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审判疑难问题案例释解

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王建敏 等著  页数:279  

前言

商事审判,是近些年才出现在人们视野中的称谓。此前,商事审判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一直被称为经济审判。商事审判的对象是商事纠纷。商事纠纷是商人在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其与民事纠纷具有巨大的差异,反映在法院审判活动中,也具有不同的理念。有人说“民事审判的理念是公平,商事审判的理念是效率”,该种说法虽有一定的片面性,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商事审判与民事审判理念上的不同。本书通过对精选的、典型的商事疑难判例进行评析和释解,正好揭示了商事审判的理念。该书的作者既有法学理论工作者也有法律实务工作者,案例又是经过大量的调研精心梳理而成,因此本书不但对法律实践具有理论指导性,其对商法教学具有极强的实用性。其突出的特点如下:1.具有极强的实践性。该书是以精选案例为引,以理论上的分析为纲,以问题的解决为果,突出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结合,解决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问题,对审判实践具有极强的理论指导意义。2.具有理论上的前瞻性。该书密切关注商事实践中的前沿问题,深入研究、思考。对法律修改的理念冲击、制度设计做出建设性的评析。其研究成果紧扣实践发展。因此,本书具有理论上的前瞻性。3.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例如,“抵销诉讼”的概念,本是诉讼法研究的范畴,不属于商法。但商事审判实践是纷繁的,仅仅商法的理论研究并不能解决鲜活的司法实践问题。为适应商事审判要求,该书做了学科边缘研究的尝试,将商法与诉讼法相结合,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内容概要

  该书的作者既有法学理论工作者也有法律实务工作者,案例又是经过大量的调研精心梳理而成,因此本书不但对法律实践具有理论指导性,其对商法教学具有极强的实用性。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而在我国现实中,法学理论工作者大多着眼于法的应然状态的研究,而法律实务工作者则更侧重于在法的实然状态下如何解决现实中的纠纷,以化解社会矛盾。由于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从而导致了大学讲台与法庭审判台之间的巨大差异。本书编著,正在于突出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结合。本书中每个论题,均是先通过精选的真实案例抽象出理论问题,之后通过理论分析,得出解决这一案例的解决路径。通过实践,上升至理论,再由理论指导法律的实践。

作者简介

王建敏,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硕士生导师。现为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商法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政治学研究会理事。长期从事商法、经济法、合同法等专业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曾多次荣获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山东省软科学、山东省教育厅奖。黄金华,“学者型”律师,兼任济南市政协委员、济南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金融业务委员会主任)、山东经济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济南市企业破产管理人。擅长于代理金融诉讼案件和不良资产的处置事务,注重实践与理论的结合,先后发表了多篇论文及专著《企业签约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先后被评为“济南市优秀律师”和“山东省优秀律师”。邸天利,法学硕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审判长,山东经济学院、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民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曾参编《担保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票据法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等著作。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商事审判实务问题研究  一、商事审判沿革  二、商事审判与民事审判的区别  三、商事审判中应重视商法基本原则的运用  四、商事审判应借鉴最新学术成果  五、商事审判应正视商业习惯、外国立法例及行政规章 的价值及规范作用第二编 分论 第二章 公司审判实务问题研究  公司的侵权责任能力的考量与规范  公司司法解散的判断标准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和限制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浅析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隐名合伙关系的认定  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  继承人对股权全面概括的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虚构股东协议转让其他股东股权的效力及其救济  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以及该义务违反后的责任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中“同等条件”的理解与认定  一人公司的相关问题 第三章 保险审判实务问题研究  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以及义务违反后的责任承担  人身保险代签合同的效力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人身保险单质押的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章 票据审判实务问题研究  票据付款人的义务以及义务违反后的责任承担  票据持有人的票据追索权  票据关系中缺乏“对价”的抗辩  票据权利转让方式以及法律后果  浅谈票据抗辩权  空白支票的法律效力及票据无因性  “不得转让”票据质押的效力 第五章 海商审判实务问题研究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竞合  事故责任未明,应否先行赔付  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保险价值的确定  实际承运人的识别  船舶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主义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 第六章 合同审判实务问题研究  存款合同中债务人侵权对当事人责任的影响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质量问题  合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法律后果  船舶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标的物返还义务及租赁物灭失的责任承担 第七章 证券审判实务问题研究  委托理财与证券交易代理  证券公司的忠实托管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后的责任承担  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江苏“证券虚假信息”第一案

章节摘录

在具体的规范中,民事规则与商事规则更存在极大的差异:如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应区别物权法规定的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对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原则,应根据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而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对商事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于民事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再如对于保证方式,对于商事保证应适用在当事人无约定时视为连带保证,而对于民事保证则适用在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时视为一般保证。与民事法律更重视内心的真实意思相比,商法更重视外观法理和无因性规则。(三)民事审判理念与商事审判理念不同民事审判理念与商事审判理念主要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区别,第一是审判方式,第二,具体理念规则,现具体进行论述。因商人本身的品性及纠纷类型的区别,商事审判方式从产生之初即有别于民事方式,其具有民主基因,即具有“柔性”的一面,它是基于商业实践的需要而由商人自己创造的司法体系。尽管民族国家出现后,在商法国内化的过程中,商事审判这种民间的纠纷化解模式不断被国家权力强化,随着商人作为特殊利益阶层的消失,商事审判方式不断得以改造而纳人世俗审判体系,但这并未导致商事审判“柔性”的一面完全消解。无论是否存在独立的商事法院系统,商事纠纷化解机制的“柔性”一面总是以不同形式得以彰显——或者体现为协商型的仲裁机制,或者体现为温和型的审判形式。在审判方式上,由于商人比一般民事主体具有更宽容的心理,更易以和平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因此在立案过程中应放宽立案标准,不能因为法律未规定实体权利的救济方式而拒绝立案;在审理形式中采取谈判和解的方式,而不能采取“司法的压制”下的调解;在证据标准上采取宽缓的证据规则,减少当事人在证据上进行查找和隐藏的可能性;在语言和调解方法上进行商谈审判,在裁判结果上宽缓对法律关系的理解,以纠纷的真正解决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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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审判疑难问题案例释解》:公司的侵权责任能力的考量与规范、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隐名合伙关系的认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以及义务违反后的责任承担、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人身保险单质押的效力、票据持有人的票据追索权、票据关系中缺乏“对价”的抗辩、“不得转让”票据质押的效力、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竞合、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存款合同中债务人侵权对当事人责任的影响、委托理财与证券交易代理、证券公司的忠实托管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后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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