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2009-淮阳县人大志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中国社会出版社  作者:《淮阳县人大志》编纂委员会 编  页数:553  

前言

  值淮阳县人大常委会成立30周年之际,《淮阳县人大志》编纂出版了,这是全县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喜事,是淮阳县人大常委会献给全县人民的一份厚礼。在此,我代表中共淮阳县委对志书的出版表示祝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县实行60年来,尤其是县人大常委会成立30年来,淮阳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县委的领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民主法制建设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为促进我县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近年来,县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慎重行使人事任免权,依法行使法律和工作监督权,为加快依法治县进程,推进小康社会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淮阳县人大志》以丰富的内容、翔实的史料,真实记述了自1949年12月淮阳县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淮阳不断完善发展的全貌;充分总结了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淮阳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历程;详细记录了几代人大工作者呕心沥血、辛勤工作取得的成就,既反映了历史原貌,又体现了时代特色,为淮阳县政权建设及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一份珍贵的史料,是一部对广大群众进行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教育的生动的乡土教材。《淮阳县人大志》的编纂出版对我县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改进和加强人大工作,进一步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促进淮阳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修志之举,旨在资政。”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落实和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新的形势对新时期的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希望淮阳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编纂这部志书,认真总结人大工作的历史经验,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不断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内容概要

  《淮阳县人大志(1949~2009)》以丰富的内容、翔实的史料,真实记述了自1949年12月淮阳县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淮阳不断完善发展的全貌;充分总结了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淮阳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历程;详细记录了几代人大工作者呕心沥血、辛勤工作取得的成就,既反映了历史原貌,又体现了时代特色,为淮阳县政权建设及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一份珍贵的史料,是一部对广大群众进行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教育的生动的乡土教材。《淮阳县人大志》的编纂出版对我县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改进和加强人大工作,进一步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促进淮阳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修志之举,旨在资政。”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落实和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新的形势对新时期的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希望淮阳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编纂这部志书,认真总结人大工作的历史经验,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不断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书籍目录

序一序二凡例概述大事记第一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 历史沿革第二节 机构设置第三节 领导成员更迭第二章 人民代表(会议)大会第一节 各代会第二节 人代会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一节 代表产生第二节 代表构成第三节 代表的权利与义务第四节 代表活动第四章 人大常委会第一节 常委会职能第二节 组织机构第三节 常委会会议第四节 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五节 常委会党组会议第六节 常委会主要活动第五章 重大事项决定第一节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重大决定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重大决定第三节 常委会重大决定第六章 人事任免第一节 依据和程序第二节 任免人员第七章 监督工作第一节 工作监督第二节 法律监督第八章 议(提)案及建议提出与办理第一节 议(提)案、建议的提出与交办第二节 议(提)案、建议的办理与答复第九章 委室工作第一节 工作职责第二节 工作概况第十章 乡镇人大主席团第一节 建置沿革第二节 工作概览第十一章 人物第一节 传略(16人,以姓氏笔画为序)一、历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张建武马涛王守德冯震叶启猷刘兴荣董晓朗二、全国、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马鹏程乔慕东李繁庶杜有忠陈新庄朱良玉李庚臣何太臣盛广才第二节 简介(137人,以姓氏笔画为序)一、历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孔繁义王怀德冯学成刘怡林刘祥生阮金录张帆张丙涛张好云张继成李志李恩华李鸿德陈树芳郑贵华姚树敏康廷灿梁显学焦德福童占成穆瑞祥霍伟二、全国人大代表朱治国董玉琴三、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丁永华方万灵方万政毛吉鸿王力王林王业生王兰轩王玉玲……附录后记

章节摘录

  (3)重新投票、再次投票和另行选举  凡是在一次投票选举中,开箱取出的选票总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的,宣布这次选举无效,应重新组织投票。  在选举中,遇到个别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选票的半数且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的再次投票。  另行选举是指对不足名额的选举。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进行选举。  (4)统一开封计票、确定选举结果  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选举大会投票结束后,将选举大会会场的选票连同投票站、流动票箱的选票在指定的地点集中,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统一开封计票。  唱票计票:由唱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逐一进行唱票、计票。唱票人应高声读出每张选票所选的被选人姓名,计票人在写字板事先写上的候选人姓名下面如实作出标记(如画“正”字)。被选人如果不是候选人,计票人则应在写字板上如实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下方作出票数累计标记。监票人应监督唱票人所读出的姓名是否与选票姓名相符,同时监督计票人记录的姓名与唱票人读出的姓名是否相一致,记录是否正确。  唱、计票结束后,分别计算出每一被选人所得的票数。  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确定代表的当选。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外的某位选民,如果得票数多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数,而且达到了当选票的数额,则应确定其当选有效。  选举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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