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报告(总第6卷)

出版时间:2007-1  出版社:中信  作者:曹中强主编  页数: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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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国商标报告(2006年第1卷·总第6卷)》收录的主要是商标领域2006年全年的法规、案例和文章,为便于阅读,个别2006年发生的二审判决也一并收录。[官方文件]方面,《公司法》修订以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限额从过去的20%提高到70%,应该说更有利于围绕知识产权进行的资本运作。《公证法》中明确将保全证据作为一个公证事项,无疑会便利知识产权保护的取证工作。  [典型案例]收录了15个判例。绝对理由确权案件方面,吉列公司的“金霸王”是在我国注册成功的第一个纯颜色组合商标,凯普曼公司的“黄蓝锯条”和可口可乐公司的“芬达”瓶形则在证明商标的显著性方面遇到一些困难;电子行业是一个发展较快的行业,行业商标的意识也普遍较强,但由于公众容易将“eDisk”中e和Disk分别认读为电子和磁盘,没有成为一个独创的新词,因此注册最终被驳回。  [操作指南]《中国商标报告(2006年第1卷·总第6卷)》收录了有关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解释出台后,嘀标局安青虎局长撰写的一篇解读性文章。  [环球动态]收录了WTO就美欧地理标准作出的裁定,对欧共全法院五个重要判决也进行了报道,分别涉及嗅觉商标和零售服务的可注册性、部分显著性和组合商标中部分要素的可保护性以及商标的合理使用问题,德国法院对三条杠商标的保护,美国法院对淡化案例的认定也是大家关心的案例。  [重要档案]收录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本年度认定的177件驰名商标,以及2001年7月至2005年10月通过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72件驰名商标。还收录了《商标公告》第1—1000期的的若干统计数据,以及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长关于零售服务注册的一个通知。  [著论索引]收录了相关的报刊文章索引,同样,为便于查阅,书后也专门按发文级别编写了《文件检索》。

书籍目录

【官方文件】◆总类◇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节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商业标志综合立法◇企业名称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域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关于执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商品条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标权利取得、维持与撤销◇商标规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日本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二期费用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标结算的通知◇商标评审商标评审规则◆商标行政管理◇对外贸易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汽车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酒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节录)◆商标保护程序法◇行政程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中涉及被异议商标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关于开展打击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活动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民事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转发[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三监字第2号◇行政保护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2005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2005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纪要◇民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三他字第2号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2005]民三他字第6号函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国际条约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欧洲委员会贸易总司关于地理标志的谅解备忘录【典型案例】【操作指南】【环球动态】【重要档案】【著论索引】【文件检索】

章节摘录

  两被上诉人共同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主要答辩意见是:第一,被上诉人“刀剪总店”合理使用“上海张小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第二,上诉人和两被上诉人都不是张小泉的嫡传。历史上,上海和杭州曾有数百家以张小泉为字号的企业,张小泉已成行业的代名词。第三,在“刀剪总店”使用张小泉字号合法的前提下,作为“刀剪总店”投资的“刀剪公司”在名称中沿用投资者的字号,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第四,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两被上诉人违反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但是没有具体说明违反了法律的哪一条规定。  上诉人在二审程序中向本院提供了以下新的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材料是上诉人提供本院的书面材料的第37、页至第45页,包括:1956年手工业社年报、1959年中共杭州市委文件一份、1965年杭州市手工业管理局文件一份、1966年杭州市人民委员会文件一份、张小泉近记剪号于1951年注册“泉近”商标的档案材料、张小泉近记剪号的工商营业许可证、原产地标记准用证。上诉人以本组证据材料证明以下事实主张:上诉人早于被上诉人“刀剪总店”成立,上诉人继承了张小泉近记的厂名和商标,上诉人的驰名商标来源于张小泉近记,张小泉近记的字号在解放后被核准的日期是1950年10月,张小泉刀剪的原产地在杭州。第二组证据材料是公证书一份,用以证明2004年2月,被上诉人“刀剪总店”仍在刀剪产品及包装上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第三组证据材料是零点调查公司的两份调查报告,用以证明被上诉人“刀剪总店”的行为造成消费者对张小泉刀剪原产地的混淆,对上诉人和“刀剪总店”的关系的混淆,对上诉人和“刀剪总店”的产品的混淆。  被上诉人“刀剪总店”对上诉人提供的新的证据材料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第一,上诉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提供这些证据材料,不符合新的证据的规定,不予质证,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举证的不利后果。第二,第一组证据材料有的来源于档案材料,不具有证明力,并且有些材料不是原件。第三,公证书虽然与本案有关系,但在“刀剪总店”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被确认之前,公证书与一审程序中的证据属于同一类证据。第四,零点调查公司的调查报告不是真实的民意调查,与本案无关。  被上诉人“刀剪公司”对上诉人提供的新的证据材料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第一,上诉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新的证据材料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第二,这些证据材料不能证明上诉人与张小泉之间有继承关系。第三,公证书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刀剪总店”的产品与上诉人的产品产生混淆。第四,零点调查公司的调查报告与本案事实无关,不具有证明力。  ……

媒体关注与评论

  商标报告系列,意在使人们对当前国内外商标动态有个综览,日后对已有的法规、判例等有处查询。而作为“综览”与“查询”的记录,在中国,不仅知识产权领域,而且其他多数法律领域,均稀有留心做者。但这种记录,对中外实践者与研究者,又确不可少。在报告中,法规力求齐全;判例则力求较为典型或影响较大。只愿经年之中或多年之后,人们感到这份报告确实有用。  ——郑成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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