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银行合格借款者项目源培育体系

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  作者:王淼  页数:177  字数:198000  

内容概要

  本书立足于培育和发展作为金融市场根基的实体经济项目,在以扶持创新型中小企业为核心的优质实体经济项目源培育框架下,分析和构建了“银行合格借款者项目源培育体系”。该体系是政府引导创新型中小企业突围间接融资困境的系统性框架,在我国将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性地位。《构建银行合格借款者项目源培育体系:政府引导中小企业突围间接融资困境的系统性框架》的重要突破在于转换视角提出了实体经济项目源培育体系下的银政企合作博弈分析框架,并对政府引导下银行合格借款者项目源培育体系的构建提出了思路与建议。希望这一制度创新能够给后危机时代的中国乃至全世界带来新的生机。

作者简介

  王淼,1982年4月出生,经济学博士,天津财经大学金融系讲师。研究方向:投融资理论与应用。已参与撰写著作5部、教材2部,发表论文十余篇,主持或参与课题十余项,曾获天津金融学会2006年度重点研究课题一等奖。

书籍目录

第1章 导论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3 研究内容和结构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1.5 研究的创新之处
第2章 银行合格借款者项目源培育
2.1 银行合格借款者项目源培育的必要性
2.2 银行合格借款者项目源培育的内涵
2.3 银行合格借款者项目源培育的现实意义
2.4 银行合格借款者项目源培育平台的优势
2.5 小结
第3章 银行合格借款者项目源缺失的形成机理
3.1 中小企业信贷市场信号传递博弈模型
3.2 中小企业信贷配给综合模型
3.3 小结
第4章 项目源培育体系下的银政企合作博弈分析
4.1 非合作博弈与合作博弈
4.2 合作博弈与福利经济学
4.3 项目源培育体系下的银政企合作博弈模型
4.4 小结
第5章 政府和公共财政在项目源培育中的主导地位
5.1 政府和公共财政介入实体经济项目源培育的理论依据
5.2 中国政府参与实体经济项目源培育的优势所在
5.3 政府参与银行合格借款者项目源培育的国际经验
5.4 银行合格借款者项目源培育体系下政府的职能定位
5.5 小结
第6章 银行合格借款者项目源培育的国内外经验借鉴
6.1 银行合格借款者项目源培育的国际经验
6.2 我国区域银行合格借款者项目源培育的经验考察
6.3 小结
第7章 项目源培育体系下的金融中介选择
7.1 项目源培育体系下金融中介的性质
7.2 项目源培育体系下金融中介的规模
7.3 商业性金融机构介入项目源培育的激励机制
7.4 完善项目源培育金融中介职能的建议
7.5 小结
第8章 银行合格借款者项目源培育体系的运作
8.1 参与主体及其主要职能
8.2 项目源贷款运作流程的设计
8.3 项目源贷款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
8.4 小结
第9章 银行合格借款者项目源信贷融资产品的设计
9.1 银信合作项目源信贷
9.2 银保合作项目源信贷
9.3 “N+1”项目源信贷
9.4 “N+N”项目源信贷
9.5 小结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从中国国情来看,我国政府的领导力①较强,决策效率较高,属于“强势政府”的类型。强势政府具有以下几方面优势:第一,政府具有强大的经济社会主导能力,有利于克服市场引发的失序,应对危机;第二,有利于进行社会组织和社会动员,凝聚全社会意志达成一致目标,有利于集中力量举办大型事业;第三,有利于从根本上调节社会各阶层的关系,保障社会公正和社会正义。  在项目源培育中,虽然政府财政资金有限,但其具有“四两拨千斤”的“虹吸效应”,可以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项目源培育中来,使财政与金融高效对接。同时,我国政府的强政策导向性能够以最高的效率,调动实体经济项目源培育所需的各项资源,在法制建设、组织服务、资源配置等方面迅速突破。  5.3 政府参与银行合格借款者项目源培育的国际经验  5.3.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可以规范市场运作秩序、优化融资环境;另一方面可以有针对性地支持实体经济项目源发展,对社会福利附加值高的企业或项目采取优惠政策。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相对比较完善。如美国以《小企业法案》为政策基础,制定了《中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等20多部法律法规,形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培育实体经济项目源营造了良好环境,直接或间接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其中1953年出台的《小企业法案》是专门保护中小企业的基本法;1958年的《中小企业投资法》规定,小企业管理局审查和核发许可证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可从联邦政府获得优惠的信贷支持。日本政府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也陆续出台多项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构建了较完整的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制度体系。1963年日本颁布的《中小企业基本法》被称为日本中小企业的“宪法”,后来在此基础上陆续制定和修订了《中小企业投资扶持股份公司法》、《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扶持法》、《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促进临时措施法》等法规,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给予融资、保险、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5.3.2 设立专门的培育机构  从各国的实践经验看,进行实体经济项目源培育的机构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管理指导类机构、服务机构和资助机构。  (1)管理指导类机构  管理指导类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了解实体经济项目源的基本情况和生存环境,研究项目源发展的相关课题,制定培育和发展项目源的方针政策,并指导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例如,美国参众两院分别于1940年和1941年设立了中小企业委员会,并在商务部和司法部设立隶属于联邦商务部的小企业管理局、地方小企业办公室等机构,其职责是听取小企业的意见和需求、就保护小企业权益向联邦政府提出政策建议、帮助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等。日本于1948年设立中小企业厅,向中小企业提供管理、资金技术、发展方向等方面的指导与扶持,制定契合中小企业需求的政策,调解中小企业内部劳资纠纷、与大企业间的矛盾等。英国中央中小企业管理局和地方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全国中小企业平衡发展的问题,对政府制定中小企业政策提出建议,组织领导和安排对全国中小企业的培训等。  (2)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综合辅导和融资协助。如美国设立指导性小企业发展中心及服务站,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技术帮助;小企业管理局与其他部门组建出口援助中心,为小企业拓展海外业务提供信息咨询;高校和非营利性组织合作建立小企业发展中心,共同为小企业提供技术协助。日本的中小企业诊断制度则为中小企业提供诊断和经营指导服务,由专家根据经济规律和技术规律分析诊断企业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咨询意见,给予技术指导。  (3)资助机构  资助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优惠便捷的融资方式。如美国的中小企业管理局是美国目前最大的专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技术和管理支持的金融机构,其提供的主要贷款种类有国际贸易贷款、国防贷款等。日本政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相继成立三家由政府直接控制和出资的中小企业全国性金融机构,即中小企业金融公库(59家)、国民金融公库(152家)和商工组中央金融公库(102家),专门向缺乏资金但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融资,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德国政府通过“马歇尔计划援助对等基金”直接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另外,德国拥有合作银行、储蓄银行、国民银行等直接面向中小企业的银行,凡年营业额低于1亿德国马克的企业均可获得总投资额60%的低息货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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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引导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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