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释义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中国社会出版社  作者:民政部优抚安置局  页数: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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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释义》于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1980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同时废止。《条例》是一部关于褒扬烈士、弘扬烈士精神、规范烈士褒扬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国烈士褒扬工作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新时期完整、统一、和谐的烈士褒扬框架体系已基本形成。《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烈士褒扬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广大烈士遗属的亲切关怀,对做好新时期的烈士褒扬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烈士遗属,服务于社会和谐进步,服务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书籍目录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烈士褒扬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简介条文释义第一章 总则本章要点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章 烈士的评定本章要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本章要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本章要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相关政策法规

章节摘录

  三、定期抚恤金的发放时间和发放机关  定期抚恤金的发放时间国家现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本条例并未作具体阐述,但应沿用现行政策规定。根据民政部《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从何时起发给问题的复函》(民优函[1991]395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烈士家属定期抚恤金从何时计发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4)192号)的规定,应当从批准为烈士之日起,向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烈士遗属发放。同时,烈士遗属当时不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待符合条件后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自申请被批准之日起向其发放定期抚恤金。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定期抚恤金的发放机关和发放程序。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烈士遗属,由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作为烈士遗属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明。若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有2人以上且户籍不在一地的,应当由遗属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发给。对于家居港澳的烈士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对此《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家居香港新界的烈士遗属实行定期抚恤的复函》([1985]优38号)已经明确。对于烈士遗属定居国外,国内户口已注销的,是否发放定期抚恤金的问题,可参照《民政部关于对家居国外及港澳的革命烈士直系亲属能否给予换发、补发烈士证问题的复函》([1983]优35号,1983年3月12日)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现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其定居国外的直系亲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问题的函》(民办函[2001]54号)有关规定的精神,由烈士牺牲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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