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出版时间:2010-2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作者:陈光中  页数: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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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哲学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能力和成果,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水平,体现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思维能力、精神状态和文明素质。一个民族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不能没有哲学社会科学的熏陶和滋养;一个国家要在国际综合国力竞争中赢得优势,不能没有包括哲学社会科学在内的“软实力”的强大和支撑。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哲学社会科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四个同样重要”、“五个高度重视”、“两个不可替代”等重要思想论断。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始终坚持把哲学社会科学放在十分重要的战略位置,就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2004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明确了新世纪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指导方针、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鼓励哲学社会科学界为党和人民事业发挥思想库作用,推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走向世界。”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新的历史阶段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出的重大战略目标和任务,为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保证和强大动力。

内容概要

司法从来就是国家的基本功能之一,现代国家需要现代司法。中国社会正处于深刻变革的历史转折时期,正从人治走向法治,并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此关键时刻,改革、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已经成为时代之所需,民众之所待。    2003年12月,以我为首席专家的课题组荣幸地取得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此课题意义重大,涉及面广,任务艰巨。但课题组成员知难而进,通力合作,投入大量精力,进行深入研究。经过不懈努力,收获了较多阶段性成果,最终形成了本专著。        此课题原来的投标设计,研究内容系统,计划堪称恢弘。但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不能贪大求全,否则不但力难企及,效果也未必良好,于是我们调整了研究范围,着重研究一些重大的基础理论问题、在理念上存在困惑和纷争的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力求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中肯的建设性意见。作为项目最终成果之专著,分为上、下两编。

作者简介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兼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法学组负责人之一,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法学评议组副组长。代表作有:《陈光中法学文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主编)、《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主编)等。

书籍目录

上篇 综论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司法的词义、性质和特征      第二节 司法机关          第三节  司法制度        第四节  司法的功能   第二章 政治制度与司法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与司法制度       第三节  中国政治制度与司法制度     第三章 法治与司法制度         第一节 法治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与中国司法制度   第四章 社会公平正义与司法制度     第一节 社会公平正义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中国社会公平正义的理论探讨和实际状况       第三节 社会公平正义与中国司法制度     第五章 中国法院制度     第一节 法院职权     第二节 法院制度     第三节 法官制度   第六章 中国检察制度      第一节  中国检察机关的性质        第二节  中国检察机关的职能      第三节 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     第七章 中国侦查制度      第一节  中国侦查机关的性质和侦查权的属性        第二节  中国侦查机关设置及权力配备的理性探讨    第三节 在诉讼框架内对侦查权的控制     第八章 中国律师制度      第一节 律师制度概论      第二节 律师管理制度      第三节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与诉讼代理制度    下篇 诉讼论       第九章 诉讼民主      第一节 诉讼民主概述      第二节 诉讼民主与民众参与      第三节 诉讼民主与民众监督      第四节 诉讼民主与当事人的参与及其人权保障   第十章 诉讼公正      第一节 实体公正      第二节 程序公正……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检察机关在收到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后,经过审查,也必须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做出评判,以决定是否对其向法院提起公诉。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才能受理,从进入审判程序。可见对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之判断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并最终完成于审判程序。(五)以权威性为重要标志司法权威源于法律权威。在现代法治国家,包括我国,宪法、法律具有至上性,任何国家机关、单位,任何领导人和普通公民,都必须严格服从法律、执行法律,在法律规则范围内活动,一旦违法,就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问题大部分是通过行政执法(如行政处罚等)或其他社会途径(如民间调解)来解决的。但司法是处罚违法犯罪和解决社会纠纷、冲突的最后一种机制、方法,而且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如诉讼中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已生效裁判应当强制执行,这保证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体现出司法的权威。司法的权威性还鲜明地体现在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上。所谓司法的终局性是指法院对依法应由其管辖的案件享有最终裁判权。法院对这一案件做出生效裁判后,案件就获得终局解决,除法定的情形之外,任何社会力量和诉讼主体,包括法院,都不得动摇、推翻司法裁判。司法的终局性是司法最根本的特点之一,也是联合国最低限度的司法准则之一。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4条规定:“不应对司法程序进行任何不适当或无根据的干涉,法院做出的司法裁决也不应加以修改。”正因为司法裁判的终局性特征,才使得司法具有“定分止争”、安定社会的功能。但是,这种终局性也不能绝对化。在我国,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其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时候,人民法院可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特别是发现无辜者被错判的情况,必须及时平反,以维护人权。唯如此,才能保障实现司法公正,更好维护判决、裁定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一方面,司法的上述五个特征将司法区别于审判。将司法视为审判的学者往往以“审判”为基准点,将司法的特征归纳为独立性、中立性、被动性等等。我们认为,在司法即为诉讼的大前提下,这些审判的典型特征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司法的特征。以被动性为例,在刑事司法中,司法不仅包括审判,还包括侦查、起诉等审前活动。而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职责就是要追究犯罪,提起诉讼,因而这些活动都具有主动性。另一方面,司法的上述特征也使得司法明显区别于行政行为。

后记

本课题原计划框架宏大,内容系统。后来根据教育部的要求调整了研究范围,着重研究本领域中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但作者未做大的调整,因而人数较多。本课题顾问成员如下: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副校长王晨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博士郭成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本课题成果作者及分工如下:第一章 导论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崔洁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第二章 政治制度与司法制度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郭志媛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博士第三章 法治与司法制度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第四章 社会公平正义与司法制度张建伟第五章 中国法院制度陈海光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博士 刘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博士郑未媚国家法官学院讲师、博士第六章 中国检察制度谭世贵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红梅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博士第七章 中国侦查制度周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博士第八章 中国律师制度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博士 程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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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分为上、下两编。上编为综论,着重从宏观方面比较系统地阐释了中国司法制度相关的基本理念。下编为诉讼论,集中探讨了诉讼制度、证据制度赖以建立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即“诉讼民主”、“诉讼公正”、“诉讼真实”、“诉讼构造”、“诉讼和解”和“诉讼效率”。对这些理论问题的多维思考、深入探究和理性辨析,必将给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完善以及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带来深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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