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相关法规汇编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作者: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编写组 编  页数:456  字数:960000  

前言

  资产评估作为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一个重要的中介服务行业,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国家对包括资产评估在内的市场中介行业高度重视,为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政策环境,同时也对注册资产评估师队伍素质的全面提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过考试选拔和培养德才兼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后备力量是规范发展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十分重要的环节之一。为了配合2010年度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工作,更好地为广大考生服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有关专家、教授,按照《2010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大纲》确定的考试范围,结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特点,吸收了往年命题及阅卷工作的反馈意见,编写了这套考试用书。本套用书力求系统全面地体现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具备的知识技能,注重理论与实务、专业素质教育与应试指导相结合,注意吸收资产评估理论研究和实践领域的最新成果,特别是吸收国家近期发布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准则的相关内容。整套用书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针对性,不仅是广大考生的参考教材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指南,还可作为高校资产评估专业和相关学者的参考教材使用。  全套考试用书共分五科:《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和《建筑工程评估基础》。五科考试用书是在2009年度考试用书的基础上,按照一年来相关法规制度的变化及理论研究的最新发展进行了补充和修订。《资产评估》根据新颁布的相关评估准则内容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等内容;《经济法》在篇章结构上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增加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内容。《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减少了定义、原理的内容,增加了经济管理、质量检验等内容,如增加了机器加工生产线的评价,内燃机检验要求,压力容器、起重机等技术要求、技术参数等,使教材更加结合实务,以适应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命题将主要以《2010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大纲》和本套用书的知识内容为依据,考生应结合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的学习,注意在了解和掌握与之相关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做到灵活运用。  为了帮助考生加深对相关专业知识的全面了解,我们还组织编写了与考试用书配套的《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综合习题集》和《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相关法规汇编》,供大家参考。  我们衷心祝愿更多的考生在考试中取得合格成绩,加入到我国的注册资产评估师队伍中来。由于编写时间紧迫,难免有疏漏、错误之处,恳请读者指正。

内容概要

本书为“2010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参考用书”系列之一,系统全面地体现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具备的知识技能,注重理论与实务、专业素质教育与应试指导相结合,注意吸收资产评估理论研究和实践领域的最新成果,特别是吸收国家近期发布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准则的相关内容。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政策类;资产评估管理类;资产评估准则类;财务、会计、税收类;金融、证券类;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本书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针对性,不仅是广大考生的参考教材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指南,还可作为高校资产评估专业和相关学者的参考教材使用。

书籍目录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政策类二、资产评估管理类三、资产评估准则类四、财务、会计、税收类五、金融、证券类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章节摘录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经济管理、财务会计、工程技术,下同)中专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5年;  2.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4年;  3.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3年;  4.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2年;  5.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会计、审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第二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二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二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第二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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