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码

出版时间:2004-10-1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作者:劳伦斯・莱斯格,李旭  页数:297  字数:270000  译者:李旭  
Tag标签:无  

内容概要

劳伦斯·莱斯格的著作《代码》 问世便震动了学界和业界,被人称为“也许是迄今为止互联网领域最重要的书籍”,也被一些学者称为“网络空间法律的圣经”。    《代码》挑战了早期人们对互联网的认识,即技术已经创造了一个自由的环境,因而网络空间无法被规制——也就是说,网络的特性使它押脱了政府的控制。莱斯格提出,事实恰恰相反。    代码的存在证明,网络并不是本制拷贝 ,不可规制的,它并没有什么“本质”,它只有代码可以创造出一个自由的世界,也可以创造出一个充满沉重压迫和控制的世界。尤其是那些出于电子商业目的而旨在将网络商业化有代码。    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也就认识不到网络空间正在发生的变化。在商业活动的影响下,网络空间正在变成一个高度可规制的空间,在那里,我们的行为将受到比在现实空间还要严密的控制。    但这并非不可避免,我们可以选择所希望的网络空间类型以及要确保的自由。这些选择都与架构有关:哪一种代码将统冶网络空间,谁将控制这种代码。从这个意义上说,代码是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它所蕴含的价值将由律师、政策制定者,特别是公民来决定。

作者简介

劳伦斯·莱斯格,现任斯坦福大学法这院教授,是斯坦福大网络与社会研究中心创始人,全球是最负盛名的网络法律专家,被《商业周刊》称为“互联网时代的守护神”。 
“网络法律界具原创思想的教授”、“对互联网最具影响的25人之一”,被《纽约客》称为“互联网时代

书籍目录

中文版序莱斯格教授及其专著简介前言第一部分  可规制性  第一章  代码就是法律  第二章  网络空间的4道难题  第三章  网络空间的实然与必然  第四章  控制的架构  第五章  规制代码第二部分  代码及其他规制者  第六章  网络空间  第七章  何物在规制  第八章  开放代码对政府规制的限制第三部分  应用举例  第九章  解释  第十章  知识产权  第十一章  隐私  第十二章  自由言论  第十三章  小结  第十四章  主权第四部分:回应  第十五章  我们所面临的问题  第十六章  回应  第十七章  迪克莱恩没有意识到什么附录

媒体关注与评论

书评这是一部关于网络新媒体的杰出著作。莱斯格在这本新作中提出了重大的问题:政府、商务和技术这只看不见的手对日益普遍的网络生活的规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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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4条)

 
 

  •   有很多很新的想法,对于虚拟空间的规制有很深刻的远见,虽然是04年的书,但是涉猎面和前瞻性都是一流的。不过未必与中国的国情吻合,我国的虚拟世界发展很快,但理论研究太落后了。
  •   数字化生存后的又一部划时代的书
  •   网络空间的法律,是程序代码决定的。选择怎样的代码,就选择了怎样的法律。
  •      Hello World!
      
      来自于Stanford的Lessig教授的在他的《代码》一书中反复强调了一个概念:代码即法律。换句话说,有什么样的代码,就会有什么样的网络社会,决定权在代码手中。基于TCP’/IP的构架决定网络的一些特性:比如开放,匿名,点对点等等。看上去,网络社会的命运似乎是就掌握在程序员手中。
      
      通常人们使用电脑,登录网络都不会去和代码打交道,而是通过各种的应用程序进行操作,稍有常识的人都会知道应用程序背后的层层代码,但我们对于这些这些代码并不加理会,因为代码对于日常操作影响不大。但是,如果要真正了解网络空间,代码是绕不过去的,就像是我们了解社会需要研究个人,研究人体需要了解细胞一样,研究网络,必须要了解代码。
      
      问题是,我们需要对代码了解到何种程度?是否真的有必要?就像是搞社会学研究就不必把每一件事物分解到原子层面,同样,研究网络空间也不必像Neo 一样把所有网上的东西看成“0”“1”数据流。从代码出发的真正意义在于,能够将种类繁多的应用程序按照内在性质进行分类。当下对于应用程序的分类现在多是基于功能,将应用软件按照功能精细的分为杀毒,娱乐,聊天,办公,学习等若干类,也并没有错。然而,对一样事物的分类方法越齐全,就越说明我们对它了解的透彻,对于虚拟世界的了解,我们显然还差得远。
      
      有一些代码运行于自己的计算机之上,比如你的操作系统,你计算机里面的MP3文件,或者是你正在调试的程序,这些应用程序背后的代码,都存在于自己的计算机硬盘之上,包括硬盘,完全是你个人的财产(来源是否合法暂不讨论)。而另外一些代码则运行于他人的计算机之上,比如你网站的域名,你的电子邮箱,你的论坛帐号,你的网络游戏装备,组成这些应用程序的代码,核心部分都不在自己的硬盘上,有人或许会认为我们会对硬盘中的代码是我们的财产,但我认为,这些代码只能被称为“虚拟财产”(虚拟财产的概念我已多次讨论,此文按下不表)。恕我个人能力有限,无法给予这两类一个精确的名称,姑且称之为受财产权保护的代码和受虚拟财产权保护的代码。
      
      不同的代码类型就意味着保护手段的差异,对症下药才曾达到最好的效果,而因为分类不清,导致对代码之上应用程序的保护处于混乱的状态。对代码的法律保护,主要还是来自于知识产权方面,比如《著作权法》中对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或者是域名争议中对商标权的保护。而在代码的财产权保护方面,因为定义不明,关系不清,通常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相互矛盾,彼此冲突的判决(盗窃QQ帐号)。
      
      在Cyberlaw一书中,作者曾经提问:网络空间的法律,是可以通过互联网内部自发形成?还是必须要由外部强加而来?现在看来,网络自发造法的过程显然赶不上网络用户对于法律的需求,而在现实法庭往往对来自虚拟世界的争议束手无策(不予受理是最常见的),于是,这就是问题,送法上网的问题。
      
      当现实社会的法律开始作用于网络空间,代码就越来越不是法律,反而法律开始影响网络的构架,开始影响一行行的代码。为了维护网络空间的稳定,在政策与规范的指引下,网络实名制被提上议题,新发的帖子需要通过关键词审查;为了国家安全,蜘蛛会悄无声息的深入所有人的电脑,窥探代码组成的隐私;为了网络纯洁,图片需要改变外链规则。看上去,政策即代码。
      
      无论是谁影响谁,代码都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而开放则能让代码变得更美好,这种代码按照行话叫做Free Software或者Open Source,透明的代码,而不是处于黑箱中的代码。并非所有人都能看懂代码,就像不是所有人都能熟记法律,但开放的代码意味着我们能够通过专业人士们了解代码,就像我们通过律师了解法律一样。孔子在当年反对公布成文法的时候说过,“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处于黑箱中的法律对人们有着最大限度的遏制,而处于黑箱中的代码呢?
      
      由代码组成的虚拟空间就像是由人组成的社会,由细胞组成的生物一样,需要细心与耐心的研究,判断代码与代码之间的关系,影响。虚拟世界早已不是可供鸵鸟藏头的沙堆了,而是一个与现实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世界,不同又相似,自然是有趣的紧啊。
      
      From http://shiyuhang.org/blog/939.html
  •     
      白名单事件、谷歌拟退出中国等最近发生的一系列网络事件,让我们再次感慨,网络空间的自由日渐逼仄,对此有一则打油诗概括得很好:“村村通网络,致富信息多。筑坝养河蟹,砌墙圈羊驼。中华尽局域,上线就爱国。百度全知道,何须问谷歌?”
      这种局面,当然是因为很多不可言说的原因。同时,作为一个网龄近10年的网民,我也在想,是不是我们也到了一个重新认识互联网的关口。尽管受到很多明显的规制,我们的头脑往往还是不由自主地产生“网络空间是自由的”的念头,是较之于现实空间的更大的希望所在。然而,网络空间真的是自由的吗?这种自由仅仅是一种幻象吗?
      当代网络法律界最有影响力的劳伦斯•莱斯格教授,在《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一书中斩钉截铁地告诉人们,网络空间本身并非自由的乐园,它本身就是控制的象征。他并不是在耸人听闻,他指出“网络空间”(cyberspace)一词意指控制而非自由。这个词从词根上可以追溯到“控制论“(cybernetice),而控制论的主要动机就是去探索一种更好的控制方法。
      “网络空间”的出身也佐证了这一点,它诞生于国防部的一个项目,目的也是对某种控制架构的置换,将付费的、单一用途的电话网络置换成非付费的、多用途的“包交换”数据库网络。以此看来,我们之前关于“网络空间”的廉价赞美,不过是一厢情愿的单相思。
      也许有人要问,莱斯格不是在玩弄文字游戏吗?为什么偏偏拿“网络空间”说事而是谈论大家更常用的“互联网”?对此,这位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对此也有回应。“网络空间”和“互联网”并非泾渭分明,但也不能等量齐观。简单地说,互联网只是一种技术,而网络空间是一种虚拟社区,是一个让你深陷其中、不能自拔的地方;上过互联网的人,并非全部都在“网络空间”生活过。
      因此,我们根本没有意识到,或者我们不愿这样去想,我们在“网络空间”生活时,并非在走向自由的天堂,而可能是控制的牢笼。
      在“网络空间”兴起的早期,确实有人为“网络空间”的到来欢呼过。美国电子前线基金会的发起人之一约翰•巴洛写下了著名的《网络空间独立宣言》,这位“感恩至死乐队”的词作者摇旗呐喊:“工业世界的政府们!你们这群令人讨厌的铁血巨人们!我来自网络空间,一个思想的新家园。我代表未来,要求落伍的你们离我们远点儿。我们不欢迎你们。在我们聚集的地方,你们不再享有主权。”
      这种“政府不享有主权”的时代或许曾经昙花一现,但随着“网络空间”技术的逐步复杂和影响的不断增长,对“网络空间”的控制技术也随之更加成熟,成熟到非常可怕的地步,对我们之前曾经期待或者幻想的“自由”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威胁。
      莱斯格教授指出了“网络空间”的四类立法者:市场、架构、准则和法律,它们将在很大程度上塑造网民们的自由程度。其中,市场通过价格来约束,技术通过物理负担来约束,准则通过共同体施加的声誉来进行约束;法律通过惩罚的威胁来约束。如果我们要追寻自由的话,必须将信息时代的四大立法者整体考虑。
      这四类立法者交互作用,其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就是架构背后的代码因素,也是对美国人自由的最大威胁。
      代码不仅可以帮助市场和政府在互联网空间实现传统的法律治理,而且它自身也变成了规制者。这是《代码2.0》这本书对我们的最大启示,在威胁自由的名单上增加了一个新的项目。代码不再是政府法律中“禁止进入”的命令,而是对某人进入某空间的物理限制。因此,信息法学的研究者约耳•芮登博格首次提出“代码就是法律”。如果代码就是法律,那么对代码的控制就是权力,代码作者就是立法者。他们决定互联网的缺省实质应当是什么,隐私是否会被保护,用户匿名的程度,言论自由的尺度。
      在这本书的136页有一段很有意思的话:“如果说在19世纪中期是准则威胁着自由,在20世纪初期是国家强权威胁着自由,在20世纪中期的大部分时间是市场威胁着自由,那么我要说的是,在进入21世纪时,另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规制者——代码,威胁着自由。”
      这段话说得很有道理,但却让一个中国读者产生一种时空错乱的的困惑:今夕何夕?如果以我们的自由受到的威胁来看,真不知道我们活在哪一历史阶段?难道我们再次穿越,重返20世纪之初?这种穿越感十分跳跃,可天我们今天活在20世纪之初,明天就活在19世纪,后天又到了20世纪中期,似乎21世纪永远没有来临一样?
      
      
  •     http://hutianyi.net/?p=1389
      
      互联网无本质
      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的《代码》(CODE)英文版出版于1999年,距今已整整十年。十年前的中国互联网还处在56K时代,没有多少人会想到十年后的互联网会出现Facebook、Twitter、Youtube、Ipod、Iphone等等现在最炙手可热的网站和技术,甚至没有多少人会想到那时刚刚上线的Google会成为未来世界最重要的网站。
      在经历了一个天翻地覆的十年后,翻看这本叙述关于互联网的《代码》,会不会有些过时?是有些过时,书中反复提到的USENET、Netscape、MUD等等早已风光不再的东西看得让人唏嘘,但这并不能掩盖作者在书中的核心理念熠熠生辉。
      在谈网络版权问题之前,必须要先明白什么是“网络”。
      我们经常在会说互联网的“本质”是自由,所以你不应该也不能如何如何。作者指出这种概念是一个误解——互联网没有所谓的“本质”。“有目共睹的是,网络空间并不存在固有的性质,它只是被设计成这个样子。” 这也就是说,只要我们的程序员愿意,他就可以做一个完全封闭的网络,完全“不自由”的网络。事实上,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哈佛大学与芝加哥大学的网络就截然相反,前者的网络禁止匿名通讯,而后者就允许。
      正因为整个网络的架构完全是以程序员的设计取向为准,因此整个网络,甚至于整个数码世界的规则都是由“代码”决定的,这也是作者将本书命名为《代码》的缘由。代码虽然不像法律一样完全明文公布,但实际上在网络世界中,“代码就是法律” ,每个在网络上的人都必须遵守代码制订的律则,因此说网络是个无监管地带也不妥当。
      规制的四种因素
      这就给了网络规制者一个新思路。我们知道,规制人们行为的一般有是个因素:市场、架构、行为规范、法律。“这四种约束存在着区别,然而它们又是互相依赖的,每一约束可以支持或反对其它的约束。架构可削弱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约束力,亦可使其增强。一些约束可以成就其它约束,亦可损毁其它的约束。景观作用和功效不同,但这些约束是共同作用的。社会规范通过社区施加的声誉影响来进行约束,市场通过价格来进行约束,架构通过其施加的物理负担来进行约束,法律则通过来自惩罚的威胁进行约束。”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当前面三种保护方式不佳是,就惟有求助于法律。从公民的角度来看,当法律和社会规范提供的保护不够使,就需要现实空间的‘代码’(如车锁)来参与保护。” 因此,我们不难想到:是否能用规制代码的手段来解决网络版权问题?
      代码规制网络版权的问题与思考
      如今版权法面临最大困难是:从历史上看,“版权和科学技术之间始终存在着斗争……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作者的版权不断削弱。” 我们把“版权“又叫做“知识产权”,而“科学技术”本身就是一种“知识”,因此它也应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这样一来,换句话说就是:“版权保护越发达,版权受到的威胁越大。”从这个角度来看,版权法似乎陷入了一个死胡同。版权法的原意是希望用“知识私有化”这种模式来鼓励大家创新,但是往往大多数创新都依赖于在原有知识基础上加以改进,那么这又侵犯到了原版权人。这是否意味着我们的版权法思路完全错误了呢?
      并不是这样的。我们还不可能找到比版权法更好的解决方案,所以我们更应该努力的是如何在保护版权的过程中找到一条界限。对此,我非常赞成莱斯格教授“反对版权完全私有化” 的主张,因为知识本身就不同于有形的财产。
      为了寻找这条界线,我原先本能地从法律中寻找答案,现在我们可以试着从“代码”中寻找突破口。我们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如果要用代码规制来解决版权问题,那么谁来规制?是政府还是私人?
      假设我们让政府来决定代码规制。这种方法并非不可能,每个城市的规划其实都是一种架构(在此处“架构”指的即“代码”)规制。拿破仑三世把巴黎设计成现在这个样子,一是为了打造欧洲“光明之城”来满足自己好大喜功的欲望,二是为了改变老巴黎的崎岖小道,避免市民轻易占领道路发动革命。这种城市规划其实就是一种架构规制,不需要法律插手,效果也能立竿见影。应该说,如果让政府来规制代码,以其强制力应该会非常有效,但在网络时代实际操作中会遇到两个困难。
      第一个困难是私人破解。最明显的例子是绿坝。假设政府完全处于良好目的,希望未成年人不会被色情内容伤害,用绿坝进行代码规制以屏蔽不良信息。可结果是一天不到该软件已被破解。不过这个问题不是最严重的,毕竟很多人不会去专门去破解。第二个问题才是关键。
      第二个困难是开放式代码。比如BT下载。BT下载模式的源代码是开放的,因此任何人都可以自己制作BT下载软件。如果政府需要对其进行规制,例如强制所有主要BT软件制造商加入一段可以监视用户行为的代码,最后的结果必然是有其他人做出没有这段代码的软件供大家使用。所以开放式代码会大大削弱政府的代码规制效果。恰好,大部分盗版传播都是依靠开源软件进行传播的。
      第二种途径是交给私人去做。这是比较好的办法,毕竟能不麻烦政府的尽量不要麻烦政府。
      让私人(出版商)进行代码规制现在已经有了类似的技术,例如iTunes Store中商品的DRM技术。这种技术能够限制用户付费下载完MP3之后进行传播。但正如曾经说过的,这种技术面临的最大麻烦就是“私人破解”。21岁的著名挪威黑客DVD John已经破解了DRM。
      这是我最担心的问题,破解造成的外部性几乎是无解的。不过莱斯格教授提醒了我一点:“规制无需完美。” 任何规制都不可避免地有空子可钻,关键是要看到底有多少人回去钻这个空子。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少有人会去冒着违法的风险破解DRM,因此可以判定,用这种私人代码规制的方法是可行的。
      这里也不难发现,即使实行代码规制,法律也必须予以支持,如果不依靠法律来提高破解成本,代码规制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让我担忧的一点是,如果所有的版权人都依靠类似iTunes的FairPlay(DRM)这种行之有效的技术保护自己的版权,势必会减少用户利用P2P等技术传播盗版的行为。这是否会损害网络传送技术的发展?我认为不会,因为“网络传送技术”不等于“网络传送盗版产品技术”,iTunes也可以依靠P2P等技术传播它的产品。未来完全可以改变iTunes的收费策略,改为“许可证”制度。
      这种私人代码规制的方案基本符合我在评论《说话算数》一文中提出的“四点目标”,而且这种方案对于现有版权法的修改幅度要比费舍尔教授的方案小很多。最重要的修改就是给破解软件制造者和使用者足够的法律惩罚以规制其行为。
      值得思考的是,这种方案如果实施,是否会导致版权人的版权又受到“过度保护”呢?可以预见的是,如果出版商发现利用加密技术配合严格的法律保护,可以有效地打击盗版,那么他们会努力在作品身上使用各种加密技术,使得用户的“符号民主”受到威胁。
  •     Not by making one of them change his or her behavior, but by changing the laws of nature to eliminate the conflict altogether. –In cyberspace
      
      In that world, should we code problems away, rather than learn to work them out, or punish those who cause them?
      
      The network removed the most important constraint on speech in real space—the separation of publisher from author.
      
      This is the second theme of this book: There is regulation of behavior on the Internet and in cyberspace, but that regulation is imposed primarily through code.
      
      Whether a part of cyberspace—or the Internet generally—can be regulated turns on the nature of its code. Its architecture will affect whether behavior can be controlled. To follow Mitch Kapor, its architecture is its politics.
      
      And from this a further point follows: If some architectures are more regulable than others—if some give governments more control than others— then governments will favor some architectures more than others. Favor, in turn, can translate into action, either by governments, or for governments.
      Either way, the architectures that render space less regulable can themselves be changed to make the space more regulable.
      
      Nor should we think too narrowly about the competing normative com-
      munities into which a Jake might move. “Escape” here can be good or bad. It
      is escape when a gay teen in an intolerant small town can leave the norms of
      that town through a gay chat room on America Online;25 it is escape when a
      child predator escapes the norms of ordinary society and engages a child in
      online sex.26 Both escapes are enabled by the architecture of cyberspace as we
      now know it. Our attitudes about each, however, are very different.
      
      1. Regulability
      2. Regulation by code
      3. Latent ambiguity
      4. Competing sovereigns
      
      Regulability is thus a function of design.
      
  •     注:半年前看得这本书,写这篇的时候手头也没有书可再回头翻看,而思想的未来那本还没来得及看,仅凭印象写写自己的一些思考。
      
      
      劳伦斯莱斯格的这本书被称为“网络空间法律的圣经”,我倒更想把法律两字去掉,因为这本书所涵盖的内容远超过法律的范畴。这是一本创世之书,虽然成书之日远晚于互联万诞生之日,但对互联网架构透彻的分析对于认识甚至改变不断演进的互联网都有重大的价值。
      书中涉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谁在限制互联网的自由?
      我们假设互联网的创世纪,在一片洪荒之地上自由生长人和信息编织的网络,会是如何一种境况?然而事实是互联网并非处在一个真空的环境中,所以我们加上背景板,一共三块,分别代表法律、社会规范和市场。同时,这片洪荒之地也并非是随意的一块土地,象我们生存的地球一样,它具有自己的属性,符合一定的原理,当然不一定是物理上的。这就是所谓的架构。
      这就是塑造了网络网络的那些力量,它们制约这互联网的发展。本书虽然名义上谈的是法律问题,实则是规制问题,在谈到对互联网的规制问题时,就要从这四个要素进行考虑。
      其中,架构问题是很重要的一块木板,它其实规定了这个虚拟世界建设的一些规则,我们称之为“Code”。
      比如说,地心引力有多大?足够大的话就会苹果落地,人们匍匐行走,河流从高山流淌至大海,而重力小的话,雨水和露水一起飘浮空中,人和鸟儿能够一起飞翔,这就是架构,架构决定了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再由此决定了具体的种种形态。互联网也是一样,基于TCP/IP协议而建,简单的协议规定了数据包如何在网络中进行传输和交换,再无其它约束,这保证了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基础架构没有过多的控制,为创新留下了充足的空间。
      但是与现实世界的物理规则不同,互联网的代码是可以更改的。地球的重力加速度是9.8,这个是不能随意更改的,但代码怎么写,则掌握在程序员的手中,进一步则掌握在背后的商业利益和政治力量手中。无论是出于掌控新世界的需要和是出于维护旧世界的目的,市场、法律、道德等力量不可避免的加入到塑造者的行列中。
      不受规制,放任自流的互联网,其存在面临着许多重要的问题。言论自由、知识产权、隐私权……等等都被要求解决。除了TCP/IP协议外,实名制是一种规制,DRM也是一种规制,他们旨在解决前述问题,但只能带来更多的疑问。实名制是否侵犯了人们的自由?DRM是否过度保护了大公司的权益?
      唯物主义的世界没有创世主,但却互联网提供了一个创世的沙盘。商业与政治的诸神还在争抢,在谈判,在商讨,在实验,这诸神也如奥林匹亚山上的诸神一样,拥有贪婪、暴戾、自私等品性。但网络的普通参与者也如山下的人类一样,并非只是无助的群氓。且不说还有盗来火种的普罗米修斯,希腊神话中的人类英雄,阿伽门农、阿喀琉斯等,也都能在开源程序的创造者等处找到身影。
      比喻总是不能完全恰当的,但似是而非之间,指明了我们要关注的问题和牵涉其中的各个角色。互联网的未来会是怎样?是电子乌托邦的自由空间还是重重管制下的铁幕禁锢?多半会处在其间的灰色地段,但偏向哪端更多些?跟克隆技术一样,数字技术的发展能使我们做到的事早已超出了法律、道德的允许甚至想象,是技术在拖着观念的巨犁前行。这方面的典型之一就是臭名昭著的DRM,是现实的利益格局和运营体系去钳制技术带来的可能性,还是围绕着不断前进的技术设计更具突破性和前瞻性的系统?这是个考验。
      
      
  •     “互联网并不是天生就是自由的,当初就差点往控制的方向发展了。而对互联网未来的走势,不是律师说了算,而是你们程序员,写代码的人说了算......”几年前在DDJ上听到以上言论时,很是耳目一新,程序员当真有这么大的能量?不记得是谁说上面的话了,直到看了这本《代码》才突然想起,一定就是同一个人,本书作者Lawrence Lessig了。
      
      互联网的基础架构就是TCP/IP协议,这个协议规定数据包是如何在网络中进行传输和交换的,更多的信息就没有了。就是这个简单的协议,保证了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因为,它没有试图在基础的网络架构里加入太多的东西,比如安全和控制等等,从而保证了基础架构的简单和灵活性。互联网的这种架构,让创新在网络的边缘节点(Edge)来进行,从而有很多的创新应用得以发明出来。
      
      如果当初是按照AT&T的想法来规划互联网,那么它今天就不会是这个样子的。作为一个企业,AT&T必然会在基础的架构里加入很多的功能和控制,并会对边缘节点的接入应用进行限制,那样的互联网就不会像今天这样的自由。
      
      所以,控制着整个互联网的核心运作的,就是TCP/IP协议,是严格执行这个协议的程序代码。在计算机网络的世界里,所有的规则定义是以代码来实现的,所以代码就是网络空间的法律,选择怎样的代码,就是选择怎样的法律,这就是本书的主要观点。
      
      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对现实空间的法律也提出了挑战。以前,因为空间和成本的限制,使得一些事情难以发生,所以法律问题没有进行相应的规定,或者有不适应的地方。现在因为技术的进步,特别是互联网的出现,使得那些特例变成了常态。比如言论自由,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隐私保护等等。法律,需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特别是对于新事物的适应。但是,法律的制定又是依据什么呢?是的,是依据宪法。但是,当初宪法的制定者们并没有预料到今天的使用场景,所以我们又如何能够知道其真正的本意呢?我们应该如何来对宪法条文进行阐释呢?是字面文本还是其背后的精神?比如当初禁止警察进入公民家中进行搜捕,主要原因是搜捕过程会给公民产生不便。现在,技术的进步可以使得在公民的电脑里安装监测软件而不会有任何的不便甚至都察觉不到,那么是否意味着监视的合法?对类似的问题,作者将要一一进行探讨。
      
      互联网还在不断的发展,并且我们有能力选择和影响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就看我们是如何去做了。特别的,如何防止互联网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作者特别提到了开放源码。既然互联网的法律是由代码来决定的,那么谁掌握了代码谁就掌握了法律的定义权。如果是封闭代码,政府就有能力去影响拥有代码的公司,使得其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编写代码。但是,如果代码是公开的,那么人们就可以自己修改代码以抵抗管制。
      
      以前,我们只是从技术和商业的角度来看互联网,现有又有了另一个角度。
      
      
  •     莱斯格提出对对象的制约包括了四个方面:法律,架构,社会规范和市场。对互联网而言,架构就是代码。
      
      虽然他是从美国的互联网角度出发来描述互联网的未来规制问题,而且比较悲观。而对照中国互联网的现状,他的话语完全应验。
      
      GFW的存在,言论自由的限制,实名制的提出与实施,隐私问题,中国的互联网正在领导着世界向互联网自由精神背道而驰。似乎中国的互联网发展在刻意的按照莱斯格的悲观预想阔步向前。
      
      开源社群在中国的薄弱,也使得制约政府对互联网规制没有任何力量。
      
      互联网的未来,难道是国域网吗?互联网将会被完全控制吗?自由还会存在吗?
      
      这是一本关心中国互联网未来的人都应该仔细阅读与思考的书。
  •   我们还在权威时代
  •   最后一段隐射的不错啊呵呵
  •   楼主年纪轻轻,文章之好,读者只有钦羡的份,想必家学不错。——本评论不针对本文,是对楼主博客文章的印象。
  •   哇 文笔很老道……感觉象FT的笔法
  •   @青猫
    实在是过奖了,写着写着就散了,跟预期的不一样了……
  •   不觉得散 我喜欢这样的语言游戏……呵呵
  •   这么好的书一定要读。
  •   网络封锁现在至少有10几个国家,不是中国特色的问题。
  •   美国也有隐私问题,对于明显的种族歧视内容也需要限制,与这本书相关的《思想的未来》也不错,推荐看一下
  •   所谓规律的意思就是,不在乎你怎么对待它,只是给出结果-----前进或者出局。
    某个问题其实就是:有些人自愿出局,同时还想拖着其他人一起沉下去。
  •   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如何改变架构,让互联网更加自由
  •   呵呵 不要思考太多 行动
  •    网络封锁现在至少有10几个国家,不是中国特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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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也太厉害了了吧
  •   朝鲜、伊朗、古巴 .. 基本都是这种货色的国家在封锁,在这个群体中感觉很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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