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赔偿疑难对策

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庞标 等著  页数:246  

前言

  人们常说,衣、食、住、行是老百姓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而今,随着老百姓法制意识的增强,工作、住房、婚姻家庭、人身安全、财产保障等法律问题,也越来越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热点,一些民事纠纷、劳动争议也日益凸现,不仅在数量上有所增加,难度也不断加大。与此同时,从2007年到2009年,不到三年的时间里,《物权法》、《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继出台,不仅标志着我国民法体系、劳动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而且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个又一个普法、学法的高潮,越来越多的老百姓希望通过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套丛书便是从实践中拣选与老百姓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详尽阐述的系列读本。我们认为,无论是对遇到疑难案件的普通百姓,还是对刚刚执业的新律师,这套丛书都是十分贴心和详尽的。  2008年在深圳召开的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物权法论坛”上,中国法制出版社的罗菜娜编辑与我萌生了组织律师们编写一套老百姓关注的,能够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的丛书的想法。如何才能落实好这个想法?首先在疑难问题的选择上,哪些是老百姓最关心、距离读者最近、司法实践中难以定论的问题呢?

内容概要

本书的立足点与一系列《侵权责任法》释义有所不同,撰写并不是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法》的92个法条进行逐一注解,而是站在实务操作的角度,将《侵权责任法》作了横向划分,分为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人身财产混合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四个部分。上述每一部分都包含若干具体问题。我们对这些具体问题的剖析都是通过某一典型的案例开启。这些案例,有的很通俗,可能就发生在您身边;有的很有热度,曾被诸多媒体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编者希望此种撰写形式能增加各位读者的认同感和通读欲,避免纯粹理论论述给非法律专业读者带来的枯燥感。

作者简介

  庞标,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兼侵权法论坛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教育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侵权网创办人。  1988年通过全国首届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被司法部、全国律协、中央电视台联合评为全国首届荣誉律师;2006年“3·15”年度报告中被评为“2005年度全国十大最令人感动的维权人物”;自12007年在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栏目主讲一百余期节目;曾出版《专家律师说法系列》、《房地产高级法律顾问丛书》等著作,并在《法学杂志》发表论文《视角下的侵权方责任变化》。  庞标律师担任多所高校兼职教授,受全国律协指派,参与《侵权责任法》立法研讨,并在全国多个省市为律师同行举办讲座。  郝惠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中央民族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侵权法论坛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行业发展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协女律师联谊会副会长,朝阳区律师协会党委副书记。

书籍目录

聚焦一  人身损害赔偿  一、教唆他人侵权,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1  妻子教唆他人监视自己的丈夫,妻子要担责?  二、一般民事利益被侵害,当事人如何获取救济?    案例2  火化场错误火化他人尸体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案例3  错拿骨灰盒,亲人可否索赔?  三、承担侵权责任是否还需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    案例4  钓鱼竿搭上高压线,鱼塘主人、供电公司、钓鱼人均无违法行为,如何担责?  四、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确定有何特别之处?    案例5  看烟花被炸死,三组燃放者谁来担责?  五、如何解读“同命同价”的背后含义?    案例6  同一事故中死亡,为何“同命不同价”?  六、人身权益遭受侵害,如何计算赔偿数额?    案例7  肖像权被侵犯用于商业目的,赔偿损失如何计算?  七、公平责任在适用过程中有哪些特别之处?    案例8  棺材里钻出活人,吓坏他人是否担责?  八、人身损害赔偿中哪些“不可抗力”情形不能免责?    案例9航空器坠毁,哪些情况航空公司可以免责?  九、雇佣关系发生损害,责任究竟如何承担?    案例10帮助他人拖车被轮胎爆炸致死,雇主和受益人谁来承担责任?  十、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时,责任如何承担?    案例11  妻子自杀,丈夫遭受“人肉搜索”,三家网站应否担责?  十一、网络被侵权人如何在第一时间终止侵权行为?    案例12  网络突现不雅视频,被侵权人如何第一时间封堵?  十二、在网络侵权中,同样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什么一家担责,一家不担责?    案例13  网络服务提供者被诉侵权,百度缘何胜诉?雅虎缘何败诉?  十三、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该当如何承担责任?    案例14  网络提供链接侵犯他人权益应否承担责任?  十四、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如何援用“反通知”程序进行救济?  十五、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及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怎样的?    案例15  入住酒店被杀害,酒店用不用承担责任?  十六、谁来赔我孩子的医药费?——无行为能力人    案例16  地毯上翘绊倒孩子,幼儿园是否有责任?  十七、谁来赔我孩子的医药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例17  小学生伸懒腰扎伤同学眼睛,如何承担责任?  十八、谁来赔我孩子的医药费?——校园外第三人侵权    案例18  校外施工砸死学生,由谁来承担责任?  十九、缺陷产品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案例19  购买“问题奶粉”发生侵权损害,如何索赔?  二十、医疗损害赔偿必须以认定医疗事故为前提吗?    案例20  发烧种疫苗致死,不算医疗事故也赔偿?  二十一、医疗机构紧急决策之后发生意外是否可以免责?    案例21  无亲人签字不手术,患者死亡谁来担责?  二十二、《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事件的举证责任做了怎样的更改?    案例22  住院病人突然死亡,属于医院责任还是患者责任?  二十三、地铁进站速度缓慢,仍属高度危险作业?    案例23  失足掉下站台,地铁公司要担责?  二十四、邻居串门时发生动物侵权,责任该如何承担?    案例24  主人家宠物狗吓坏客人,客人撞残主人,相互索赔如何处理?  二十五、高空抛(坠)物侵权,责任究竟由谁承担?    案例25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人如何确定,赔偿(补偿)范围如何限定?  二十六、《侵权责任法》框架下,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是怎样的?聚焦二  财产损害赔偿聚焦三  人身和财产混合损害赔偿聚焦四  精神损害赔偿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

章节摘录

  (一)是否担责关键看是否因劳务致损  本案中的乙某在帮人拖车过程中意外身亡,其人身受到损害是确定无疑的,那么谁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某生前受雇于丙某,为丙某运输货物,两人形成了劳务关系,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丙某就必须对乙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呢?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是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还需要满足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即损害是因劳务而起。存在劳务关系,不必然存在劳务行为。考察提供劳务一方致人损害时是否执行劳务,这是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替代责任的决定性因素。  本案中,造成乙某死亡的原因是在其帮助甲某拖车时发生甲某的汽车轮胎突然爆炸的意外事故。乙某帮助甲某拖车的行为,不是雇主丙某雇佣乙某运货的工作内容,乙某并不是听从丙某的指示而帮人拖车的,所以不能认为乙某自发提供的帮助他人拖车的行为是向丙某提供劳务的行为。虽然乙某与丙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但是乙某的死亡与丙某要求的劳务行为无关,丙某无需对其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乙某曾经就拖车行为向丙某请示过,丙某表示同意,或者乙某帮助甲某拖车就是丙某直接指示的,那么虽然丙某雇佣乙某是为了运输货物,但也可以认为乙某的拖车行为是一种劳务行为,丙某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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