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常用法律法规

出版时间:2005-1  出版社:中国物资出版社  作者:吴清一主编  页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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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2年5月7日,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规划纲要在分析我国人才形势明确指出:“进入新世纪,国际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人才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增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的物流人才问题更加突出。发达国家利用各种手段吸引我国人才,人才竞争日益激烈:全球范围内的经济结构调整对人才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综合国力的竞争更加倚重于科技进步和人才开发。今后5~10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做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各项应对工作,实现‘十五’计划确定的宏伟目标,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人才是关键。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走人才强国之路,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选择。”“我国人才队伍现状同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主要是:人才总量相对不足,结构不够合理,创新能力亟待提高;人才工作的制度和机制不够健全,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必须大力开发人才资源,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把这项重大战略任务抓紧抓好。”中国物流业人才的状况如何,人才形势如何,我认为与全国人才的形势是一致的,可能更加紧迫。著名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1962年这样描述过:“我们今天对物流的了解并不比拿破仑时代的人所了解的非洲大陆多,我们知道物流存在着,而且很巨大,但如此而已。虽然在物流的各专业领域有很多专家,像运输和仓储,制造和保险领域。但最近当政府主管部门寻求两三位专家对物流发展作些切实的建议时,在咨询到的产业界、政府界、甚至大学中却找不到一位真正合适的人选。”中国可能已经迈过了这一时期,但并不乐观。根据各地的初步调查统计,物流人才是全国12种紧缺人才之一,物流规划人员、物流管理人员、物流研究人员、物流师资全面紧缺。

内容概要

  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教材。本书收集了物流中常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二百多个,涵盖了国内外物流涉及到的各个环节常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为不断提高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质量,使认证及培训在注重理论的系统性、前瞻性基础上更注重与实际应用相结合,我们组织教学、科研和企业方面的专家,共同参与了本版教材的修订工作。内容上,进行了一些调整和补充,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知识结构上,更加突出三个级别层次的区别,使其更具针对性。  本套教材仍分为五册:《现代物流概论》、《物流实务》、《物流管理》、《物流系统工程》

作者简介

吴清一,男,1935年生人,北京科技大学教授、物流研究所所长,著名的中国物流专家,“物流技术与应用”杂志主编(法人代表),中国物资流通学会理事,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工业工程研究会理事,东京工业大学客座研究员,在国内国际物流界拥有良好的威望。最早将物流的概念引入中国,长期与有关部门、学会合作从事中国物流事业的开拓与启蒙工作,主要业绩有:组建北京科技大学物流研究所和物流工程教研室;在北京科技大学创立物流工程专业(本科)并直接指导培养了硕士生和博士生20余名;创办“物流技术与应用”季刊;承担过多项物流研究课题(包括“七五”攻关、“八五攻关”与省部级项目),获得过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冶金部科技进步二等奖;发表过“物流学”、“现代物流技术”(音像教材)、“现代物流基础”、“设施规划与设计”、“物料搬运系统”等多部著作和数十篇论文;多次参与和组织全国性、国际性物流会议。积极从事物流普及活动,组织过十余次物流培训班,到厂矿基层企业进行过数十次物流讲演。在中央电视台举办过电视物流讲座。

书籍目录

1 综合法律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略)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略)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略)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略)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略)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略)2 专业法规2.1 联运2.2 集装箱2.3 铁路2.4 公路2.5 水路2.6 港口2.7 船舶2.8 海运2.9 航空2.10 一关三检2.11 代理2.12 仓储2.13 消防2.14 危险品2.15 保险2.16 包装2.17 信息3 国际公约3.1 1973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3.2 国际铁路联运规程(节录)3.3 1981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章程(略)3.4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略)3.5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略)3.6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略)3.7 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略)3.8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略)3.9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若干条文的统一运用指南3.10 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略)3.11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略)3.12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略)3.13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略)3.14 关于建议修正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决议(略)3.15 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略)3.16 1991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略)3.17 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略)3.18 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略)3.19 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的附件国际强制调解的示范程序规则(略)3.20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略)3.21 国际道路交通公约3.22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草案)、(略)3.23 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生效的通知(略)3.24 关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生效的通知(略)3.25 关于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2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略)3.26 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略)3.27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略)3.28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略)3.29 关于在领海和港口内使用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面站的国际协议(略)3.30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公约(略)3.31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略)3.32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略)3.33 国际搜救卫星COSPAS-SARSAT系统计划协定(略)4 附录4.1 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4.2 关于加强台湾海峡两岸不定期船舶运输管理的通知4.3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4.4 单方经营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民用航空运输补偿费的规定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节录)4.6 关于加快发展我国集装箱运输的若干意见4.7 关于加快发展国际集装箱联运的通知4.8 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

章节摘录

第十七条国内承运人可直接组织承揽集装箱货物,托运人可直接向承运人或委托货运代理人洽办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托运业务;货运代理人可代表托运人或收货人办理集装箱进出口运输的托运和收货业务。第十八条为加快进出口货物运送.托运人或收货人可根据提单注明的集装箱交付条款与集装箱所有人签订集装箱使用合同或租用合同。第十九条托运人应如实申报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重量、规格。托运的集装箱货物标志应明显、清楚。第二十条托运人或承运人在货物装箱前应认真检查箱体,不得使用影响货物运输、装卸安全的集装箱。第二十一条使用集装箱运输和装卸危险货物,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和《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集装箱,必须由集装箱所有人或经营人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第二十三条在码头堆场或收货人工厂、仓库交接的整箱货物,如需在码头拆、装箱的,托运人、收货人应委托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拆装箱、外轮理货公司理货,并负担有关费用。第二十四条在卸船作业中,外轮理货公司发现集装箱封志脱落、损坏,应作出实事记录,经海上承运人签认,重新施加铅封,并应及时向海关报告,拆箱时由外轮理货公司验封理货。第二十五条集装箱货物运达提单注明的交货地点后,海上承运人应在即日内向收货人发出提货通知,收货人应在收到通知后,凭提单办理提货手续。收货人提运整箱货物,须凭提货单和设备交接单,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集装箱归还至指定地点。集装箱卸船后,在港口交付的货物超过十天不提货,港口装卸企业(以下简称港口)可将集装箱或货物转栈堆放,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收货人负担;在十天内,由港口责任造成的集装箱或货物转栈的费用,由港口负担。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提货或不按期限和指定地点归还集装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货物、集装箱堆存费及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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