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6-刑事诉讼法

出版时间:2008-12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杨雄 编著  页数:273  字数:384000  

内容概要

有很多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每当面对浩如烟海的法条、纷繁复杂的知识点、刁钻古怪的陷阱,都望而生畏!通过法条、真题把握重要考点,运用重要考点避开重重陷阱,最终把握通关的捷径,这是每位考生向往的境界。本书旨在通过条分缕析、删繁就简、通过表格比较的方式,将重点法条、命题考点、历年试题融为一体,让考生练就金刚不坏之身,全面理解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真正掌握司考路上制胜的法宝!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四章 管辖第五章 回避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第七章 刑事证据第八章 强制措施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十章 期间、送达第十一章 立案第十二章 侦查第十三章 起诉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九章 执行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一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附章:主观题高分突破指南

章节摘录

针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以及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如果其中部分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就是说,部分犯罪或者被告人的案件不清,致使全部案件重新审判。这体现了合并原则;但是,如果其中部分犯罪或者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曼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对这一部分可以改判,同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或者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这体现了分开原则。具体分解一下:①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a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b.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刷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②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a.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b.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五)死刑复核中的发回重审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发回一审与二审程序的区别与共同点①区别(审理方式不同):二审法院可以不经过开庭审理直接改判;而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当然,在二审法院,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②共同点:除了法律适用上的原因之外,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媒体关注与评论

  就刑事诉讼法考查的知识点来讲,历年试题往往以诉讼程序为核心,辐射及于其他各个识点。尤其是一审程序和证据制度等,历来是每年司法考试的重头戏,对于一些刑事诉讼中的非典型现象百考不厌。殷实的知识储备、善变的应试技巧、持之以恒的信念将为您的司考成功之路插上腾飞的翅膀。  ——杨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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