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业法律风险提示与案例读本

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专业委员会  页数:418  

前言

新闻传媒似乎与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有着不解之缘,时刻相伴相随。自从我国立法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以来,新闻媒体屡屡成为被告出现在法庭上,而且往往胜少败多。而新闻自由、新闻监督与保护名誉权的关系及尺度,一直是学理界和司法实践中所重视、探讨的热门话题。我原来一直认为名誉权案件是比较简单的案件,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需求的提升及人们对社会评价的重视、对商誉保护的追求,寒来暑往之中使名誉权案件变得错综复杂起来。很多看似简单的名誉权案件审出了花,很多复杂的案件却简单化处理了。这不得不让我们重新重视名誉权侵权构成的理论与实践。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屡次下发关于审理名誉权侵权纠纷的各类司法解释,更让人们觉得在名誉权侵权构成掌握和认定的尺度上是有点儿显得扑朔迷离了。之所以会产生上述感觉,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不同的法院所掌握的尺度不同而使相同或相似的案件最终的审理结果各异。这也使律师在帮助委托人判断案件的结果时陷入茫然。同样一个案件,咨询三个律师,会说出三个结果;咨询不同的法官,也会有不同的结论。因此很多名誉权案件不容易做到案结事了,不和谐因素尽现其中。比如,第一,对“传来证据”的认定与使用,有的法院不把传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有的法院把多个传来证据共同使用,认为是证据链,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有的法院不区分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只要有出处,就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二,对承担责任的主体的认定,有的法院把“消息源”作为被告,不论什么情况都判其承担民事责任;有的法院严格区分消息源承担责任的不同情况;有的法院把消息源作为第三人,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在法院取证与举证不能的认定上,有的法院在双方当事人都没申请的情况下主动去取证。

内容概要

本书结合律师为新闻出版传媒行业提供法律服务、代理新闻侵权案件的实践与体会,着重从实务层面共同探讨传媒业侵权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一方面,方便读者了解和掌握新闻侵权案件的种类,了解媒体风险并掌握防范对策;另一方面,有助于指导和启发律师办理公民、法人之间的名誉权纠纷案、肖像权纠纷案和隐私权纠纷案,也有助于律师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媒体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    本书所选取的案例,多为名人案例,如赵忠祥、陈永贵、范志毅、崔永元等人,这些名人的官司往往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本书体例采取三段论的形式:【案情简介】、【法理分析】、【法律风险提示】,符合读者的阅读规律,特别是最后的法律风险提示,能够使读者提前预防法律风险,对律师代理类似案件大有裨益。

书籍目录

第一篇 传统媒体侵权案例 一、侵犯公民名誉权案  1.赵忠祥诉新华日报社及记者侵犯名誉权  2.移花接木炮制“减肥广告”,“实话实说”小崔愤然起诉——崔永元诉北京华麟企业(集团)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  3.余秋雨诉肖夏林名誉权纠纷  4.权威消息源失实,媒体及时更正不侵权——何伟诉当阳市广播电视台侵犯名誉权  5.公安局与电视台为何构成共同侵权——安徽电视台及区公安局被诉侵犯名誉权  6.公民名誉权的边界在哪里?两审结果各不同——“擦鞋作家”诉羊城、株洲媒体侵犯名誉权  7.评论超界限演变成侵权——和有禄诉《武当》杂志社等侵犯名誉权  8.新闻报道不容虚构“对号入座”维权胜诉——吴宗睿诉知音杂志社侵犯名誉权  9.文章基本内容失实,势必招致侵权之诉——刘光格律师诉潇湘晨报社侵犯名誉权  10.媒体对纪实性报道失于调查考证付代价——王保京、村委会诉《中国青年报》侵犯名誉权  11.《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书起纷争——陈永贵亲属诉《北京青年报》侵犯名誉权  12.请示性文件不能作为国家机关的公开文书——陕西日报社侵权纠纷败诉的启示  13.健在老人被报去世公众人物亦不容忍——李颉诉北京《新京报》侵犯名誉权  14.官车涉嫌“肇事逃逸”电台渲染过分遭起诉——姜凤阳诉黄石广播电台侵犯名誉权  15.调查核实未尽责表扬稿件也侵权——响水报社被诉侵犯名誉权  16.“骗婚”报道不侵权——陈某诉《某市日报》等侵犯名誉权  17.主观评价代替客观事实难逃侵权之责——邓某诉《某某纪事》杂志等侵犯名誉权  18.学术讨论辞激烈“上纲上线”起争端——余一中诉《新闻出版报》侵犯名誉权  19.学术之争不侵权评论不当担责任——方舟子诉《探索与争鸣》侵犯名誉权  20.学术之争正当评论不侵权——《太乙宫黑幕》一书引发名誉权纠纷  21.学术之争言辞不当侵犯亡人名誉——刘子华家属诉方舟子、报社及网络侵犯名誉权  22.《“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缘何侵犯名誉权——宣科诉《艺术评论》杂志等侵犯名誉权 二、侵犯法人名誉权案  23.电视台“打假”新闻惹官司——上海制笔化工厂诉上海电视台侵犯法人名誉权  24.侵犯商标权还是侵犯法人名誉权——香港HIH公司诉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25.消费者维权手段不当反侵权——恒升电脑诉王洪侵犯法人名誉权 …… 三、侵犯隐私权案 四、侵犯肖像权案第二篇 网络侵权案例 五、网络侵权案例后记

章节摘录

1.赵忠祥诉新华日报社及记者侵犯名誉权一、案情介绍原告:赵忠祥,中央电视台播音指导。被告:张淋,华商时报社山东记者站记者。被告:新华日报社。(一)当事人诉辩事实及主张1.原告赵忠祥诉称:张淋用长弓的笔名,撰写《买一双鞋才能得到签名,赵忠祥泉城卖书遭冷遇》(以下简称《冷遇》)一文,发表在2000年1月3日新华日报社所属的《扬子晚报》上,对我在山东济南两家商场签名赠书活动进行歪曲报道。张淋把签名赠书说成是签名售书,并说受到了冷遇,诬称这个活动是“闹剧”,“草草收场”,编造出“购书签名者必须先在该商场内购买一双价格不菲的几个牌号的皮鞋与旅游鞋,方可获得签名”等不实之词,张淋的上述文章严重失实,新华日报社所属的《扬子晚报》未加仔细审核,即行刊发,导致严重后果。该文发表后,全国多家媒体广为转载,造成恶劣影响。现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张淋立即停止侵害我名誉权的行为;(2)依法判令张淋与新华日报社在媒体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3)依法判令张淋与新华日报社赔偿我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4)依法判令张淋与新华日报社赔偿我精神损失费30万元人民币;(5)依法判令张淋与新华日报社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及律师代理费。

后记

深秋的北京,枫叶火红。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传媒委员会)编撰的这部书稿终于可以付梓了。早在委员会成立之初,传媒委员会的四十余位律师同仁们为了高质量地完成专业委员会的研究课题,经过多次讨论、酝酿,决定从全国法院系统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实施以来所审结的名誉权案件中,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意义的裁判文书作为研究素材,编撰一部评析真实案例的集子。传媒委员会主任任丽颖律师牵头,组成了由委员会副主任谭臻、秘书长孙斌、委员徐展勤、黄晓、谢家道、阎云天、梁超、张克祥、庞标等律师参加的编委会(百瑞律师事务所刘彪律师和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07级硕士研究生张怀岭应邀参与部分工作)。担任编撰任务的同志都是执业律师,业务非常繁忙,编撰工作不得不断断续续地进行着。经过重重筛选,编撰小组从全国各级法院近十多年来审结的数百起名誉权案件中(包括委员们自己代理的案件)精选出若干案件的生效判决文书,在对这些判决文书按照统一的体例进行编辑的基础上,从法理上加以评析,再从媒体如何预防法律风险的角度提出防范对策。需要说明的是,这本小集子取名为《传媒业法律风险提示与案例读本》,从某种程度上讲,可能是我们的一厢情愿,未必经得起大家的拷问。原因有三:其一,“典型”是基于本书编撰小组选定的标准;其二,“精析”是指编撰者从自己的执业经验出发所做的简单而精要的评析,并非权威的论断;其三,“风险防范”应理解为媒体从业人员预防法律风险的提示,而非确保不惹官司的金科玉言。另外,本书中的案件来源部分取自网络媒体的转载,而不是出自判决文书制作机关的原件,难免出现疏漏甚至错误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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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6条)

 
 

  •   实务性还算可以,但应该还有可提升的空间。
  •   不错,案例介绍挺详细
  •   案例详实,不错的书
  •   书挺好可惜现在还没看呢
  •   仅凭一些案例进行法律风险提示,还不够深入。
  •   只打8折,书却很旧,而且有破损和折边,还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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