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点评最高法院民商法指导案例

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吴庆宝 编  页数: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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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国的判例法研究从1986年就已经开始了,并且取得相当的、循序渐进的、试验性的科研成果。我们的判例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对于如何参照先例,就失去了探讨的基础。为了建立类似于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我们必须采取参考判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建立指导案例制度的做法,不断扩大指导案例对司法实践的导向性影响。一、指导案例总结研究的意义最早的英美判例来源于更早的案件审理的总结,与我们今天的案例总结和发布实际上异曲同工。我们今天的案例与判例的最直接区别是:判例具有法律效力,与法律是一回事,仅仅是存在的形式不同而已。就中国的案例而言,案例仅仅起到一种指导参考作用,而不是参照执行。我们的案例不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可以授予案例以法律效力?就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尚不宜授予案例以法律效力,但授予其广泛的指导性、参考性作用还是十分必要的。第一,我们目前还是成文法国家,任何一部立法都是经过起草委员会综合各界意见起草为成文法律草案的,并非以各种案例为原型,不以各种具体社会现象为依托,不会成为各种社会现象的立法。我国是宏观性质的立法,将问题归纳集中后,形成为通常、普通意义上的法律规定。这样立法的结果是,法律可能非常原则、体系完整、归纳全面但不具体,没有从社会需要的意义上补充、完善所有可能想到的、遇到的社会问题,就形成一种文字上完美,但实际需要上仍然存在缺漏的情形。一般情况下,这类法律的稳定性比较差,能够基本上没有太大的争议,且维持5年以上者寥寥无几。这恰恰是成文立法所应当注意的。这样粗糙的法律如何指导、规范司法实践呢?如何具体解决各类社会问题?这都需要立法和司法谨慎三思。第二,判例还没有立法依据。如上所述,中国立法还只是成文立法,并无案例立法,目前也没有在全国立法权力机构通过允许以判例作为立法形式的法令或者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立法权力机构也不会通过允许以判例作为法律形式的规定,因为,几千年以来,我们就从来没有过判例或者先例,即使有先例也只是口头上作为一种参考而已。

内容概要

本书挑选出最高法院和部分高中级法院审理的26件涉及委托理财、买卖券、发行股票、证券交易、期货交易、保险合同,以及债务称道、债权让与、债权担保、无效合同与犯罪行为交叉等近20中类型的典型、疑难案例,几乎涵盖了证券、期货、保险、金融市场的各类主要争议法律问题。    通过对这些疑难案件所涉法律问题的分析论证,勾画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尤其以资本市场为主的金融类案件对统一裁判标准、提高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前瞻性的重要作用。    本书适合于全国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司法律顾问、高校师生等为增强法律实践技能的教材、工具书。

书籍目录

1.评估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差异对企业出售资产行为的影响及交易合法性认定  ——淮北市友谊汽车修理改装厂与中国建设银行淮北分行、  安徽皖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案2.投资人因信赖证券机构而购买其推荐的债券,对于债券不能兑付所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责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买卖金融债券合同纠纷再审案3.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约定不得超过法定利率的理解  ——云南云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市盘龙联购经销企业公司、昆明西郊冷冻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4.债权让与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认定  ——昆明傲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云南省京剧院、云南瑞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5.债的平等性原则的实践应用研究  ——袁开国等八人与湖北省烟草公司随州公司、随州市东城城乡建设服务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评析6.如何确认外部连带保证关系中的民事责任主体以及借款合同的主债务人  ——中国农业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与新疆石油管理局油田  经贸总公司、克拉玛依通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新疆  口岸投资合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7.当事人多次签收债务逾期催收通知的自认行为可以作为认定债权债务存在的重要证据  ——哈尔滨松花江奶牛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  市太平支行、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  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8.债务承担协议未明确约定支付履行期间利息的,债务承担人有无义务支付利息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成都涤纶工业集团公司、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9.债务到期后提供担保的法律认定  ——北京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公司北京办事处、中国机床总公司、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北京正一机电技术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10.合同定性与合同效力的认定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天力投资有限公司等因委托理财引起合同债务纠纷上诉案11.无效合同与犯罪行为交织时担保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三九企业集团与济宁市市中区对外贸易公司、哈尔滨市利达贸易有限公司购销合同担保纠纷上诉案12.单独设定抵押的房产,其附着的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仍须履行审批手续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山东省济南医药采  购供应站、山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省医药公司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13.委托国债买卖合同效力与资金往来关系认定  ——开封市人民政府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与西安市碑林国债服务部委托买卖国债纠纷案14.追索垫付债券款纠纷还款责任认定与处理  ——吉林省恒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垫付债券款纠纷案15.保底条款对委托理财合同性质及效力的影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16.本案委托理财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山东华能建设装饰公司与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  开益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纠纷案17.资产管理委托协议履行中违约责任认定与处理规则  ——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协议纠纷案18.超范围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罗佛英、凌秀英等2094人与湖北省荆江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荆州市沙市支行返还财产纠纷案19.证券承销商预先支付认购股款的性质以及国有股份转让认定标准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西仪股份有限公司、西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承销协议纠纷上诉案20.证券席位承包后的债务如何承担  ——云南证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证券席位  承包纠纷案所涉证券席位承包后的债务承担问题研究21.未违反账户监管承诺,对造成质权人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证券营业部、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  等证券质押、账户监管纠纷案22.证券公司不构成侵权,对客户款项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锣锅巷证券营业部等证券侵权纠纷案23.期货交易真实性的确认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周鑫良与金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24.期货交易所承担代为履行责任后,有权对责任方进行追偿  ——中青基业投资发展中心与四川平原实业发展有限总公司、四川和正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交易追偿纠纷案25.保险合同内容认定与保险责任承担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龙  汽车有限公司北京销售服务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26.宣告死亡在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中的重要问题  ——徐赤卫、冯学礼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死亡保险责任合同纠纷案

章节摘录

四、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协议名称即为代理转让协议,以及协议中约定国泰君安协助昆山农商行买人海发特债,并协助卖出方将海发特债过户给昆山农商行等内容,原审将本案定性为代理买卖纠纷,并无不当。国泰君安认为双方系买卖关系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本案代理转让协议的达成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亦实际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缘于海南发展银行的突然关闭,导致昆山农商行持有海发特债无法正常兑付。本案的实际情况是,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是政府决策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不可能预见到的,没有证据表明国泰君安在向昆山农商行介绍海发特债投资品种时,已经知道海南发展银行即将关闭而恶意使昆山农商行遭受损失,昆山农商行亦未就此提出主张,故国泰君安明知海南发展银行即将关闭而恶意推荐海发特债、转嫁投资风险的事实不存在。昆山农商行认为国泰君安构成欺诈的理由主要是国泰君安参加了全国清欠办组织的清欠会议,应该对海发特债的品质有所了解,在明知该债券品质不佳的情况下,仍向其推荐,具有主观恶意;且国泰君安在未告知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持有的面值23599625元海发特债转让给昆山农商行,并在代理买卖债券过程中将中间差价6327039.19元据为己有,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构成欺诈。关于国泰君安参加清欠会议,自己持有海发特债的问题。昆山农商行是国泰君安的长期客户,此前国泰君安曾多次向昆山农商行推荐购买其他债券(包括国泰君安自己发行的特债),双方从未发生过纠纷。此次,国泰君安向昆山农商行推荐购买海发特债,也是其向客户推荐投资品种的一种常见行为。昆山农商行是否购买该债券,取决于昆山农商行对该投资品种的风险判断,完全是昆山农商行的自主行为,并非是国泰君安强行要求昆山农商行购买,亦不存在国泰君安虚假宣传该债券的事实。国泰君安参加清欠会议,并不能得出其已知海发特债品质不佳的结论,昆山农商行亦未能举证证实国泰君安在参加清欠会议时即已知该债券品质不佳。因此,国泰君安自己是否持有该债券与其向昆山农商行推荐购买该债券无关,与昆山农商行是否决定购买该债券无关,更不能得出推荐投资品种即构成欺诈的结论。昆山农商行该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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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点评最高法院民商法指导案例》阐释最高法院终审裁判结果,最高法院法官深度撰写研究意见,应用法律专家权威点评司法裁判,展现指导案例的司法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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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1条)

 
 

  •   拿到书,迫不及待的打开阅读,受益匪浅。

    书中挑选出最高法院和部分高中级法院的类型的典型、疑难案例,几乎涵盖了证券、期货、保险、金融市场的各类重要争议法律问题, 提出了最高法院观点和法官们的倾向性态度,用以引导各类相关案件的正确审理和准确的法律适用,是一本难得的好书。

    强烈的向大家推荐。
  •   该书手感不错,纸张无异味,至于内容,全是最高院及相关省高院法官在全国案例中精心挑选的案例,主审法官进行了相关分析,对法律工作组的工作很有启发,推荐购买。
  •   有一个法官叫我多看看最高院的指导案例,说判案就是这样判的。我深以为然。现在最高院越来越重视案例的指导作用了,虽然被人说为实行案例法,于法无据。但这种尝试,是无可指责的。
  •   最高院的案例指导,权威性、实用性、理论性、指导性并存!
    期待多出此类的书籍,最好再细化分类,如公司法专辑,保险转辑、房屋买卖专辑、工程施工专辑、劳动纠纷专辑等。
  •   权威判例汇总,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
  •   书很不错哦,质量也很好,里面都是经典案例,看的一部分,觉得很值得研究学习
  •   很典型很实用
  •   其实这本书是在购书中心看中了但价格太贵才到当当上来寻觅的,终于找到了。。
  •   加深理解 很喜欢
  •   大家写的 咱水平有点低 看不懂
  •   这种书卖得死贵死贵真是没意思,不值得买,案例也不是多独特,分析也是前后矛盾,一看就是好几个编者编的,意见都不一致。本身不是判例法,看这种书会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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