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题库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作者: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  页数:328  

内容概要

  《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验收用书:验收题库》分三篇,验收试题、验收试题参考答案和新颁布法律法规选编。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书籍目录

一、验收试题(一)名词解释(二)填空(三)选择(四)判断(五)简答二、验收试题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二)填空(三)选择(四)判断(五)简答三、新颁布法律法规选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六)彩票管理条例(七)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八)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九)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章节摘录

  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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