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司法解释判例小全书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702  

内容概要

《侵权法律·司法解释·判例小全书》,本书收录了一般人身损害,名誉权,荣誉权损害,财产侵权,精神损害,产品责任,医疗损害等十一类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这些都是司法审判直接依据more时收录了相关的重要部门规章文件。全书共收录167个文件。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主题法规案例索引  一、一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荣誉权、名誉权损害  二、财产侵权  三、产品责任  四、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  五、医疗损害、学生伤害和环境损害  六、知识产权侵权第二部分 法规文件汇编  一、综合  二、一般人身损害  三、名誉权、荣誉权损害  四、财产侵权  五、精神损害  六、产品责任  七、交通事故  八、医疗损害  九、环境损害  十、知识产权侵权  十一、学生伤害事故  十二、工伤事故第三部分 典型判例汇编  一般人身损害  名誉权、荣誉权损害  财产侵权  精神损害  产品责任  交通事故……

章节摘录

插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1日法发[2008]4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指导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高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促进民事审判活动公正有序地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一些地方对《证据规定》中的个别条款,特别是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理解不统一。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现将适用《证据规定》中举证时限规定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四、关于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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