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国民教育的组织与管理

出版时间:2007-1  出版社:教育科学出版社  作者:(法)西蒙等  页数:405  译者:安延  

前言

  本书的第8版仍取名为“法国国民教育的组织与管理”,读者可以对比旧版发现“行政管理”的概念得到进一步强调。这里行政管理包含两个意思,一个偏重于规章制度,强调机构、规章文件和程序;另一个则更有功能意义,属于广义的管理范畴。但无论什么时候,我们都应该意识到公共服务中“行政管理”来源于拉丁文“administrare”,意思是:服务、帮助、负责……  我们也可以用“主管” (management)一词,这个词实际来源于法语,它更多地强调操纵、控制和一种有目的的领导方式。该词将以项目为中心的管理方式引入公共管理领域,从而缩小了“教学”和“行政”活动之间的距离。①同时组织结构的发展变化也有利于围绕着项目运作加强“教学”与“行政”之间的融合。②  国民教育的决策者还会想到另一个词,即“统治” (gouvernance),这个词更侧重于用建立在等级基础上的规章制度来替代合作伙伴之间的自我调整。  不同的词汇代表着教育体系内部变化的趋势,尤其是合同运作方式逐步发展和普及更加有利于促进公共管理的效益。

内容概要

本书参考了大量文献、法案、文章及著作,全面系统地向读者展示了法国国民教育制度、教育的组织和管理的整体情况。    第一部分为中央与地方政府教育管理部门的结构和功能。作者详细介绍了法国中央、学区和省三个层次的教育行政、管理、咨询、督导工作及其他涉及教育、科研的公立机构。第二部分为教育体系中的职责实施。作者介绍了公立教育权力分散和下放的情况,初等、中等及高等教育的教育原则、教学组织、财政开支、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在第三部分,作者论述了近年来法国国民教育的管理与现代化的重要走向。    本书的两位作者均为法国资深的教育专家和高级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其中雅基·西蒙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自1998年起任国民教育调解员,并任法国国民教育与科研行政总督,现任法国国民教育与科研部行政总督学及塞吉一蓬图瓦兹大学的特邀教授。热拉尔·勒萨热曾任国民教育与科研总督导部的部门主任,并在国外的法国教育和文化机构任职多年.目前是教育与科研部荣誉行政总督学。

书籍目录

前言术语缩略表第一部分 中央与地方政府教育管理部门的结构和功能  第一章 中央政府    第一节 国民教育部    第二节 教育部层次的咨询机构    第三节 国民教育调解员    第四节 总督导机构    第五节 主要公立机构  第二章 学区的行政管理    第一节 学区,国民教育的行政管理单位    第二节 学区长    第三节 学区的机构    第四节 大区与学区层次的咨询机构    第五节 学区的公立机构    第六节 巴黎学区的组织    第七节 有关科西嘉、海外省区和安道尔的条款  第三章 省级教育行政管理    第一节 学区督学,省级国民教育部门负责人    第二节 国民教育的省级行政机构    第三节 省级咨询机构第二部分 教育体系中的职责实施  第一章 公立教育中的权力下放与权力分散    第一节 教育权力下放的原则与方式    第二节 公立教育的规划与组织    第三节 学校机构的管理与监管    第四节 国家职权与行政权力的分散    第五节 教育开支的资助    第六节 国民教育开支的拨付    第七节 涉及地方自由和责任的法案  第二章 学校教育    第一节 教育的组织原则    第二节 不同层次的教育    第三节 减少学业失败的斗争    第四节 三个特殊机制    第五节 考试    第六节 继续教育    第七节 学徒培训    第八节 私立教育  第三章 高等教育与科研行政管理中职能的分配    第一节 高等教育机构的地位和组织    第二节 大学自治与托管的执行    第三节 教育的组织    第四节 投资的运作    第五节 对大学生的社会资助    第六节 科研、技术及主要机构第三部分 教育体系的管理与现代化  第一章 管理的演变    第一节 教育体系的现代化    第二节 教育体系的管理    第三节 与财政法有关的机构法(LOLF)的实施    第四节 国民教育改革部级战略的实施(SMR)   第二章 管理和现代化的工具    第一节 评估:国民教育中的文化变革    第二节 信息化与新技术在管理和教学中的使用    第三节 监管方法:在LOI.F实施框架下管理监控的恢复    第四节 法律手段:持续的要求    第五节 教育法典的编纂工作  第三章 从人员管理到人力资源管理    第一节 人员众多,管理复杂    第二节 人力资源管理的艰难浮现    第三节 培训的重要作用结论附件表参考书目索引

章节摘录

  2002年4月25日第2002-601号政令明确了适用于EPCSCP可设立的工商活动部门(SAIC)的财务规定。  执行行政与财务自治权要在有关国家公立机构的总体规定特别是财务审计规定的框架下进行(参见1994年1月14日第94-39号有关科学、文化和职业性质公立机构预算与财务制度的法令)。 442 EPCSCP的监督检查。科学、文化和职业性质公立机构(EPCSCP)的监督检查由负责高等教育的部长负责。  学区长即大学训导长代表部长,列席或委任代表列席行政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第23条)。  鉴于法令第20条规定的:EPCSCP享有行政与财务自治权,委员会的决议和磋商结果不需预先批准而直接生效。但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和磋商结果需要转报学区长之后生效。  1984年1月26日法令实行对EPCSCP决议的特别检查:  学区长可以要求行政法院取消他认为不合法的决议或决定;  当有关措施对严重影响学校的正常运转,学区长可以中断其执行3个月。  对于法令第37条规定的高等师范学校、高级机构及设在国外的法国学校,由负责高等教育的部长执行学区长一大学训导长的有关职能。  在EPCSCP的法定机构运转出现严重困难或不能执行责任的情况下,法令第47条允许部长作出形势所必需的各种特殊安排,他可以事先征求国家高等教育与科研委员会的意见,如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先采取行动并尽快通告该委员会。  同样,学区长也有资格在征求大学校长或学校校长的意见后,采取临时性的必要措施:  在选举事务方面,学区长提议成立一个或几个委员会,对学校法定机构的选举进行监督(1985年1月18日第85-59号政令)。学区长一大学训导长宏观负责监督教学的组织和国家文凭考试的组织。在了解到行政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后,他应保证教学活动符合有关规定,并在已获取资格范围内进行培训活动。  学校的行政监督由国民教育与科研行政管理总督导来执行;财务监督由财政总督导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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