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的策划与应对

出版时间:2009-11  出版社:法律  作者:钱尧志//张保生//夏东霞  页数:338  

前言

  2005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作了较大的调整、修改和完善,此次修订成为我国公司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此次《公司法》的修订,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大大增强了公司法范畴内的可诉性,公司相关利益关系主体的权利受到侵犯或他方请求时基本上都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使《公司法》真正成为一部“可诉之法”。因而,在《公司法》修订后,公司诉讼案件无论在数量上还是类型上都有了新的发展。  公司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并不是通过《公司法》的一次修订就能够完全解决的。制定法固有的局限性也决定了新《公司法》的规定不可能解决公司诉讼实践中面临的所有问题。《公司法》生命力的充分体现离不开司法实务界与公司法学者对《公司法》的不断阐释、解读、应用与探索。《公司法》修订后,不少法院陆续编辑出版了一些新型公司诉讼的案例选,反映了办案法官对公司诉讼案件裁判的思路和方法,有利于公司法实务人员掌握公司法案件裁判的脉络与指向。  但作为公司法最重要实践者之一的执业律师,虽然频频参与各类公司诉讼的代理,却鲜见公司诉讼案例的出版。即便最多见的律师对个案的分析文章,也基本限于对案件的法律层面的论证,而没有触及或不愿披露对案件的策划和代理思路。而对公司诉讼案件的整体策划和应对,恰恰是成熟的公司诉讼律师所应具备的基本技能。纷繁复杂的公司纠纷出现后,选择什么样的切入点提起诉讼或应对诉讼,是相关利益主体的代理律师必须面对和首先回答的问题。而在某些公司诉讼案件中,正是由于代理律师选择了恰当的策划和代理思路,才使得当事人的商业目标得以实现。

内容概要

  《公司诉讼的策划与应对》由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诉讼团队精心编选其代理的具有典型性、新颖性的公司诉讼案例,从案件策划和代理思路的视角,结合相关理论、最新的立法和司法动态,对代理的案件进行深度评析。与通常案例分析不同的是,《公司诉讼的策划与应对》的作者们更多地从代理律师的视角出发,旨在全面再现律师的办案过程和思路,通过对案件的策划和代理思路的分析,展现诉讼前及诉讼过程中诉辩双方博弈角逐的精彩过程。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法院裁判的分析,深入探讨案例所涉焦点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就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新型和疑难案件,做出有针对性的总结,并提出相关立法和司法建议。  《公司诉讼的策划与应对》共选编23篇经典案例,涉及股权确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出资纠纷、合作、联营合同纠纷、分红纠纷、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撤销公司决议纠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证券公司的监管责任纠纷等十类公司运营过程中常见的、典型的公司诉讼。

作者简介

  钱尧志,男,1963年出生,辽宁大连人,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先后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现为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诉讼仲裁部负责人。在加入金杜之前,曾担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十七年中,参与审理、评议与研究的案件达四千余件;在律师执业期间,曾成功策划、代理了上百件重大、复杂、疑难的诉讼、仲裁案件,具有很强的策划、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  张保生,男,1969年出生,山东莘县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后分别获山东大学和英国University of Northampton法学硕士学位。现为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负责金杜诉讼仲裁部的公司、证券诉讼业务,擅长中外合资合作、PE投资、公司重组、并购中发生的各类投资争议的处理,参与办理了娃哈哈与达能的系列诉讼仲裁案,主办了全国首起股东出资不到位被限制股东权利诉讼案。在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三年。  夏东霞,女,1978年出生,北京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金杜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部执业律师,承办过大量的公司诉讼、证券诉讼案件。在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四年,参与过不少司法解释和批复的调研工作,具有丰富的分析、处理公司证券类诉讼案件的经验。

书籍目录

序前言[股权确权纠纷]1.最高人民法院首例判决: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应受限制北京首都国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安达新世纪·巨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权确权赔偿纠纷案附: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2.法律行为发生在旧公司法实施期间、纠纷发生于新公司法实施后的股东资格与股权的确认广安市思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及股权赠与的效力李某某与香港某实业集团公司股权确权纠纷案4.有限责任公司隐名投资者利益保护与外部第三人利益的平衡甲保险公司与乙投资公司股权确权纠纷案5.投资人以股权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但未经批准也未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归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股权转让纠纷]6.以人民币支付外资股购股款是否违反强行法及合同的修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凯伦实业有限公司诉鲁信(美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案7.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目标公司潜在债务的承担周某某与颜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8.公司股权结构变动中原股东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平衡福建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出资纠纷]9.股东出资不到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深圳市辽河油田南方投资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利鸿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10.出资到位的股东是否有权以其他股东瑕疵出资为由解除合资合同深圳市旭哺投资有限公司诉大连双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合同纠纷案[合作、联营合同纠纷]11.公路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在法律上不能取得公路经营权国内某交通开发公司与香港某投资集团公路经营权转让及中外合作合同纠纷案12.联营一方通过签署协议退出联营公司的法律效力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诉大庆石油管理局侵犯股东权益纠纷案[分红纠纷]13.在合作公司董事会未作决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径行判决合作公司对股东分红美国WP公司与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凇美醋酸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14.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香港某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物资联营公司、上海某物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15.新《公司法》颁布后法院对新《公司法》实施前的行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黑龙江同达煤炭营销有限责任公司诉黑龙江亚细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亚细亚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损害公司权益纠纷]16.合资公司董事未经董事会同意在其他竞争性公司任董事职务是否违反《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桂林祥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达能方外籍董事嘉柯霖竞业禁止纠纷案[撤销公司决议纠纷]17.2005年《公司法》修订前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标准王某某等诉北京某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公司诉讼的策划与应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18.上市公司的年报构成虚假陈述,对年报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必然构成共同侵权葛某诉福建省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案19.中国最大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陈鸿君等611位股民诉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20.中国首例机构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证券公司的监管责任纠纷]21.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让渡资金使用权约定的法律关系性质及法律后果江苏扬子大桥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华证券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2.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委托监管合同是否应对客户资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苏州新有贸易商行诉上海鼎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委托监管合同纠纷23.客户对其存人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易保证金是否享有所有权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诉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振华路证券营业部、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委托交易协议纠纷案

章节摘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  (一)《增资扩股协议书》以及广安公司的出资行为虽发生于2006年修订后《公司法》实施之前,按照修订前《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但直至2006年《公司法》实施,其增资扩股行为尚未完成。2006年《公司法》已经删除了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审批程序的规定,本案《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的增资扩股行为至今尚未完成,甘肃公司办理增资扩股时应可适用2006年《公司法》径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手续,不需要按照修订前《公司法》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应适用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系对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理解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甘肃公司辩称增资扩股需报请行政审批,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通过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并不改变公司形式,甘肃公司辩称增资扩股属企业改制并应适用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二)《增资扩股协议书》明确约定广安公司投入的5000万元按照甘肃公司成立时经批准注册登记的总股本计算确定广安公司的股份比例。随后,甘肃公司股东会大会表决通过了按65.09%折股比例确定股份数为32545000股、持股比例占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10.95%的增资扩股方案。并且,甘肃公司还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验资,《验资报告》确认广安公司已经投入5000万元,并表明该验资报告供甘肃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及据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使用。  (三)甘肃公司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增资扩股条件。根据《公司法》规定,甘肃公司应依据股东大会决议、《增资扩股协议书》、验资报告等文件确定的内容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变更注册资本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应向广安公司交付符合2006年《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股票,并将广安公司记载于甘肃公司股东名册。因此,广安公司的上诉请求符合《公司法》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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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诉讼的策划与应对》精选金杜律师代理的具有典型性、新颖性的公司诉讼案例,从代理律师的视角出发,全面再现律师的办案过程和思路,展现诉讼前及诉讼过程中诉辩双方博弈角逐的精彩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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