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复议诉讼典型案例评析(第1辑)

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作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组织编写  页数: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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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食品药品监管复议诉讼典型案例评析(第1辑)》精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过程中涉及的典型案例30个,分6章行政处罚与事实认定、行政处罚与法律适用、依法行政与法定职权等,分别对每个案例按基本案情、处理结果、法理分析进行了深入评析。

书籍目录

第一章行政处罚与事实认定 案例一李某不服某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没处罚决定案(证据的关联性、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认定) 案例二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处罚决定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体系) 案例三某眼镜店不服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没处罚决定案(公正程序原则) 案例四某医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某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没处罚决定案(案件事实认定) 案例五某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没处罚决定案(最佳证据规则) 案例六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案(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 案例七某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案(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案例八赵某不服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处罚决定案(证据合法性) 第二章行政处罚与法律适用 案例一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处罚决定案(法规综合运用) 案例二某中医医院不服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某分局罚没处罚决定案(法律适用) 案例三某医科大学应用技术学院附属医院不服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某分局罚没处罚决定案(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 案例四某乡卫生院不服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没处罚决定案(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案例五某肛肠病防治医院不服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没处罚决定案(法律规范的冲突与适用) 案例六某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没处罚决定案(法律规范冲突与适用) 第三章依法行政与法定职权 案例一某公司不服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职权管辖争议案) 案例二宋某不服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决定案(说明理由制度) 案例三某公司不服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第三人权利保护、选择性执法) 案例四某公司不服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确认依法行使) 案例五李某不服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送达程序) 案例六某公司不服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法人分支机构处罚) 第四章依法行政与法定职责 案例一杨某不服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不履行查处职责) 案例二高某不服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不履行奖励) 案例三黄某不服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不作为监督) 案例四某县人民医院不服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未举行听证程序) 第五章依法行政与行政许可 案例一某公司不服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产品名称变更案(许可变更) 案例二某制药公司不服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案(许可登记事项变更) 第六章行政监督与行政救济 案例一申请人不服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复议变更权) 案例二陈某不服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答复案(举报答复的性质) 案例三杨某不服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事后收集证据) 案例四宋某不服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变更决定案(诉讼时效)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3.送达 为使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机关不仅在文书写作上应尽量避免使用不明确的用语,同时,还必须将其决定送达相对人。我国行政法采取的是职权送达主义,即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为之。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律规定送达,将不产生送达的效力。关于送达的方式,法律上主要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等五种类型。行政机关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如相对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为避免行政决定久拖不决,应主动适用公告送达。为防止日后纠纷的发生,在使用公告送达时,应留给相对人合理的时间,使其知悉送达事实;而且还应针对行政机关使用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的情况制作相关的报告书,以使行政程序完备。 三、行政行为应受平等原则的拘束 1.平等原则的内涵 平等原则首先是作为宪法原则存在的,其要求:相同的事件应为相同的处理,不同的事件应为不同的处理,除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外,不得为差别待遇。判断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平等原则,应从实质平等出发,基于事务的本质,就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事项,依其相异的方式与程度,判断是否导致不同的处理,有无不同处理的必要,不同处理的程度是否与事项不同的程度相当,加以综合衡量。基于平等原则的要求,可以推出行政自我拘束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无正当理由,应受其行政惯例的拘束,如此可起到约束行政裁量权的作用。 2.选择性执法问题 平等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适用有时会涉及到选择性执法问题。所谓选择性执法,是指执法机关何时严格执行法律、执行哪部法律、对哪些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格执法、对哪些行为不执法、采用何种执法手段及何种执法强度等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一种执法现象。其典型的表现形式是:行政机关对相同类型的违法案件,只处罚其中一人或数人,此时,被处罚人能否以违反平等原则为由主张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呢?对此,需要明确的是选择性执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也必须对其加以约束,此时,应注意的是:①平等原则仅在合法的领域内有其适用的余地,受到不平等待遇的违法者无权援引该原则;②选择性执法主要发生在行政裁量权情形,此时,可通过制定裁量基准及适用行政自我拘束原则,尽量做到对同类型的违法行为一视同仁地处理。此外,还可通过完善行政相对人参与制度、建立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等方式尽量减少选择性执法。 四、行政裁量权的限制 1.行政裁量权的内涵及行使要求 行政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行政机关拥有裁量权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为所欲为,自由裁量在法律上没有存在的空间。行政裁量权广泛存在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行政机关在行使该权力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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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法律专业的dd呀。外行
  •   还不错,好像日期老了点,能更新就更好了。
  •   书籍正品,比较小巧轻薄,典型案例,涉及的面并不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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