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作者: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 编译  页数:30  

内容概要

出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ISBN:9787506664615,作者: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 编译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83号)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卫生检疫审批
 第三章 卫生检疫
 第四章 后续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二章 卫生检疫审批 第七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 第八条 入境、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交运前向人出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人/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单》(下简称《审批申请单》)。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分类填写《审批申请单》,每一类别填写一份。 第九条 申请办理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的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人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特殊物品所含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和生物学特性(中英文对照件)的说明性文件; (三)含有或者可能含有3至4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及含有或者可能含有尚未分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具备BSL—3级(P3级)实验室,并提供相应资质的证明; (四)科研用特殊物品应当提供科研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者科研项目申请人与国内外合作机构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中、英文对照件); (五)供移植用器官应当提供有资质医院出具的供体健康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 第十条 申请办理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的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注册证明; (二)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的出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药品销售证明》; (三)用于其他领域的出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批件。 第十一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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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由中国质检出版社和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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