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法学案例讲堂-刑法总论

出版时间:2008-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赵秉志 编  页数:493  

前言

法学院当以法律教育为本。作为社会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门类,法律的理论教育和职业训练自然应适应这一学科的自身特点。在回顾世界著名法学院的崛起发展之路时,哈佛法学院是一个被人们津津乐道的实例,人们自然也不会忘记曾任哈佛法学院院长的兰德尔(Langdell)(1826-1906)教授。正是在他担任法学院院长期间将案例研究与教学引入了哈佛法学院,一改哈佛法学院死气沉沉的旧貌,开创了哈佛法学院的新时代,兰德尔因此被誉为哈佛法学院的改革者。1870年,兰德尔在接受哈佛大学埃利奥特校长的聘请,从一个律师转而受命担任哈佛法学院的教授、院长,并于同年首次出版了判例教材,要求学生阅读和讨论,从中领悟法律的真谛。他认为,普通法基本是法官制定法,学生要科学地学习法律,就要广泛地、直接地研究判例,而不是阅读对法律的评论。兰德尔的这一做法不仅引起了西方法律教育方法的变革,更开创了美国法学理论通过研究案例来“发现”法律的风气之先。如果说判例制度还仅仅是判例法国家的一项“伟大的传统”的话,那么在两大法系从法律教育到研究方法早已开始交互吸收、相融相促的法学发展态势当下,案例教学与研究已不再局限于英美法国家,而是日益渗透、运用于大陆法系的法律教学研究当中。就中国这样一个以继受大陆法系传统为主的国家而言,尽管我们不承认判决的普遍约束力,但引进案例教学不啻为一种良性的补充,并早已为我国一些法学教育家所重视。近代法律学者孙晓楼就曾这样说道:“判例的研究,一可引起学生之兴趣,二可使学生明了办案的方式,三可使学生明了分析案件的方法,四可使学生明了法官之心理,其得益较诸原理法律教本制切实得多。”

内容概要

本套丛书定位于内容充实新颖、文笔轻松流畅、可读性较强且紧扣司法考试命题思路的教科书性著作。尽管在法律出版市场上案例教材林林总总,但这套教材在编撰时从内容到形式都突出强调以下几方面的特色:    其一,在体系结构和内容上较为全面地吸收、反映近年来我国法学研究的新进展和新成果。在我国法学理论飞速发展的今天,对于案例的关注和研究如果单纯就案论案难免会流于肤浅,因此我们在教材编写中,紧密结合最新的理论动态,通过案例引出更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并展开相关分析,通过明白晓畅的案例阐释,将严谨枯燥的法学理论蕴含其中。    其二,准确地反映和论述立法、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的内容,适当反映司法实务的经验,并充分运用以往司法考试试题中所使用的案例。司法考试作为我国一项影响日益广泛、难度非常之大的职业性考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法律教育的模式产生了影响。近年来,北师大法学两院在教学方法的运用和专业教材的编写上均注意考虑这一特性,从一种职业化训练的视角,使法科学生对法律的感知从书本走向实践。    其三,在编撰形式上,以案释法,灵活轻松、寓教于乐,但不失学科体系的完整性。传统法学教材往往拘泥于严肃而刻版的编撰主式,本套丛书则通过案列教材的形式,使枯燥的法学理论变得生动有趣,让学生在轻松的扭氛围中扎实地掌握并理解法学理论知识;同时,还适当选取了一些外国的立法例及法学理论的观点,并予以注释,以增强阅读者比较研究的能力和拓宽理论视野。

作者简介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常务副主席,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暨国家教委“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称号,中国法学会首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入选国家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入选北京市首批“百人工程”和“新世纪社科理论人才工程”。

书籍目录

前言上编 绪论 第一章 刑法学和刑法概述  第一节 刑法学概述  第二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三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中编 犯罪论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与构成 第五章 犯罪主体 第六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八章 犯罪客体 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 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罪数形态 第十二章 正当行为下编 刑事责任与刑罚论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六章 刑罚数量 第十七章 刑裁量制度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 第十九章 刑罚消灭制度

章节摘录

第二,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首先,从其功能上看,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刑事立法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应当对刑法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其次,它也应当成为适用刑法时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应当对刑事司法活动的全过程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刑法适用活动是国家司法机关所从事的专门执法活动,是将刑法的各项规定付诸实施的必经环节。其任务是为了发现、揭露、证实、惩处和预防犯罪,惩罚、教育和改造犯罪人,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利益,维持社会的安定。刑事司法活动的中心环节是认定犯罪、裁量刑罚和执行刑罚。而要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和行刑有效,就必须接受刑法的指导和制约。对刑法适用活动的指导和制约,在刑法上同样规定有许多原则。而只有用于指导和制约全部刑法适用活动的根本性原则,才能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例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处理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因其仅适用于某些问题或某些案件,不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因此,也不能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只有符合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原则才能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一项原则如果不能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即使其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指导意义,也谈不上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体现刑事法治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足通过协调罪责刑的关系表现出来的。根据上述对刑法基本原则含义与特征的理解,并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我们认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以下五个: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自负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其中前三个原则为我国现行刑法典所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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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法学案例讲堂3:刑法总论》为京师法学案例讲堂系列丛书之一。该丛书定位于内容充实新颖、文笔轻松流畅、可读性较强且紧扣司法考试命题思路的教科书型著作。在编撰时从内容到形式都突出强调以下几方面的特色:其一,在体系结构和内容上较为全面地吸收、反映近年来我国法学研究的新进展和新成果。其二,准确地反映和论述立法、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的内容,适当反映司法实务的经验,并充分运用以往司法考试试题中所使用的案例。其三,在编撰形式上,以案释法,灵活轻松、寓教于乐,但不失学科体系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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