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寿险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  作者: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教材编写委员会 编  页数: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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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寿险行业作为朝阳行业也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保费的增长率远远超过了GDP的增长率,市场前景广阔无限。作为一名新进销信人员,要在寿险销售道路上更好地成长,必须对寿险行业未来的发展抱有坚定的信心,必须清楚地了解寿险对一个人命的保障作用、寿险行业的特色及其独特的销售方式。  本书旨在通过对人寿保险专业基础知识、行的发展特色、产品的销售特色及寿险公司经营管理基础知识等方面的介绍,帮助销售新人较为宏观、系统、全而地了解寿险行业的概况,坚定其在寿险行业发展的信心,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寿险销售观念,使其尽快地完成职业角色的定位,从而快速走上寿险销售之路。同时本书在体例和形式上作了重大创新,对各章节的重要知识点以“关键术语”的形式予以提炼,各章节中设“知识要求”、“技能要求”、“知识回顾”、“学以致用”等模块,紧密围绕寿险营销中的实际需要,以销售活动为导向,以操作技能提高为核心,帮助学员尽快把握教材的重点,使教材形式更符合职业培训的需要。  本书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介绍人身保险与人寿保险概述及寿险功能,帮助学员了解人寿保险的基本概念;第二章介绍寿险行业特色及现代寿险公司的组织架构和运营模式;第三章讲解寿险合同及常见条款;第四章介绍寿险产品及寿险产品组合的原则、方法;第五章讲解寿险销售渠道及寿险销信流程;第六章介绍寿险公司业务流程。全书结构层次分明,内容详实丰富。

内容概要

  《寿险教育训练系列教材:认识寿险》旨在通过对人寿保险专业基础知识、行的发展特色、产品的销售特色及寿险公司经营管理基础知识等方面的介绍,帮助销售新人较为宏观、系统、全而地了解寿险行业的概况,坚定其在寿险行业发展的信心,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寿险销售观念,使其尽快地完成职业角色的定位,从而快速走上寿险销售之路。同时《寿险教育训练系列教材:认识寿险》在体例和形式上作了重大创新,对各章节的重要知识点以“关键术语”的形式予以提炼,各章节中设“知识要求”、“技能要求”、“知识回顾”、“学以致用”等模块,紧密围绕寿险营销中的实际需要,以销售活动为导向,以操作技能提高为核心,帮助学员尽快把握教材的重点,使教材形式更符合职业培训的需要。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寿险概述第一节 人身保险与人寿保险第二节 寿险的功能第二章 寿险行业与寿险公司第一节 寿险行业的特色与发展第二节 寿险公司的组织管理第三章 寿险合同第一节 寿险合同概述第一节 寿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三节 寿险合同的常见条款第四章 寿险产品第一节 寿险产品分类第二节 寿险产品组合第五章 寿险销售第一节 寿险销售渠道第二节 寿险销售流程第六章 寿险公司业务流程第一节 承保第二节 保全第三节 理赔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这一原则的日的,是保障保险人的利益,限制保险人的赔偿范围,对损失近凶不属丁责任范围中的不负赔偿责任。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有时分复杂,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近因原则在运用过程中也会因情况的复杂而引起争执或纠纷,要求当事人各方实事求是,协商解决。  (四)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的概念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恰好弥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通常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面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而、充分的补偿。  第二,保险公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其的是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来获利,减少道德风险。  2.《保险法》对损失补偿原则的相关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训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焙偿保险金的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之口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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