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金融合作与发展研究

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  作者:马经  页数:372  

内容概要

当前,世界金融格局发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变化,我国金融改革开放迈入了新阶段,粤澳三地正积极推动区域金融合作与发展再上新台阶,共同争取在我国参与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在此背景下,深入研究粤港澳金融关系的历史和现状,结合国内外经济、金融发展的新趋势分析粤港澳金融关系的前景,谋划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的策略,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在《粤港澳金融合作与发展研究》一书中,作者全面、系统地研究粤港澳金融关系的历史现状,从全局高度、用世界眼光探讨新形势下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的思路和策略,论述了广东和港澳要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建立更紧密的金融合作与协调机制,共同创建“中国面向世界的金融中心集群区”、“全面接轨国际的金融改革先行区”、“实现互利共赢的金融合作示范区”和“服务经济转型的金融创新试验区”。

作者简介

马经,贵州省贵阳市人,高级经济师。1968年至今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工作。现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广东金融学会会长,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书籍目录

绪论  第1章 导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意义   1.3 研究框架背景篇 第2章 历史背景:广东与香港、澳门唇齿相依  2.1 广东与港澳的地理关系   2.1.1 自然地理关系   2.1.2 经济地理关系   2.1.3 政治地理关系  2.2 广东与港澳的人口流动   2.2.1 建国前广东与港澳的人口流动   2.2.2 建国后广东与港澳的人口流动  2.3 广东与港澳的经贸往来   2.3.1 明清时期广东也港澳的经贸往来   2.3.2 民国时期广东也港澳的经贸往来   2.3.3 建国后30年广东与港澳的经贸往来   2.3.4 改革开放后广东与港澳的经贸往来 第3章 世界背景:金融全球化和区域化浪潮势不可挡  3.1 金融全球化趋势分析   3.1.1 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动因   3.1.2 金融全球化的主要表现   3.1.3 金融全球化的影响分析  3.2 金融区域化趋势分析   3.2.1 金融区域化的发展动因   3.2.2 金融区域化:欧洲的进展和趋势   3.2.3 金融区域化:美洲的进展和趋势   3.2.4 金融区域化:亚洲的进展和趋势  3.3 金融全球化和区域化对粤港澳的影响   3.3.1 金融全球化和区域化对粤港澳的积极影响   3.3.2 金融全球化和区域化对粤港澳的消极影响 第4章 经济背景:内地与港澳经济关系走向融合  4.1 内地与港澳贸易关系的新变化   4.1.1 贸易总量变化分析   4.1.2 贸易方式变化分析     4.1.3 贸易商品结构变化分析   4.1.4 贸易地域结构变化分析  4.2 内地与港澳投资关系的新变化   4.2.1 港澳对内地投资变化分析   4.2.2 内地对港澳投资变化分析  4.3 内地与港澳金融关系的新变化   4.3.1 内地与港澳金融机构互动关系变化分析   4.3.2 内地与港澳金融机构融合关系变化分析   4.3.3 内地与港澳金融机构合作关系变化分析  4.4 内地与港澳经济关系的实证研究   4.4.1 指标、数据和模型   4.4.2 实证分析过程和结果   4.4.3 结论和政策启示 第5章 制度背景:CEPA签署开创新局  5.1 CEPA签署的重要意义   5.1.1 加强内地与港澳经济合作的内在要求   5.1.2 应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必然选择   5.1.3 加快内地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客观需要   5.1.4 进一步推动港澳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合作篇前景篇附录  粤港澳中小银行合作问题研究  “CEPA”背景下粤港澳金融合作问题研究  加快跨境支付系统创新 促进泛珠区域经济融合  在新起点上推动粤港澳合作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欧洲金融市场一体化改变了国际金融市场格局,有助于加速在欧洲形成强大的国际金融中心集群区域。随着金融组织、市场一体化的深化,以及统一货币带来的汇率风险消除,欧洲金融体系将发挥出更强大的整体力量。  3.2.3金融区域化:美洲的进展和趋势  美洲有北美自由贸易区、南美洲国家共同体、中美洲共同市场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然而,美洲金融合作目前尚未出现以区域经济组织为基础的较高层次的货币一体化组织,区域金融一体化进程总体上落后于欧洲。北美金融合作、拉美货币美元化是美洲金融区域化进展最快的两个成果。 1.北美金融合作 1994年1月,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签署《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区开始启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目的是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推动区域内商品、人员和资本流动。随着投资自由化条款、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制度的建立,北美自由贸易区经济一体化的内容已超越贸易自由化的范围而涵盖劳务、贸易、投资、金融服务等领域。《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后,美、加、墨三国在金融领域形成深层次的合作。根据该协定,第一,某一成员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可在另一缔约国开业,从事银行、保险、证券交易和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各国应允许本国居民在另一国境内获取金融服务,不对任何金融部门的跨境交易规定限制条件,也不对已有限制增加补充规定。第二,各国应给予在其境内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以国民待遇,不得将其他国家金融服务提供者置于较本国提供者不利地位。第三,在区域内的金融市场开业的条件、有关人员要求、申请程序应明确,并遵照约定执行。第四,各国仍可保留合理调整的权利,以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完整。特殊情况下,还可采取旨在保护收支平衡的措施。第五,规定成员国之间就有关金融服务事务进行磋商的专门程序。第六,各国对金融服务合作作出具体承诺①。  金融合作作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自协定实施以来产生了明显的合作效应,突出表现在对1995年墨西哥金融危机的有效救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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