遴选方式及其弊端 第三节  我国法官遴选与罢免制度之弊端及其完善      一、我国法官遴选与罢免制度之弊端  二、完善我国法官遴选与罢免制度之若干构想 第四章  法院与人大的关系(二):个案监督问题研究 第一节  个案监督尚需澄清的三大问题  一、个案监督的概念  二、个案监督是否合宪  三、国外议会监督法院的立法例 ……第五章 法院与人大的关系(三)人大审议法院工作报告的法理分析第六章 司法过程中的大从参与之反思第七章 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之冲突及规范第八章 马锡五审判方式与我国司法现代化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司法权概念辨析——以立法权与行政权为参照  第一节 司法权的概念  一、司法与司法权的概念评述  司法是司法权运行的动态过程,即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和个人依法行使权力的一种活动。因此,司法和司法权的概念是紧密联系、不可分离的。目前,学界对司法权和司法概念的理解可谓歧义纷呈,莫衷一是,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说法:  1.司法是国家机关适用或执行法律的活动,与此相应,司法权就是国家机关的执法权。这是学界对司法和司法权最广义的理解。持上述观点的学者认为,“司法是多样化的,不为法官和法院所独有,也不单是国家的职能。实际上,一些非法院的国家机关,甚至某些非国家的社会组织也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质和作用”。与此大体相似的观点认为,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显然,对持这种观念的学者需要进一步解释的一个概念就是何为“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关于“司法机关”的概念,主流观点认为,“在我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都是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是治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拘留、预审的职能,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和管理劳动改造机关也属司法机关”。如果比较上述两种对司法和司法权的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的细微差别:前者的范围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的执法活动,后者的范围主要限于负责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机关,因此,前者对司法和司法权范围的界定更为广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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