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8

出版时间:2009-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高其才 编  页数:272  字数:350000  

内容概要

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是司法考试的基本部分之一,2009年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法理学中拿出,上升到一个新学科的高度:这五部分在司法考试中占的分数不是很大,知识点比较散,所以得分也显得比较难。很多考生因为第一卷的失利而与最后胜利失之交臂。其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每部分的内容并不多,并且具有体系性强、逻辑性强的特点,不像诉讼法等部门法需要记忆大量的法条知识,只要方法得当,在这几部分中取得实质性突破是完全可行的。考生应当在统筹全局的前提下,重视这五部分的复习,认真对待,精心准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胡锦涛主席领导核心的最新理论成果,包含在科学发展观之中,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将来很有可能写进党章,写进宪法。法理学是法学的主要理论学科,是法律教育的基础课程、核心课程。法理学通过研究法的现象来探寻法的内在规律,即研究整体的法、一般的法,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讨论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规律性的问题。法理学比较抽象、概括性强,带有一种很强烈的思辩色彩。法制史的内容是法制史实,可以分为两个板块:一块是各国不同时期的法律如何规定,另一块是各国不同时期司法如何运作。宪法是由宪法典、组织法、立法法等构成的宪法体系。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等,法律职业道德主要是规范审判、检察、公证人员和律师的职业操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政治性非常强,复习的方法以记忆为主。这部分内容2009年分值高达25分,体现出分值高、内容少的特点,而且考查重点集中,考生应对第一课重点把握,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本质属性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过程几部分。法理学属理论性强的考试科目,因此考生复习应考时在全面掌握大纲内容的基础上要做到以下几点:准确地把握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尤其是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认识法理学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相互关系,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运用理论分析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课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第1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第2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重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第3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第4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课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第1讲 依法治国第2讲 执法为民第3讲 公平正义第4讲 服务大局第5讲 党的领导 第三课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第1讲 健全完善立法第2讲 坚持依法行政第3讲 严格公正司法第4讲 其他基本要求第二编 法理学 第一课 法的本体第1讲 法的本体 重点 法的特征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的作用第2讲 法的价值第3讲 法的要素   ☆重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第4讲 法的渊源   ☆重点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第5讲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第6讲 法的效力第7讲 法律关系   ☆重点法律关系的含义第8讲 法律责任 第二课 法的运行第1讲 立法   ☆重点我国的立法体制第2讲 法的实施第3讲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第4讲 法律推理   ☆重点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第5讲 法律解释 第三课 法的演进第1讲 法的起源第2讲 法的发展   ☆重点法系第3讲 法的传统第4讲 法的现代化第5讲 法治理论   ☆重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四课 法与社会第1讲 法与社会概述   ☆重点法与和谐社会第2讲 法与经济……第三编 法制史第四编 宪法第五编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章节摘录

插图:一、法的概念的争议到目前为止,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取得一个为大家所一致同意的法的概念。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大致上可以将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前者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的联系。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实证主义者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我们可以将实证主义者的法的概念区分为两大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这类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此类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如奥斯丁、哈特和凯尔森等。“首要”意味着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并不绝对排除另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同时不排斥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因此,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中有三个要素,而且这三个要素可以进行不同的联结与解释。大致上,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分为两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这类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以内容的正确性、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此类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非实证主义与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的区分是:前者坚持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性制定要素和社会实效性要素外,还必须要以内容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而对于后者来说,“法是什么”仅仅依赖于“什么已经被制定”和(或)“什么具有社会实效”。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本质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本质掌握着可理解的世界的内容。法的本质是法理学的一个重要的本体论的问题,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认为:法律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都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由于根本利益的不同,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不能形成统一的全社会意志,而只有统治阶级意志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统治阶级利用掌握国家政权这一政治优势,有必要、也有可能将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体现为国家的法律。然而,法律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法律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也不是少数人的任性,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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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不好的教程,很不好,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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