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实务书系

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江必新,胡仕浩,蔡小雪 著  页数:341  
Tag标签:无  

前言

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从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经中央同意,人民法院对于错案问题的处理即有如下政策:“凡是真正错捕、错押、错判、错杀的案件,必须予以清理……凡属于完全无辜的劳动农民被错捕、错押者应即释放;错判者应即改判;错杀者应即平反。冤狱平反后,应向当事人或家属道歉,对于遭受重大损害的当事人,或已被错杀者的家属,除道歉外,并应酌情予以必要的抚恤或救济。”1954.年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五四宪法”公布实施后,国家赔偿工作亦有相关政策出台,例如国务院1956年7月16日批复司法部:“各级人民法院因错判致使当事人和家属生活困难时,可由民政部门予以救济;如果错判致使当事人遭受大的损失的,根据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精神,需要赔偿损失时,仍应由司法业务费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则进一步明确:司法业务费列为地方预算,由高级人民法院将需要开支的冤狱补助数额编造预算,报请省(市、自治区)委、人委核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交高级人民法院掌握使用③。虽然上述政策精神还难以归结为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赔偿,但已经能够实实在在地体现了新中国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对国家赔偿责任的态度。1957年以后,由于极左思想盛行,国家的法治工作遭受极大破坏,直到1982年颁布的第四部宪法又重申了“五四宪法”规定的国家赔偿原则。

内容概要

  本书分条文释义、专题讲座、常用法规、文书样式四个部分。条文释义部分对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逐条进行分析、解释,力求准确阐释法律原意;专题讲座部分对国家赔偿法进行系统的专题讲解;常用法律规范部分重点选取修订前后的国家赔偿法对照条文和立法说明,以及重要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文书样式主要选取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印发的有关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赔偿案件使用的文书样式。  本书内容翔实丰富,权威性强,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国家赔偿法修改的核心内容,是法官与律师等法律人必备的培训读本和工具书。

作者简介

江必新,1956年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二级大法官,法学博士。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著有《行政诉讼问题研究》、《行政诉讼法疑难问题探讨》、《国家赔偿法原理》、《WTO与司法审查》、《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实务》、《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等;合著《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行政程序法概论》、《行政诉讼法学》、《走向权利的时代》、《宪法小百科》等四十余部;在《求是》、《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人民司法》、《法律适用》、《人民论坛》、《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发表重要论文百余篇。胡仕浩,1964年生,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二级高级法官。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合著《行政诉讼法释论》、《具体行政行为释论及合法性审查100例》、《国家赔偿法释义与讲座》、《国家赔偿法理解与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教程》、《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等。蔡小雪,1954年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兼职研究员。著有《行政审判中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及适用》;合著《具体行政行为释论及合法性审查100例》、《国家赔偿法释义与讲座》、《中国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等;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报刊上发表论文多篇。

书籍目录

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回顾和展望(代序)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三章刑事赔偿 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六章附 则第二部分 国家赔偿法专题讲座 第一讲国家赔偿法概述 第二讲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讲国家赔偿范围 第四讲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第五讲赔偿请求人和赔偿请求时效 第六讲国家赔偿的方式、标准及经费 第七讲赔偿程序 第八讲追偿权及其行使 第九讲司法理念和审判方式之转变第三部分常用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4月29日)  附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附三:立法机关关于国家赔偿法起草和修改工作的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1994年12月22日)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1995年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1996年5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1996年5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4年8月1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2000年12月28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2月13日)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1995年9月8日)第四部分国家赔偿法律文书样式 (一)确认案件文书样式 (二)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第五讲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请求时效一、赔偿请求人(一)赔偿请求人的概念国家赔偿请求人,是指被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了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向侵权的国家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根据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国家赔偿请求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侵犯并造成损害。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侵害并有损害后果,是作为请求人的前提条件。没有受到国家公务行为的侵犯,就不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不具备请求人的资格。当然,从实际情况来看,特别是从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违法确认程序的情况看,受到国家公务行为的侵犯并有损害后果,在请求国家赔偿之前只是一种假定,是请求人单方的认识和要求,至于是否真的受到了侵害以及损害后果的大小,必须要等待有关的国家机关通过对赔偿纠纷的处理才能最后确定。第二,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赔偿请求。凡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的名义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是赔偿请求人或行政赔偿诉讼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不是赔偿请求人。第三,受赔偿义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就赔偿问题所作判决、裁定的拘束。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所作的赔偿决定或者判决、裁定,是为了解决赔偿纠纷而作出的,对赔偿请求人具有拘束力。对那些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解决赔偿纠纷,而不受赔偿决定或者裁判拘束的人,是证人、鉴定人或者翻译人员,不是赔偿请求人。

编辑推荐

《国家赔偿法条文释义与专题讲座》:国家赔偿法实务书系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国家赔偿法实务书系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强烈要求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